《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是深圳市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25日
《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是深圳市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的辦法。
《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是深圳市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條 為增強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聘任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社會養老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5年。原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參保人在《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自流動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單位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
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年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於2008年2月29日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2008年2月29日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
2023年9月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等8項規章的決定》廢止。辦法全文 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事業單位職員制度,維護事業單位和職員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契約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
1992 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 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目的是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 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鈎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組織選拔深圳市傑出人才、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崗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申訴及監督等政策。承擔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管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等有關待遇參照《深圳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隨隊家屬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納入國家綜合性...
2014年10月,我國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時,對於“中人”的養老金設定了10年過渡期(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10年過渡期結束後,也就是到了202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將全部按照改革後的新辦法領取養老金,老...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
統一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該項業務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辦理。原已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仍按原辦法辦理。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作成本,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簡介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深圳市政府三屆一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10月20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市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通過加強對養老保險政策、基金管理、經辦服務、信息系統等方面的統一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整體保障能力。發布改革決定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