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是深圳市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25日
第一條 為增強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後新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並受聘於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適用本辦法。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新聘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實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核撥經費、財政核撥補助(含定項)經費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相關經費安排工作,並負責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資金監管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養老保障有關事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的養老保障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第六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參照我市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是指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單位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七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參加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包括全國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其中獎勵性績效工資超出基礎性績效工資÷70%×30%的部分不計入職業年金繳費基數。
本條之年度是指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每年7月調整。當年7月至次年6月之間入職參加職業年金的,以本人起薪之月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職業年金月繳費基數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繳費比例為8%;月繳費基數達到或超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繳費比例為9%。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月工資總額與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倍數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繳費比例的,統一在每年7月進行。
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九條 職業年金繳費列入事業單位年度預算,由單位全額繳交,並按月劃撥至參加人員職業年金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領取職業年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按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一次或定期領取,直至個人賬戶積累額領取完畢;
(二)出國(境)定居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死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未達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的,不得提前領取。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在聘任期間工作表現突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獎勵一定數額的職業年金,一次性計入其個人賬戶。所需經費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一)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的,以其獲得稱號當月應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20倍的職業年金;
(二)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以其獲得稱號當月應繳納的職業年金為基數,獎勵10倍的職業年金。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因被立案調查等原因暫停發放工資的,職業年金同時暫停繳交。經調查未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補繳職業年金;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的,不予補繳。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按照原繳交渠道收回:
(一)離開我市事業單位,在我市機關單位退休並享受委任制公務員退休保障待遇的;
(二)離開我市,在異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並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保障待遇的;
(三)因在我市事業單位聘用期間的行為受到開除處分或被判處刑罰的。
第十四條 職業年金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委託符合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管理。
受託人應當委託專業投資運營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有關投資運營的具體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在原工作單位參加過企業年金計畫的,可以將其原企業年金賬戶中的資金轉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與事業單位解除聘用關係後,可以將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年金賬戶;若未就業或雖已就業但新就業單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離開我市事業單位到異地工作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我市事業單位新聘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暫不執行本辦法。
(一)由我市首次接收並安置在本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軍轉幹部;
(二)原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人員,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
(三)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務員;
(四)直接交流到我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本市機關使用工勤編制的人員。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新聘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自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後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前款人員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之前已參加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可相應轉移接續;未參加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其在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為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補繳年限。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中,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的單位繳交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財政核撥補助、定向補助單位的單位繳交部分,根據不同公益事業單位的特點,按照財政核撥補助經費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規定予以分類明確,相關規定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單位繳交部分按原經費渠道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進入我市事業單位且聘用在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障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25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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