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提升養老服務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高齡老人津貼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便民、高效和精準服務的要求,推行全程網上辦理。
  第四條 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可以申請高齡老人津貼。
  第五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物價等因素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
  第七條 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提供老年人相關數據信息,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老年人信息查詢核實比對等工作。
  第八條 高齡老人津貼所需資金由各區(新區,下同)納入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或者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第九條 高齡老人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事務依託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台(以下簡稱“智慧養老平台”)。
第二章 高齡老人津貼申請
  第十條 高齡老人津貼以老年人戶籍、年齡等信息作為發放依據,依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發放。符合條件的戶籍老年人申請時應當提供智慧養老頤年卡(以下簡稱“頤年卡”)金融賬戶。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機構、銀行等單位應當向未辦卡申請人提供辦卡服務。
  第十一條 高齡老人津貼申請方式:
  (一)民政部門通過頤年卡採集形成老年人電子檔案,在戶籍老年人年滿70周歲前2個月,通過市政務簡訊平台推送高齡老人津貼申請提示簡訊。老年人簡訊回復“同意”,視為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
  (二)符合條件的戶籍老年人也可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i深圳”、智慧養老平台、政務服務自助終端等進行線上申請。
  (三)老年人親屬可以協助辦理高齡老人津貼申請,社區工作人員應當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現場申請服務。
  第十二條 高齡老人津貼因年齡變化需要調整發放標準的,不需要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符合高齡老人津貼申請資格和已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更換手機號碼等聯繫方式的,應當在15日內向頤年卡發卡行報告更新,以免影響高齡老人津貼申領與發放等簡訊通知的接收。
  第十四條 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應當在每年5月和11月登入廣東政務服務網、“i深圳”、智慧養老等平台,通過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資格認證。
  確因特殊原因無法線上進行資格認證的老年人,可以通過到社區主動核驗、預約社區工作人員上門核驗等方式完成。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對老年人資格認證給予幫助。
第三章 高齡老人津貼審核和發放
  第十五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根據發放標準按月發放,自審核通過當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 對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機構應當每月通過智慧養老平台進行數據比對,審核確定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名單。
  社區工作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提交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街道辦事處應當於每月15日前完成高齡老人津貼審核確認,於每月20日前發放高齡老人津貼至頤年卡金融賬戶,並在發放清單明細中統一備註“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齡老人津貼”。
  第十七條 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機構在高齡老人津貼信息數據比對中發現異常情況的,社區工作機構應當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實,老年人仍符合發放條件的,社區工作機構應當錄入高齡老人津貼補發名單,並報街道辦事處覆核。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覆核後補發名單報區民政部門審定,並根據區民政部門最終審定的補發名單進行補發。
  第十八條 因個人逾期申請等原因導致未領取高齡老人津貼的,不予補發。
第四章 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戶籍遷出本市的,遷出區應當根據公安戶籍信息,從戶籍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老人津貼。老年人戶籍遷出後再次遷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式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
  第二十條 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本市內跨區遷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遷出區於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遷入區自落戶次月起發放。
  第二十一條 未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認證的,高齡老人津貼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人可以通過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方式重新認證。重新進行資格認證後,高齡老人津貼自審核通過當月起繼續享受,停發期間的高齡老人津貼從停止發放的當月起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高齡老人津貼於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在老年人死亡30日內主動向其戶籍所在社區工作機構報告。
  未按時報告的,老年人戶籍所在社區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社區工作機構應當於核實當月停發高齡老人津貼,並責令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在三個月內將多領取的高齡老人津貼退回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二十四條 因老年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高齡老人津貼變更或者停發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機構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停發的理由和依據,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
  市民政部門應當組織或聘請專業機構對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發放政策。
  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區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訪投訴的處理,做好發放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高齡老人津貼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惠老政策宣傳,設立發放服務視窗,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規定審核確認,保證專款專用,按月足額精準發放。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機構負責做好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實施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積極協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請高齡老人津貼、參加資格認證、辦理頤年卡等相關事務。
  第二十八條 從事高齡老人津貼審核發放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高齡老人津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等以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老人津貼,經區民政部門查證屬實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追回已獲取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民〔2011〕8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我市於2011年先後出台《關於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的通知》(深民〔2011〕70號)、《深圳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民〔2011〕89號),建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向80周歲及以上深圳市戶籍老年人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為80-89周歲,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3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500元。2016年起,各區陸續將領取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擴大至70周歲以上。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讓深圳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的更多紅利,2019年9月我市制定出台《深圳市民政局關於調整高齡老人津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深民規〔2019〕2號),將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範圍擴大為具有深圳市戶籍且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放標準提高為70-79周歲,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50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為儘快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1月15日印發的《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構建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的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構建高水平“1336”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20〕69號)《深圳市民政局關於調整高齡老人津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深民規〔2019〕2號)等規定,為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我市有必要制定出台《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創建“老有頤養”民生幸福標桿城市,實現養老服務精準化、智慧型化,推進高齡老人津貼“無感申辦”,規範政府審核行為,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提升老年人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管理辦法》。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6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的原則、適用範圍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責。
  第二章:高齡老人津貼申請。強調了高齡老人津貼經申請、審核確認後發放,以及已申請並享受高齡老人津貼的老年人需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
  第三章:高齡老人津貼審核和發放。規定了高齡老人津貼的審核流程、發放流程、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和終止。列明了市內跨區異動、戶籍遷出我市和去世等不同情況下,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和終止程式。
  第五章:監督管理。為保證高齡老人津貼專款專用,明確了各有關單位的監管職責,以及從事高齡老人津貼審核發放的工作人員、申領高齡老人津貼的戶籍老年人以及撫養人等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管理辦法》有效期以及與《深圳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民〔2011〕89號)的銜接等內容。
  (二)主要創新點
  與《深圳市高齡老人津貼實施細則(試行)》相比,《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創新點:
  1.高齡老人津貼全程網上辦理,實現 “無感申辦”。經智慧養老頤年卡採集形成的老年人電子檔案數據與有關部門的戶籍、殯葬等數據比對後,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台按照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和要求,自動識別符合條件的發放對象,通過市政務簡訊平台向其推送高齡老人津貼申請提示簡訊。老年人只需簡訊回復“同意”,即可受理其高齡老人津貼申請,無需現場提供相關紙質材料,實現“無感申辦”。
  2.強化數據支撐,實現精準發放、自動調標。按照《管理辦法》規定,依託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台,建立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殯葬等數據比對機制,最佳化老年人數據採集、資格確認、審核流程,自動生成高齡老人津貼月發放名單,如系統數據比對發現異常情況,由社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逐一核實。通過“線上+線下”的核准方式,實現高齡老人津貼精準發放。按照高齡老人津貼四個不同檔次的發放標準,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台自動識別、自動調標,無需老年人做變更申請、等待審核。
  3.促進數據互通,實行動態管理。依託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台和智慧養老頤年卡介質,綜合運用戶籍、殯葬、銀行等領域的數據,實時比對、實時反饋,準確掌握老年人戶籍遷移、生存狀態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規範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工作。此外,《管理辦法》明確了老年人可通過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高齡老人津貼資格認證,因特殊原因無法線上進行資格認證的老年人,可通過到社區主動核驗、預約社區工作人員上門核驗的方式完成,準確判別老年人異動信息,強化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的安全性、有效性。
四、注意事項
  《管理辦法》僅對高齡老人津貼的申請、審核和發放等流程做了調整與最佳化,且規定高齡老人津貼依申請、經審核確認後按月發放,並未對發放對象與發放標準做改變,仍按《深圳市民政局關於調整高齡老人津貼有關事項的通知》(深民規〔2019〕2號)有關規定執行,即發放對象是具有深圳市戶籍且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發放標準按年齡段共分為四檔:(1)70-79周歲,每人每月200元;(2)80-89周歲,每人每月300元;(3)90-99周歲,每人每月500元;(4)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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