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新鄉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新鄉市
建立高齡補貼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方略,為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現就建立全市高齡老人補貼制度提出以下辦法:
一、範圍
具有新鄉市戶籍,年滿9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標準
年滿90-9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9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300元。各縣(市)、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繼續執行當地已經出台的老年人優待政策。
三、資金來源
高齡補貼資金,市轄區由市財政、區財政按照3:7比例分擔;縣級由當地財政負擔。各地所需資金可以從本級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調劑一部分,也可以從慈善捐款等資金中安排解決。
四、申報
凡具備享受高齡補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本》原件及三份複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張),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新鄉市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高齡老人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託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各三份)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三份),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後,要認真審查核實,進行初審評議,並在轄區內張榜公布7日,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評議。無異議後,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收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交的申報材料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登記和造冊,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報縣(市)、區老齡部門審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
(三)縣(市)、區老齡部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兩周工作日內辦結覆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補貼的發放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複審無異議後,統一登記造冊(電子版),報市老齡辦審核備案。
《新鄉市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經審定後,應在縣(市)、區老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五、發放
高齡補貼的發放,原則上按人每季度發放一次。發放情況應當在居住地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放。
(一)各縣(市)、區老齡、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金融機構,為90-99周歲年齡段的老年人辦理銀行卡,通過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個別地方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的,可委託鄉、鎮民政所、老齡部門等代為發放。
(二)100周歲及以上高齡補貼,由老齡部門上門發放。
(三)高齡老人戶籍跨縣(市)、區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老齡部門辦理高齡補貼發放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的當季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季度起由遷入地發放。高齡老人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備案,並建立有效的聯繫渠道和聯繫方式。
六、管理
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1人、不多發1人。
(一)各級老齡部門負責高齡補貼的審批和發放。從2013年1月起,在縣(市)、區老齡部門逐步建立高齡補貼發放信息平台和高齡老人信息資料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式。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協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以及監督、檢查與指導。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對老齡部門發放高齡補貼所需工作經費,要給予積極支持,並做好監督和管理。
(四)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報縣(市)、區老齡部門;各縣(市)、區老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匯總後,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市財政承擔30%部分,由各區直接撥付,年終市財政與各區統一結算。各縣(市)、區老齡部門同時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報市老齡部門備案。
(五)老齡部門應於每年的10月底前,將市、縣(市)、區享受高齡補貼的變更、註銷等情況,以及次年享受高齡補貼的人數按年齡段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材料為申報對象花名冊及電子版;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老齡部門匯總申報人數,按規定比例安排下年度預算。
七、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一)各級老齡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補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式,並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和檢驗。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四)人民民眾對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齡補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舉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書面答覆舉報者。情況屬實的應由縣(市)、區老齡部門予以糾正。
八、懲處
從事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輕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
(四)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高齡補貼的。
九、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高齡補貼發放細則。
十、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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