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於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6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

修訂後《條例》共九章六十二條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公布時間:2005年5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1月1日
  • 實施地區:廣東
修訂發布,條例全文,審議意見,修改決定,內容解讀,

修訂發布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9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有獲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享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齡事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掌握本區域內老年人的養老情況和服務需求,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互助養老、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願服務以及文化、體育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為老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尊重、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等應當面向老年人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身心健康知識、安全防範知識等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敬老愛老助老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信息化建設,推動各有關部門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務、信用等基礎信息分類分級互聯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推動大數據套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老齡事業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處理,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採取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網路平台等方式,方便社會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農曆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五條 子女具有同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子女死亡或者無贍養能力的,有贍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同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有兩個以上贍養人的,贍養人不得推諉、逃避贍養義務。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贍養協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定的履行。
第十六條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老年人身體殘疾、本人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強行分開贍養。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應當教育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根據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組織調解糾紛,聯繫志願服務,向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並指引和幫助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的,其所在單位、老年人組織或者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教育和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幫助老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強行索取、隱匿、扣壓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
第十九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剋扣老年人財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發放給老年人的補貼、津貼等直接發放給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代領的,應當及時將代領的補貼、津貼等交付給老年人。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
老年人依法享有權益的財產被徵收、徵用的,相應補償應當交付給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處分老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及社會保險待遇異地領取、結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和基本社會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按時足額發放待遇或者補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給予資助或者補助。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負擔;完善與分級診療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城鄉老年人納入供養救助範圍。
特困老年人的供養標準應當不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六倍且不低於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特困老年人門診、住院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後,合規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全額報銷。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門診、住院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後,合規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報銷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經濟困難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請臨時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所有贍養人、扶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特困救助:
(一)屬於全日制在校學生、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低收入家庭成員中任一情形的;
(二)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的;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五)其他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發放範圍。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生活護理補貼制度。
前款規定老年人重度失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參照鄉鎮(街道)醫院(衛生服務中心)一級護理標準每月給予生活護理補貼;輕、中度失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護理補貼。具體標準和補貼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六十周歲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所在單位應當對其護理照料父母給予必要照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財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保障、醫療服務、養老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給予資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會捐助、個人自費投保相結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可以逐步擴大資助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的範圍。
鼓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主動投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為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減免租金;在實施老舊居住區、棚戶區、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條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動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改革管理體制,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機構運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老年康復醫療事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促進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條 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開展對老年人消費的社會監督,保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消費者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做好老年人防範詐欺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個人信息安全、健康保健、投資消費安全等知識的宣傳,增強老年人的防騙意識。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報警、控告、檢舉,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詐欺、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
(一)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而生產、銷售保健食品;
(二)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虛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三)銷售假冒偽劣、標籤不符合規定的保健食品;
(四)利用網路、會議行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行銷等方式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銷售保健食品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非法行醫行為;
(六)虛假宣傳、違法經營老年休閒旅遊等產品或者服務。
為會議行銷提供場地或者其他條件的開辦者、出租者、舉辦者,以及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發現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立即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制度,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閒、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場所、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優待服務,完善老年人服務設施,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誌、標識,公布優待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衛生保健優待: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一次包括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的健康管理服務;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掛號、交費、取藥等專用視窗服務,為老年人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文體休閒優待:
(一)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公園、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紀念陵園)、名人故居等公益性文化設施;
(二)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半價購票進入依託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
(三)免費享受體育部門組織的體質測試。
鼓勵其他旅遊景區、景點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提倡公共體育場館、設施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城市公共運輸、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等交通服務單位應當給予老年人優先購票、進出站、檢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等服務。有條件的交通工具應當設定老年人專座。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應當設定老年人候車室或者老年人專座。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包括乘坐公交城鄉一體化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減免費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電信、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提供引導諮詢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鼓勵金融機構對異地領取養老金的客戶給予手續費減免優惠。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鼓勵針對老年群體特點開展適應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專項法律服務活動,為老年人及時就近尋求法律幫助提供便利條件。
司法機關應當採取電話、網路、上門服務等形式,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報案、參與訴訟等提供便利。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宜居環境,推進宜居社區建設。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政、財政、衛生健康、殘聯等單位,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加強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重點對坡道、樓梯、電梯、扶手、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建築、設施進行改造。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願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文化設施建設列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城鄉規劃,按照城市文化活動設施和老年人設施規劃標準,加強老年文化設施建設。
第五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定老年活動室等文體娛樂場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因地制宜開闢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點。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闢老年人活動場所,鼓勵文化、體育、公共娛樂、風景區、公園等場所建設適合老年人活動的設施。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支持和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優良傳統教育、傳授科學文化知識、諮詢服務、科學開發與套用、生產經營、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年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計本地區、本行業老年專業人才信息,建立老年人才資源庫,推動老年人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融合對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和扶持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引導老年人參與社會建設和管理,組織為老服務和老年互助活動,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訴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揮老年人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為老年人組織建設提供資金和設備支持。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繼續教育機制,加強對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整合利用城鄉教育文化資源,逐步建立社區老年教育網路,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老年學習活動場所、老年教育資源應當對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老年大學面向社會辦學。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鼓勵高校及有關教育機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開發網路學習資源,設定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適合老年人特點的老年人體育運動會或者單項比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支持老年文化團體開展活動,為老年人參與文化活動提供方便。
鼓勵、支持老年人文化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民眾性老年文娛體育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通過調解、訴訟要求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老年人可以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衛生健康部門請求幫助,也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強行分開贍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上述行為以及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具有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義務的文化、體育、醫療、交通、旅遊及其他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優待服務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規定減免費用的應當退還多收的部分;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將內司委對《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修訂《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 2017 年立法計畫項目。內司委密切關注、提前介入《條例》修訂起草及調研工作,認真協助常委會做好法規初審工作。6 月下旬至 7 月上旬,內司委就省政府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稿向省直有關單位、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立法社會參與和評估中心及有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書面徵求意見,同時召開省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座談會,並組織調研組赴珠海等市開展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對修訂草案稿的意見建議。7 月中旬,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法規議案。在廣泛聽取意見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內司委於 7 月 14 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經 7 月18 日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將法規議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應對人口老齡化等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作為堅持共享發展,著力增進人民福祉,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2016 年 2 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老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有效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億萬百姓福祉。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生育、就業、養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時應對、科學應對、綜合應對。此事要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十三五”期間要抓好部署、落實。”與此同時,國務院及有關部委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老齡工作的新政策,省委也相應出台了政策檔案。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有關老齡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有必要修訂《條例》。
二是與上位法相銜接的客觀要求。201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從原來的六章五十條擴展到九章八十五條,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出了更詳盡的規定和新的要求,對養老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優待以及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等方面作了更明確規定。2015 年 4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了修正。2016 年12 月上旬,全國人大內司委、民政部、全國老齡辦聯合召開老年— 3 —人權益保障法地方配套法規立法工作座談會,要求尚未出台配套法規的省(市、區)加快修訂出台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我省《條例》自 2005 年頒布實施已 12 年,《條例》很多內容一方面不適應實踐發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與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存在不適應、不一致的地方,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與上位法相銜接。
三是解決我省老齡工作中存在問題,促進老齡工作進一步發展的現實要求。我省人口老齡化程度高,呈現出形成時間早、人口基數大、發展趨勢快的特點,目前(2017年)已經成為全國老齡人口超千萬的老齡人口大省之一,人口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在老齡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各種老齡問題同步顯現,如經濟困難老年人生活、醫療等保障問題,高齡、失能老年人護理照料問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有待健全等。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從立法層面對這些問題加以解決。同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各項制度、發展老齡事業等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並探索建立了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養老服務補貼等相關制度。有必要將這些新制度、新做法融入到法規中,從而促進我省老齡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二、修訂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修訂草案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國家有關加強老齡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了家庭養老的責任、完善了社會保障養老的功能、健全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加 強了老年人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建設力度、拓展了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渠道、完善了相應主體的法律責任。總體而言,修訂草案建立的有關制度機制符合中央和省委有關決策部署的精神,立法目的明確,制度設計基本可行,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但修訂草案仍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如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廣東特色體現不足、亮點較少,立法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相關權益保障的內容有待進一步完善、細化,部分條款邏輯順序和表述有待進一步規範、準確,相關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增強,法律責任有待進一步完善等,需要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立法定位。總體上看,修訂草案用了較多條款對經濟困難等特殊老年人群體的權益保障作了規定,體現了政府托底的思路,相比之下,對老年人的普惠性權益保障如家庭贍養、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的規定則顯得不足。鑒於國家及省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基本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獲得救助,修訂《條例》不僅要保障經濟困難等特殊老年人群體的權益,更要立足於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構建完善、均衡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制度體系,以解決老齡化快速發展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
(二)關於部門職責。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為“縣級以— 5 —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同時考慮到目前(2017年)我省大多數基層沒有配備專職老齡工作人員,基層老齡工作難以落實,建議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三)關於社會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修訂草案第五條關於“社會責任”的規定不全面,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同時將本條修改為第二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積極投資老齡產業,開展為老慈善活動和志願活動。”
(四)關於家庭贍養與扶養。1.考慮到獨生子女父母逐步進入老年人行列,為進一步緩解獨生子女家庭養老壓力,建議修訂草案建立完善獨生子女家庭贍養保障制度,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對獨生子女照顧護理患病住院老年父母的相關保障性規定。2.建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進一步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在修訂草案中增加政府應當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3.建議將第十三條中的“平等贍養義務”修改為“同等贍養義務”。4.第十四條屬於申請社會救助的情形,建議調整至“社會保障”一章。5.遺贈扶養協定在《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已有規定,且不完全屬於家庭贍養與扶養的範疇,建議刪除第十七條,在此不作重複規定。
(五)關於社會保障。1.修訂草案第三章“社會保障”中有關醫療保險、生活和醫療救助、失能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等相關規定與國家及省現有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存在不一致,建議修改完善作好銜接。2.建議增加對失獨家庭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的保障性規定。
(六)關於社會服務。1.考慮到省人大常委會正在起草《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章“社會服務”與《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有效對接,“社會服務”一章可考慮僅對養老設施規劃與建設、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以及醫養結合等內容作原則性規定,由《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對上述內容再作進一步具體規定。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規對經濟困難等特殊老年人在機構養老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方面已有相應規定,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內容作適當調整。
(七)關於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1.為充分調動社會落實優待政策的積極性,確保優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建議在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2.建議修訂草案進一步吸收中央相關檔案精神,在“社會優待”一章中增加法律維權優待的相關內容;第三十四條屬維權條款,不宜放在“社會服務”一章,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該條 規定,並調整至第五章“社會優待”中。3.修訂草案第六章“宜居環境”內容較為單薄,主要規定了無障礙設施改造以及老年文化設施建設等內容,考慮到“宜居環境”的建設主要涉及到養老設施規劃和建設方面的內容,《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將專章對此作細化規定,在此可以不作進一步規定,因此,建議將第五、第六章合併為“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一章。
(八)關於參與社會發展。1.建議增加老年人參與志願服務的相關內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老年人結合自身特點參與志願服務,並為老年人參與志願服務積極搭建平台。2.建議充實老年教育的相關內容,將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繼續教育機制,加強對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把老年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同時建議增加一款內容:“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鼓勵高校及有關教育機構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九)關於法律責任。1.考慮到現實中子女尤其是農村子女因客觀原因將老年父母分開贍養的情形仍一定程度存在,建議對第四十九條中的“強行分開贍養”作進一步明確界定。2.建議增加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保障贍養人及獨生子女贍養人探親休假權利的法律責任。3.建議對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國家工 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附則。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技術規範,修訂法規如未變更法規名稱和改變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的,一般不立新廢舊。建議刪除第五十二條中“2005 年 5 月 26 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的內容。此外,建議修訂草案在有關文字表述方面再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以上意見,請予審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2017 年 7 月 21 日

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對《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民政”修改為“衛生健康”。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三)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財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四)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五)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價格、衛生計生、旅遊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旅遊等部門”。
(六)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殘聯等單位”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政、財政、衛生健康、殘聯等單位”。

內容解讀

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權益
為了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對政府、社會、家庭三方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條例》最新修訂過程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增進老年人福祉為目標,緊扣老年民生訴求,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廣東特色,著力推動保障工作由以往側重老年人物質保障向全方位滿足老年人物質需求、服務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轉變。原《條例》不分章節共25條,本次修訂時對法規結構、條文等都作了大幅修改,新《條例》分九章共62條,內容更加全面豐富,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有許多亮點。
家庭贍養與扶養
老年人有權拒絕被“啃老”
新《條例》強化了家庭贍養義務。我國民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都明確規定了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贍(扶)養義務。在老年人物質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家庭成員應承擔法定義務。因此,《條例》對家庭贍(扶)養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針對社會上一些家庭成員不依法履行贍(扶)養義務,《條例》明確了村(居)委會應當教育督促、調解糾紛、聯繫志願服務、指引和幫助老年人維權等方面的職責和作用;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向民政、公安等部門舉報。
絕大多數家庭子女等贍(扶)養義務人都很好履行了贍(扶)養義務,但是現實中也確實存在“啃老”現象,而老年人礙於情面又不便明確拒絕,影響了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針對這種現象,《條例》作出了專門規定,讓老年人說“不”更有底氣,為他們拒絕被“啃老”撐腰。例如《條例》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剋扣老年人財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發放給老年人的補貼、津貼等直接發放給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代領的,應當及時將代領的補貼、津貼等交付給老年人。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條例》還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權益的財產被徵收、徵用的,相應補償應當交付給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處分老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
老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保障,精神上的慰藉也十分重要。現實生活中,部分老人精神關愛缺失、孤單寂寞。《條例》在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方面出台了新舉措。
人的需求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老年人更加需要精神層面的關愛。為此,《條例》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社會保障
向“適度普惠”邁進
從我國傳統觀念來說,家庭是養老保障的載體。但是現在的家庭,有的已經很難單獨承擔這一責任,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支持。《條例》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作出了新的規定。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當一個人老了、病了、遇困難了,缺乏社會保障就難以應對。所以,《條例》在社會保障方面,除了規定繼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制度外,還根據本省情況作出了多項創新規定,讓人們真切感受到面向老人的社會保障已經從“傳統補缺型”轉向“適度普惠型”。具體而言,《條例》明確建立了“一擴面、兩優先、雙補貼、雙保險、四資助”制度,為全省老年人帶來了真金白銀的“大禮包”。
“一擴面”即: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兩優先”即:建立老年人住房優先保障制度,將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租金減免政策;對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優先保障其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雙補貼”即:建立普惠制的高齡津貼制度,對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發放範圍;建立老年人生活護理補貼制度,對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給予生活護理補貼。
“雙保險”即:逐步建立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逐步擴大參保範圍;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儘快搬掉使許多家庭“壓力山大”的失能老人護理費負擔。
“四資助”即:政府對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自願改造生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給予資助。
如今絕大部分老人的養老模式是以“居家養老”為主,然而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陪護壓力大,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條例》修訂時納入了考慮。《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獨生子女護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給予必要照顧;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別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願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優先將其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等。
社會服務
政府和社會共同推進
在面向老年人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條例》作出了新的規定。
面向老年人的社會服務是指運用政府和社會的資源為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提供幫助和服務,此外還包括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各種社會服務活動。政府更加注重對特困、低保、低收入等高齡失能的老人的機構養老或者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兜底保障。
隨著我省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長和近年來家庭出現小型化、空巢化、高齡化的趨勢,家庭的養老服務功能弱化,難以單獨承擔老年人的照料義務,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社會化服務。
我省人口老齡化形勢的日益嚴峻,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多元化,如何提供優質、高效的養老服務,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增強他們的幸福感,《條例》作出了積極回應。
在總體的服務體系構建上,《條例》規定,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在居家養老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社會力量為居家老人提供服務;在機構養老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優先保障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的服務需要,並推動這些養老機構改革體制,引入社會資本運營管理;在促進醫養結合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條例》對養老服務的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我省還計畫出台養老服務專項地方性法規,編密織牢廣東省養老服務保障網,真正為老年人撐起“法律保護傘”。
當前,針對老年群體的電信網路詐欺、非法集資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比較突出,嚴重侵害了老年人權益。《條例》加大了對“坑老”“騙老”行為的打擊力度。
針對此類突出問題,《條例》專門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消費者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大防騙宣傳教育力度;三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四是強化相關法律責任,明確對六類“坑老”“騙老”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社會優待
突出六方面優待內容
對於老年民眾很關心的社會優待問題,《條例》在這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關愛老人不是一句空話,優待老人更要做到實處。《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優待老年人的範圍,明確了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閒、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法律維權等六方面的優待項目,並強化了優待政策落地。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突出體現了“三個首次”,即:首次明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首次全省統一規定老年人旅遊門票優惠減免的年齡段,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費,不滿六十五歲半價;首次規定老年人可免費享受體育部門組織的體質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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