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老齡辦等部門關於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老齡辦等部門關於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230
  • 文號::青政辦[2010]218號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9/14
檔案信息,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高齡補貼發放範圍和標準,發放程式和辦法,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要求,加強領導、抓好落實,健全檔案、規範管理,廣泛宣傳、做好銜接,

檔案信息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老齡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關於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的意見
省老齡辦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和《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精神,為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高齡老人的關心,使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現就建立青海省高齡補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從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的大局出發,按照“低標準、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逐步改善高齡老人生活、健康條件,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切實推進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建設。

基本原則

1堅持分類分檔、量力而行的原則,從老年人實際情況出發,考慮不同老年人群的特點,立足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主導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3堅持合理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高齡補貼必須嚴格執行發放程式和標準,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高齡補貼發放範圍和標準

結合我省實際,高齡補貼發放範圍為80歲以上(含80歲)、持有本省戶口的高齡老人。
發放標準:100歲以上老人(含100歲)每人每月按10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1200元);90歲(含90歲)—99歲的老人每人每月按6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720元);80歲(含80歲)—89歲的老人每人每月按40元標準發放(年標準480元)。各地原發放的高齡老人長壽保健費的標準和範圍,凡低於此制度規定的應以此制度規定為準。
本制度規定從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發放程式和辦法

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按照個人申請,村(居)委會調查核實,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行委)民政局審批的程式發放,實行三級審批,三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高齡補貼採取銀行卡形式按月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按照發放程式,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等手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資金籌集和管理

高齡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州(地、市)、縣(市、區)政府財政預算資金解決,按比例分別承擔,省級財政承擔30%,州(地、市)、縣兩級財政承擔70%。省級補助資金安排下達給各地區,與地方配套資金統籌使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老齡工作部門負責高齡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的制定和協調實施;民政部門負責高齡補貼的審批和發放;財政部門負責高齡補貼資金的安排撥付;監察、審計部門負責高齡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任何單位不得套取、擠占、截流、挪用和延時發放,確保高齡補貼發放安全到位。

工作要求

實行高齡補貼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惠民政策,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全省高齡老人的關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相關政策。

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建立高齡補貼制度是一種兼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性質的老年人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做好組織協調,結合實際,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投入。各級老齡辦要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的高齡補貼發放辦法或實施細則。

健全檔案、規範管理

各地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高齡老人有關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建立健全高齡老人個人檔案和各地老年人基礎資料庫,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不漏發、不超發。

廣泛宣傳、做好銜接

要做好高齡補貼制度的宣傳工作,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執行高齡補貼制度的適用範圍,加強各項救助、福利和優待制度的銜接配套,形成高齡補貼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慈善事業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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