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加強駐北京辦事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加強駐北京辦事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加強駐北京辦事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意見的通知
  • 發文字號:青政辦〔2010〕196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關於規範和加強駐北京辦事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駐北京辦事機構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收支行為,切實加強其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8號)和《青海省加強和規範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青閱〔2010〕52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加強和規範我省駐北京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京辦”)財務和資產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對駐京辦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責任感
近年來,我省各駐京辦在加強地區間協作,擴大對外交流,維護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和規範駐京辦管理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強駐京辦的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發揮駐京辦效能,提升服務水平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各駐京辦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充分認識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加強預算、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要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格控制經費支出。要切實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規範、安全、有效運行。特別是各駐京辦的派出地區和部門要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監管的主體責任,並針對駐京辦的實際,統籌管理和監督職能,制定管理監督的有效措施和辦法,適時對駐京辦開展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要切實加大對駐京辦的監督力度,注意使用、引導、鼓勵社會監督力量參與監督,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事前、事中、事後一體化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對監控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核查,重大問題要跟蹤核查,一經核實要嚴肅處理。
二、強化措施,嚴格駐京辦財務管理
(一)嚴格預算編制,強化預算約束。要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編制、審核等各項制度,加大綜合預算編制力度和非稅收入管理力度,嚴格按照“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管理、政府調控”的要求,結合各駐京辦的自有收入,綜合統籌安排支出。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08〕140號)進行資產配置,對各駐京辦資產配置管理做到與單位的職能相結合、與單位的資產存量相結合、與事業發展的需要及財力可能相結合。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內控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明確職責,完善程式,確保財務管理規範有序。建立財務管理工作責任制,各駐京辦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規範經費審批程式,合理確定經費審批許可權,重大開支項目要經集體研究決定。要定期對會計賬簿進行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認真執行我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相關規定,嚴格接待標準、範圍和審批程式,杜絕超標準、超範圍接待,降低公用接待經費支出。同時,要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各駐京辦利用國有資源(資產)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財政管理,嚴禁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部門上下級之間不得直接對非稅收入實行集中、提取和分成,更不得用於濫發獎金和津貼補貼。財政部門要對各駐京辦的非稅收入實行收支脫鉤管理。
(三)規範管理程式,強化支出管理。一要明確支出範圍和標準,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嚴格控制經費支出,降低運行成本;對支出額度較大的項目,做到有規劃、有論證,項目一經確定,要嚴格按照規劃和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嚴格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車,降低公務用車使用成本。二要加強政府採購管理,設備購置、工程維修、服務等項目的採購,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可委託所在地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政府採購,並將採購實施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按照省直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三要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各駐京辦銀行賬戶的開設、變更、撤銷,要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9〕222號)有關規定辦理,加強銀行賬戶檔案管理,實行動態監控,嚴禁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
三、依法監管,確保國有資產安全使用
按照國辦發〔2010〕8號和青閱〔2010〕52號檔案關於對駐京辦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要求,各派出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嚴防流失,確保全全。對涉及到各職能部門具體的劃轉使用和監督管理等事項,由省財政廳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一)明確責任,規範管理。各駐京辦國有資產堅持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駐京辦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各派出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我省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財政部門對本級政府駐京辦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依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本級駐京辦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審批本級駐京辦資產清查立項申請,對資產清查結果和資產損益進行核實認定,審批本級駐京辦資產購置、資產處置和資產變動事項等。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單位駐京辦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上級和本級部門有關加強和規範駐京辦工作的規定,制定本部門駐京辦工作中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本部門駐京辦開展資產清查、登記造冊,清理各類債券、負債,解除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事項;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駐京辦資產清查結果和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向其報告駐京辦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駐京辦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根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配合審計機構對駐京辦進行審計,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嚴格程式,規範使用。各駐京辦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經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外投資、出租、出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規定依法上繳,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嚴肅制度,規範處置。各駐京辦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核銷,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置,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資產評估等相關稅費後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各駐京辦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如實反映資產處置和經營性收入。對隱瞞收入、不據實申報的,財政部門在核定部門預算時,相應抵扣預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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