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青海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青海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0年7月13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青海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年7月13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青海省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意見的實施意見》(青政〔2009〕32號)精神,現就充分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套用,推進和規範我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活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重要作用的認識
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是加強科技創新,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的支撐作用,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政策環境的客觀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提高對推行促進自主創新政府採購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實現政府採購優先購買創新產品的政策功能,加大對我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我省企業增加自主創新的研究開發費用,增強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和活力,並進一步提升科技支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實際的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
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和《青海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其中,《青海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我省實際實行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告。在此基礎上,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按照政府採購品目選擇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並根據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情況及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三、實行政府首購和訂購政策,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首購和訂購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省內自主創新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科技部門會同有關綜合經濟部門認定,可實施政府首購政策,由採購人和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直接組織採購或政府出資購買。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綜合經濟部門建立相應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擇優確定研究開發機構,實施產品訂購政策,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四、嚴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編制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採購預算時,應按照目錄的範圍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並標明自主創新產品。採購人採購經認證並納入目錄的自主創新產品,應在年度部門預算、年度執行中追加預算和使用待分配預算時將納入目錄產品編入政府採購計畫,並標明自主創新產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要與政府採購預算同時在財政預算中編報、同時審批。要嚴格自主創新產品採購預算的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約束採購人和集中採購代理機構自覺購買目錄內產品,對採購未列入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採購人應向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對應當編制而不編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的,在核定政府採購預算時不予審批,並責令其改正。
五、建立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評審標準和傾斜政策
採購人和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在確定政府採購評審標準時必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在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設定上,要在企業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方面適當降低對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採購的產品屬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品目,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優先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加投標、談判和詢價;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可根據不同類別自主創新的科技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因素,分別設定固定合理的價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創新因素等。在評審時採用最低評標的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可以評審時對其投標價格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目,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價格和技術評標總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採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在技術評標項中可以增加自主創新產品評分因素和給予自主創新產品投標報價的價格扣除,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確定。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在滿足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自主創新產品報價不高於一般產品當次報價的最低報價5%,應當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六、完善支持自主創新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的配套服務措施
各級財政、科技等部門要大力開展宣傳引導工作,利用新聞媒介等多種渠道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政府採購促進自主創新的重要作用,加強對自主創新型企業、科研機構和產品的宣傳,增進採購人和社會各界對其的了解及支持,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進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財政部門和集中採購代理機構要積極為自主創新型企業和科研機構提供政策指導及業務培訓,指導自主創新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科學編制投標或報價檔案,有效提高自主創新產品的中標或成交率。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實施情況的考核,定期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和科研機構通報採購信息,建立起企業和科研機構快捷、便利獲取政府採購需求信息的“綠色通道”。採購人應及時向科技部門反饋自主創新產品的使用情況,由科技部門會同有關綜合經濟部門進行調查論證,並向相關企業、科研機構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財政部門調整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督促企業和科研機構不斷提高產品技術含量。
七、強化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科技等部門要加強政府採購促進自主創新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並對採購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或專項檢查,對自主創新產品實行追蹤問效。對質次價高的自主創新產品,由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及時撤出目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同時,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發揮各級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將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對政府採購促進自主創新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督範圍,督促採購人自覺執行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
八、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政府採購促進自主創新相關政策
各級政府和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指定人員和專門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將指標和任務落實到人,為全方位推進政策落實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目標和任務,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監督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政府採購優先購買的政策功能,努力構建激勵自主創新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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