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對財政困難縣(市) 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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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對財政困難縣(市) 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關於省對財政困難縣(市)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根據中央“三獎一補”政策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目標及原則
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辦法是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通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在兼顧縣級財力均衡和基本保障的同時,激勵縣鄉增加財政收入、有效控制機構人員增長和積極消化歷史欠賬。
(一)基本目標
省財政在繼續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同時,配套安排部分資金與中央“三獎一補”資金捆在一起,引入激勵約束機制,通過考核評價州(地、市)政府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工作實績給予獎勵和補助,以引導州(地、市)級政府將財力向財政困難的縣鄉傾斜,鼓勵縣鄉增收節支、精簡機構和人員,確保縣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保障縣鄉義務教育和公共衛生等公共財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為促進城鄉和區域間協調發展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基本保障的原則。
核定縣(市)財政支出相關指標和標準,將縣級國家職工的人員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基本支出以及保障五保戶對象的社會保障支出等其他必要支出,作為政府正常運轉所需的基本支出予以保障。鼓勵縣鄉精簡機構、控編減員。
2、緩解困難的原則。
通過建立獎補機制,著重解決困難縣(市)的問題,積極引導和鼓勵州(地、市)政府加大對縣鄉財力的傾斜力度,消化歷史欠賬,幫助縣鄉緩解財政困難,提高縣(市)級政府的公共財政支出保障水平。
3、調動積極性的原則。
對稅收增長較快的困難縣(市),按稅收收入增加額給予獎勵性轉移支付,以調動其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
4、動態指標考核的原則。
統一選擇能夠反映縣級經濟發展狀況和財政收支管理的相關指標,對縣級財政的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同時,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和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適時調整完善相關考核指標。
5、公平、規範、透明的原則。
按照統一的計算辦法,根據各地區不同的財政運行成本,確定困難縣(市)的支出需求標準;對困難縣(市)的獎補資金按統一規範的辦法進行計算,計算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
二、主要內容
(一)納入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範圍財政困難縣(市)的確定。
納入獎補範圍的財政困難縣(市)是指可支配財力低於按標準計算確定的基本財政支出需求的縣(市)。
可支配財力包括縣(市)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不含非稅收入)、稅收返還、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免徵農(牧)業稅及取消農業特產稅財政減收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結算補助等,扣除體制上解及專項上解。
基本財政支出需求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社保及五保戶保障經費和必要的事業發展支出,按標準財政供養人數和基本支出標準測算。標準財政供養人數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以1998年數據為基礎,按照全省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1998—2003年標準增長率核定;離退休人數按 2003年決算數核定。基本財政支出標準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各地支出成本差異等因素分項核定。
(二)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指標的確定。
1、縣鄉稅收收入的增長。省財政根據審核確定的財政困難縣(市)2004年縣鄉稅收收入的增長情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及獎勵係數進行獎勵。該項獎勵作為計算獎補額的基數,以後年度根據當年稅收收入增長情況計算獎勵額增量。
2、縣鄉財力的增加。省財政根據審核確定的財政困難縣(市)2004年縣鄉可用財力的增長情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及獎勵係數進行獎勵。該項獎勵作為計算獎補額的基數,以後年度根據當年可用財力增長情況計算獎勵額增量。
3、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一是對撤併鄉鎮進行獎勵,省財政按核定後的財政困難縣(市)2001年—2004年撤併鄉鎮個數和獎勵標準給予獎勵。二是對精簡人員給予獎勵,省財政按核定後的財政困難縣(市)2001年—2004年縣鄉分流人員人數及獎勵標準給予獎勵。三是以後年度按當年撤併鄉鎮數和縣鄉分流人員人數給予獎勵。
4、縣鄉政府消化對職工個人的政策性歷史欠賬。省財政根據審核確定的財政困難縣(市)消化職工個人歷史欠賬情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及獎勵係數進行獎勵。
5、產糧大縣。省財政按照中央財政核定的我省產糧大縣及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三、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獎補資金的計算辦法
(一)對縣鄉稅收收入的增長獎補資金的計算。
縣鄉稅收收入指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縣鄉分享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房產稅、印花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收入。
某財政困難縣(市)2004年增加稅收收入獎補資金額=該財政困難縣(市)縣鄉稅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額×獎勵係數(N+0.3) ×該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二)對縣鄉財力增長獎補資金的計算。
縣鄉財力的構成包括縣(市)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稅收返還、體制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免徵農(牧)業稅及取消農業特產稅財政減收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結算補助等,扣除體制上解及專項上解。
某財政困難縣(市)2004年財力增加獎補資金額=該財政困難縣(市)可用財力比上年增加額×獎勵係數(N) ×該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關於係數的說明:①財政困難係數根據各縣(市)自有財力和基本財政支出比計算確定。②獎勵係數(N)根據當年實際安排的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總量計算確定。③對我省被財政部納入“三獎一補”的困難縣(市),其獎勵係數在確定的統一計算係數基礎上增加20% 〔即:N(1+0.2)〕。④考慮到稅收收入的增長要靠各地自身的努力程度來實現,因此,對稅收收入增收的獎勵係數,在確定的統一計算係數基礎上增加30個百分點,以鼓勵增加財政收入。
(三)對縣鄉精簡機構和人員獎補資金的計算。
考慮到撤併鄉鎮成本較大以及精簡分流人員增加的一次性安置費用,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同時,以此作為基數,按60% 的補助比例,延長3年進行補助。對2005年以後撤併鄉鎮和精簡分流人員的,再適當提高定額補助比例。
某財政困難縣(市)精簡人員獎補資金額=審核確定的該縣分流人員數×單位獎勵額某財政困難縣(市)縣鄉政府精簡機構獎補資金額=該縣撤併鄉鎮個數×單位獎勵額
(四)對縣鄉消化歷史欠賬獎補資金額的確定。
對縣鄉消化職工個人歷史欠賬,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獎勵。
某財政困難縣(市)縣鄉政府消化歷史欠賬獎補資金額=核定後該縣上年消化的歷史欠賬額÷欠賬額權重×該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消化欠賬獎勵係數 
消化欠賬獎勵係數的確定,其計算公式:消化欠賬獎勵係數=消化欠賬獎補資金額÷消化欠賬總額
(五)產糧大縣獎補資金的確定。
為調動縣鄉政府支持糧食生產的積極性,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產量,減輕糧食大縣的財政壓力,中央財政對產糧大縣按一定因素給予獎勵。我省的具體獎勵辦法按《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對產糧大縣獎勵辦法的通知》(財建〔2005〕153號)“測算到縣,撥付到縣”的原則執行。
四、具體要求
(一)要結合推進縣鄉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理順縣鄉財政分配關係。縣(市)級政府要在滿足本級財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利益,財力分配應儘可能向鄉鎮傾斜,調動和保護鄉鎮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確保基層政權正常運轉。
(二)享受獎補資金的縣(市)要將資金全部用於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機構正常運轉和社會保障對象補助支出的需要以及解決歷年財政性欠賬問題。
(三)省對縣(市)的財政激勵性轉移支付資金計算到縣(市),按總量轉移到各州(地、市),各州(地、市)要把資金全部轉移到縣(市)。各級財政部門要真實、準確地向省財政上報有關數據,提供詳實的基礎信息資料。凡發現資金截留挪用、改變用途或使用不當以及編報虛假信息騙取獎補資金的,一律從省對其補助額中扣回,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於用獎補資金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標準改善辦公條件(修建辦公樓,購置車輛、手機等其他消費品)的,一經發現,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在兩級結算時從其自有財力中予以扣罰。同時,在第二年測算時,相應減少其轉移支付獎補資金。
(五)各州(地、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縣(市)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州(地、市)、縣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預、決算報告中,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解決縣鄉財政困難的措施與成效,獲得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六)各州(地、市)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遵循上述原則的情況下可另行制定各自的獎補辦法,分配下達資金。同時要編制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規劃,一併報省財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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