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 地區:青海省人民政府
  • 類別: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經委《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為進一步促進我省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本實施細則所稱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或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是指2011年1月1日後在我省成立並經認定取得軟體企業資質或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資質,以軟體產品研發或積體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積體電路、多晶片積體電路、混合積體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取得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第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認真抓好落實。
第二章 財稅政策
第三條 切實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進一步促進軟體產業發展,推動我省信息化建設。
(一)在我省內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經過認證的軟體產品,繼續實施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同時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按(財稅〔2011〕100號)第四條規定執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一併銷售嵌入式軟體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產品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四)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四條 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體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諮詢和運營維護,積體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徵營業稅,並簡化相關程式。具體辦法按照(國發〔2011〕4號)執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辦法按照(財稅〔2012〕27號)執行。
第五條 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第六條 對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第七條 對國家批准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採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用資金問題,採取專項措施予以解決。具體辦法按照(財稅〔2012〕27號)執行。
第八條 在我省境內新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經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第九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為完善積體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按照(財稅〔2012〕27號)執行。
第十一條 對積體電路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第十二條 在我省校企聯合辦學,建設微電子學院(專業)和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70%以上的,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投融資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軟體和積體電路項目建設。在我省投資設立的,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除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支持外,省財政每年安排支持的企業發展、科技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都應享受相應的支持,鼓勵軟體企業加強技術開發綜合能力建設。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加強產業資源整合。對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為實現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進行的跨地區重組併購,省直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支持引導。
第十五條 通過現有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和政策渠道,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創業。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第十六條 支持和引導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部門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制度,積極推動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補助資金的作用,積極為中小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七條 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可對符合國家和省上重大科技項目範圍、條件的軟體和積體電路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八條 商業性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積極研發推廣適合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信貸品種,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四章 研究開發政策
第十九條 充分利用多種資金渠道,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發揮國家和省級科技重大專項的引導作用,大力支持軟體和積體電路重大關鍵技術的研發,努力實現關鍵技術的整體突破,加快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的產業化和推廣套用。緊緊圍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目標,重點支持基礎軟體、面向新一代信息網路的高端軟體、工業軟體、民族文字套用類軟體、數字內容相關軟體、高端晶片、積體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積體電路關鍵材料、關鍵套用系統的研發以及重要技術標準的制訂。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經委等部門共同做好有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條 在基礎軟體、高性能計算和通用計算平台、積體電路工藝研發、關鍵材料、關鍵套用軟體和晶片設計等領域,推動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上述部門要優先安排研發項目,鼓勵我省軟體企業、積體電路企業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合作,積極參與國家和行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軟體企業大力開發軟體測試和評價技術,完善相關標準,提升軟體研發能力,提高軟體質量,加強品牌建設,增強產品競爭力。
第五章 進出口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體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質監部門可提供提前預約報檢服務,海關根據企業要求提供提前預約通關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軟體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體出口契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軟體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體出口契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第二十五條 支持企業建立境外行銷網路和研發中心,推動積體電路、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六條 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建立的產業基地(園區)、高校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引進的軟體、積體電路人才,優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戶,並享受我省引進人才優惠政策。加強人才市場管理,積極為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招聘人才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我省相關高校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建設,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定、教學計畫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國際化、複合型、實用性人才,加強軟體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採取與積體電路企業聯合辦學等方式建立微電子學院(專業),支持建立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支持示範性軟體學院和微電子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軟體和積體電路人才。
第二十九條 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有關要求,加快軟體與積體電路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落實好相關政策。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政策
第三十條 鼓勵軟體企業進行著作權登記。支持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依法到國外申請智慧財產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和高技術服務業。
第三十一條 嚴格落實軟體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網路環境下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力度,積極開發和套用正版軟體網路著作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軟體和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二條 進一步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凡在我省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大型計算機、伺服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體必須為正版軟體,禁止預裝非正版軟體的計算機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的政策措施,各級財政部門在今後安排各單位新增計算機辦公設備經費時,應同步安排安裝正版軟體經費,統一實行政府集中採購,並加強對軟體資產的管理。積極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使用正版軟體。
第八章 市場政策
第三十三條 積極引導企業將信息技術研發套用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的一般性業務發包給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信息化部門、機要保密部門要抓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
鼓勵我省大中型企業將其信息技術研發套用業務機構剝離,成立專業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為全行業和全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進一步規範軟體和積體電路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工作,依法打擊各種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加快制訂相關技術和服務標準,促進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完善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企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體和信息服務網路化發展。逐步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體產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凡在我省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細則。對符合我省小型和微型企業條件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號)。對具有創新活力,積極向上發展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優先列入“雙百”行動,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工業“雙百”行動的實施意見》(青政〔2010〕109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與國發〔2000〕18號、國發〔2011〕4號有關政策未明確之處,繼續按照國發〔2000〕18號、國發〔2011〕4號執行。本細則由省經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商務廳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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