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科技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青發〔2006〕8號),進一步深化我省科技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型科技體制,合理配置科技資源,促進轉制科研機構儘快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我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通知全文

一、“十一五”時期科技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青”和“人才強省”戰略,準確把握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進一步最佳化科技發展環境,加快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不斷提升全省科技創新能力,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科技支撐和科技服務。
二、“十一五”時期科技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
以體制和機制創新為先導,以大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為目標,完善科技創新政策法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深化轉制科研機構改革,著力發展科技型企業;實施科技平台建設計畫,逐步完善科技基礎設施、信息網路等科技創新支撐平台;探索科技風險投資的新途徑,建設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努力增加全社會R&D投入總量,合理配置科技資源;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及各類技術諮詢服務體系,建設一支較高水平的科技創新隊伍,使全省的整體科技創新能力有明顯提高,基本適應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十一五”時期科技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轉制科研機構用人實行全員契約制,通過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單位和個人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實行勞動契約制以2000年底在冊為限,可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經組織委派到轉制科研機構的管理人員按2000年底在冊人員對待。
2、凡2001年1月1日後進入轉制科研機構的被聘用人員,人事檔案可由聘用單位代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3、轉制科研機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專業技術崗位和職務等級,確定崗位責任和任職條件,全體職工競爭上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可高職低聘,也可低職高聘。
4、轉制科研機構對受專業局限,不適宜在原崗位發展的科技人員,要為其合理流動提供便利,暢通人員出口,增強用人制度的靈活性。對未聘用人員,要堅持以單位內部消化為主,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並積極利用各種有效的社會化安置方式。
(二)轉制科研機構要積極推行以成本管理為核心的企業財務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自主確定適合本企業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1、尚未進行分配製度改革的轉制科研機構停止執行原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可根據《關於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有關工資分配問題的通知》(青勞人字〔2000〕72號文),先進行工資制度過渡性改革,逐步使科技人員的貢獻、績效與其收入掛鈎。
2、轉制科研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
3、鼓勵有條件的轉制科研機構積極探索經營控股、期權股份獎勵、年薪制等多種形式。年技工貿總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實現稅後利潤50萬元以上的,可採用年薪制。年薪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三)轉制科研機構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和保護,對原單位獲得的無形資產,包括成果、專利、商標等,均納入產權管理範圍,逐步明晰產權歸屬。
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企業創辦研究開發機構。轉制科研機構原名稱作為無形資產繼續保留,從體制上轉變為科技型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原科研機構中以提供公益服務為主的業務與其資產、人員可進入研發機構;企業法人代表可以任命或兼任研發機構的負責人,不再保留事業法人。任命的研發機構負責人報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四)國有科技型企業法人代表的任用,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主管部門公開招聘、職工選舉基礎上的主管部門聘用、主管部門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種形式。選聘中要發揚民主,接受民眾評議監督。
法人代表在任期內享有按規定程式提請任命副職、任免中層管理人員,聘用、解聘工作人員等用人權和日常管理決策權。
(五)按照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要求,堅持以創新能力建設為核心,以高層次人才為重點,加強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穩定、激活現有人才資源,積極引進急需人才,努力營造人才創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1、有計畫地培養造就一支能夠帶領本學科、本機構進入國內先進學科和技術領域的帶頭人隊伍。
2、積極支持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通過競爭進入關鍵崗位,發揮骨幹作用。努力營造事業平台,改善生活條件,為青年科技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創造條件。要高度重視人才儲備,積極吸收新近畢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壯大科研隊伍。
(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積極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研機構和民營科技型企業。
1、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企業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註冊之日起7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3、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型企業通過合作、合資、參股等方式參與國有轉制科研機構的產權多元化改革,允許社會資本購買國有科技資產和資本,大力發展多種所有制科技型企業。
4、鼓勵社會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投資科技基礎設施條件建設,投資各類科研及技術服務與中介諮詢機構。
(七)積極發展各類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要素市場、科技信息諮詢、科技評估、科技創業服務、企業孵化等服務性機構,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行業和區域性科技服務體系。
1、大力支持各類民營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對新辦獨立核算的科技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2、進一步規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及各類技術服務市場,研究、制訂科技諮詢服務業質量標準、信譽評估、資質評定等制度,培育一批技術經紀人隊伍,開展技術創新中介服務活動。
3、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和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建立大學、涉農企業和各類技術服務機構緊密結合的農業科技推廣服務網路,提高農業科技服務水平。
(八)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中試基地,搭建企業技術平台,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大學和其它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部門建設行業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創造條件逐步進入省、部共建或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行列;扶持大學科技園建設,促進產學研結合。
積極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和信息資源共享,推動科技資源信息網路建設。
(九)進一步改革科技計畫管理體制,積極推行課題制與項目委託招標制和政府資助項目的監理制度;建立健全以自主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的科技評估、科技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制度。
積極支持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礎性研究和創新工作,強化政府資助項目的智慧財產權評估與管理工作。設立專利補助專項,支持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的轉化。
(十)按照區域特色和產業自身需要,逐步調整科學技術專業結構,最佳化科技資產重組和配置。鼓勵各種所有制資本在我省投資創辦研發機構,逐步形成協作、競爭、開放、流動的運行機制;擇優扶強,做大做強科技型企業;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科技型企業上市;允許資不抵債、發展困難的轉制科研企業依法破產。
(十一)允許有條件的社會法人資本、個人資本併購主業不明、發展緩慢的科研機構,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購買國有科技資產,其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5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獲得10%的優惠。
(十二)出售國有資產所得資金,部分可作為支持科研機構發展科技產業的專項資金。科技企業按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的,職工未能全部買斷所余淨資產,可以由改制企業租賃經營,並交納租賃費。
(十三)轉制科研機構現有土地屬科研用地,使用權不變,由省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按國家和我省制定的土地法規辦理。科研條件建設用地及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按照《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若干規定》(青政辦〔2003〕118號)檔案等相關規定處置。
(十四)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對轉制科研機構的國有資產或國有股權,根據份額或比例行使出資人權力,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管理。
1、轉制科研機構產權和已實行股份制科研機構國有股權的轉讓,均要接受省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監督管理,其具體運作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頒布)及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2、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省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對轉制科研機構中國有獨資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業績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利潤增長率、淨資產收益率、銷售(營業)增長率、國有資本保值增長率、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等,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十五) 對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指導。列入產權多元化改造試點的轉制科研機構要加快改革步伐,三年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其餘轉制科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繼續深化改革,可以通過雙向選擇進行歸併,可以面向社會整體轉讓產權,可以進入企業研發機構,可以退出科研機構序列。
(十六) 本意見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地稅、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具體事項的落實工作,切實保證科技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意見未涉及的事宜,按國家和省內現行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