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慈善事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慈善事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近年來,我省慈善事業蓬勃興起,社會公眾捐贈熱情高漲,公益慈善組織迅速發展,公益慈善項目日益增多,慈善事業在災害救助、扶貧濟困、尊老愛幼助殘和社會事業各個領域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於我省現代慈善事業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扶持政策不夠完善,慈善行為不夠規範,慈善組織培育發展不足,慈善事業體制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支持和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慈善事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意義,原則、要求、目標,措施,監督管理,健全機制,

意義

一、充分認識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意義
慈善事業是人們自願參與、奉獻愛心的高尚活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慈善事業,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關係,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有利於建立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慈善事業發展面臨著大好機遇,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對發展慈善事業作出進一步的決策部署。中央明確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為慈善事業發展奠定了雄厚物質基礎。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機構願意通過設立慈善組織、捐贈資產或服務的形式奉獻愛心和智慧,為慈善事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社會條件。貧富差距還將長期存在,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規模龐大,人民民眾的社會服務需求日趨增加,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慈善事業大有作為。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不斷深化發展慈善事業重要性的認識,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原則、要求、目標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制度規範、公眾參與的發展方針,逐步健全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努力形成符合青海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自願平等。捐贈人自主實施捐贈行為,自行決定捐贈的規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強捐、索捐、變相攤派等行為。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充分尊重受益人的尊嚴和隱私。推進以人為本。積極整合慈善資源,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低收入居民、受災民眾等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同時,圍繞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以及生態保護等社會公共事業開展服務。實行規範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引導慈善事業發展,依法培育和監管慈善組織,規範慈善行為。公益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募捐和資源調配等活動,充分發揮運作主體作用。注重公開透明。在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基礎上,通過加強捐助效果評估、加快公益慈善公示系統建設等有效形式,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三)發展目標。通過政府、社會、公民的共同努力,使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文化廣泛傳播,慈善氛圍更加濃厚,各方面的社會責任意識明顯增強,各種慈善行為規範有序,資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會公信力顯著提高,對重點地域、重點群體的慈善救助更加及時有效。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顯著、管理規範、健康有序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慈善事業在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方面的作用明顯增強。

措施

三、進一步建立完善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鼓勵和規範各種慈善行為。鼓勵公民個人和法人積極捐贈資金、物資和服務,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引導各類組織以多種形式捐贈、慈善消費、義演義賣、義展義診等渠道奉獻愛心,鼓勵各類創新型捐贈方式。支持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等慈善行為。捐贈人要完整、如實地履行捐贈承諾,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影響捐贈承諾兌現的,可與募捐組織、捐贈受益人等協商解決。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不具備資格的,不得擅自開展募捐活動。募捐組織要向捐贈者開具捐贈收據,嚴禁借用各種慈善組織名義斂財的行為。倡導捐贈受益人按照合理、節約的原則,依照有關要求使用募捐財產。資助目的已經實現仍有剩餘財產的,受贈人或其監護人應及時退還募捐組織。引導捐贈受益人樹立感恩意識,以參與志願服務或在有能力時積極回報社會。
(二)培育和發展各類慈善組織。鼓勵興辦各類慈善組織,實行慈善組織直接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下放非公募性基金會審批許可權,推行社區慈善組織備案制,對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支持慈善組織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基層建立慈善組織,擴大經常性社會捐贈站(點)覆蓋範圍,方便公眾就近捐贈。探索建設“慈善超市”,創新運營機制,增強自身活力,提高社會效益;支持慈善行業性組織制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推進政社分開,支持慈善組織在人、財、物方面獨立運作,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自身能力建設;鼓勵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醫院、學校、養老設施等公益事業。
(三)落實和完善慈善優惠扶持政策。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符合規定的基金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境外向我省慈善組織和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和救災的物資,按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慈善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而進行的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所得實行稅收減免。同時,根據慈善事業發展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程式,簡化捐贈人辦理稅收優惠政策的手續,切實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和捐贈熱情。探索建立政府購買慈善服務制度,通過契約委託、項目申請、社會招標等方式,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轉移給公益慈善組織承擔;彩票公益金可按使用宗旨和範圍安排適當數額購買慈善組織服務。建立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認證、招標、評估、監管標準,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使所有慈善組織平等參與,實現購買服務程式規範化、透明化。
(四)建立和完善表彰與支持機制。省民政廳對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予以表彰。對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服務。建立促進志願服務的政策措施和志願者(義工)服務登記制度,鼓勵更多人士參與志願行動。健全社會支持政策,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支持和協助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各類公共場所要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對運送搶險救災捐贈物資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並予以優先放行。加強慈善人才隊伍建設和從業人員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完善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績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
(五)廣泛傳播慈善文化理念。繼承和發揚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培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相統一,與人道精神、現代財富觀、社會責任感相融合的“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理念。開展慈善城市創建活動,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的評比指標體系。推進“慈善文化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的“慈善五進”活動,營造濃厚的慈善氛圍。拓寬慈善文化傳播渠道,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慈善人物的先進事跡、慈善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和成果,對製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等給予鼓勵,並減免相關費用,擴大慈善宣傳效果。

監督管理

四、強化對慈善事業的監督管理
(一)構建全方位慈善監管體系。加強對慈善組織的年檢工作,重點加強對信息公開、財務報表和重大活動的監管,推動形成對慈善組織的行政監管、輿論和公眾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結合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慈善組織信用制度。對慈善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二)建立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推動慈善組織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建立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項公示制度,提高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各級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要定期進行慈善事業發展信息統計調查,並向社會公布。
(三)推進健全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逐步實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評選表彰、年度檢查、減免稅資格審定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引導和規範慈善組織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社會捐贈資金的收支情況審計,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並向社會及時、如實地公布審計結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行機制,推動建立慈善組織行業協會,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攜手發展、共建慈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健全機制

五、健全組織協調機制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省政府設立慈善事業省級聯席會議,協調製訂有關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省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工作。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牽頭職能,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宣傳、教育、稅務、精神文明等部門的溝通,形成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各盡職責的整體合力。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公益慈善活動,共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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