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內容: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
- 發布單位:青海省民政廳
- 發布時間:2004年8月14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農村牧區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是為解決我省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和優待。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2005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在全省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
農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牧區貧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對農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是健全和完善我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基礎制度。 建立和實施...
1、醫療救助制度。對城市低保對象和參加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農牧民,在享受優惠醫療服務政策的同時,對無力支付個人承擔醫療費用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2、教育救助制度。實行城鄉困難家庭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兩免一補”政策,對困難家...
要以城市低保和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為基礎,逐步建立涵蓋全省城鄉的醫療、教育、住房、取暖救助和法律救助等制度,有效解決城鄉貧困民眾的看病難、子女上學難、住房難等問題。要嚴格執行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加強...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困難民眾的生活問題,今年(2004年)以來,及時出台了《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暫行辦法》和《青海省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下發了《關於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農村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並...
省扶貧局、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中文...
第十七條 提高特困人口民政二次救助標準。凡是民政部門正式確定的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特困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等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藥費用時,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三部門關於調整農村牧區醫療救助有...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雙擁工作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雙擁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災區民眾生產生活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災區民眾生產生活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 頒布單位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