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和省政府《關於切實做好穩定物價工作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緊急通知》(青政〔2010〕10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聯動機制的重要意義
近兩年來,由於物價上漲過快,特別是糧油、蔬菜、肉類等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給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加快建立城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對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努力實現民生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同步提高,切實改善民生,共享發展改革成果,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
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基本原則是:“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科學測算、綜合評定;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堅持消除物價上漲對困難民眾生活的壓力,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的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三、保障對象
聯動機制的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等人員。
四、啟動聯動機制的條件和措施
啟動聯動機制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同比和月環比漲幅為依據(在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未編制前,暫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達到一定程度時,及時啟動社會救助措施或適當調整保障標準。具體操作辦法是:
(一)由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按時編制、測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測算數據。
(二)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我省當年預期價格調控目標時,由省發展改革委聯合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提出啟動聯動機制的具體意見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同意後啟動聯動機制。
(三)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同比漲幅連續兩個月回落到我省當年預期價格調控目標以下時,視情停止發放社會救助臨時物價補貼。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適時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
(四)當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達到或超過我省當年預期價格調控目標時,從下年度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進行綜合評定,適當調整相關社會保障標準,以消除物價上漲對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具體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商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
五、資金保障
啟動社會救助與物價指數掛鈎聯動機制所需補貼資金按現行各項保障資金來源渠道解決。領取失業保障金人員臨時物價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六、相關部門職責
各部門通力合作,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我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轉。省發展改革委要密切關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時協調相關部門提出相應的意見,並組織好實施工作。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密切關注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廣大農村、牧區困難民眾的生活狀況,加強基本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及時提出調整補貼標準的意見。並做好社會救助臨時補貼資金的測算及發放工作,避免重複計算、重複領取物價補貼;財政部門要按相關規定積極安排補貼保障資金。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要抓緊編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並及時將指數數據提供給價格、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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