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轉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意見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科學、準確地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下簡稱國發45號檔案)、《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青政〔2012〕52號,以下簡稱青政52號檔案)和《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青政辦〔2012〕292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作為準確認定社會救助對象的關鍵環節,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基礎工程,也是推進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操作和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開展核對,準確核算和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對於破解救助對象認定難問題,確保社會救助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高度重視,國發45號檔案、青政52號檔案都明確要求“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落實工作責任,加強溝通配合,推動我省全面建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二、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內容
凡申請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居民,其家庭經濟狀況均應進行核對。根據民政部等11部委聯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56號)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12〕292號)的規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主要核對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經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獲得;
2.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獲得;
3.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情況獲得;
4.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取得贈與、補償、賠償情況獲得;
5.惠農補貼收入可以通過調查當地惠農補貼政策施行執行情況獲得;
6.土地(耕地、草場、林地)收入可以參考上年度土地(耕地、草場、林場)收益,並綜合考慮當年度農副產品價格情況獲得。
(二)家庭財產。包括存款、房產、土地(耕地、草場、林地)、車輛、牲畜、有價證券等。
1.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土地的實際使用面積、承包期限,房產、車輛、收藏品、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的實物情況獲得;
2.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以及債權、債務情況獲得。
低收入家庭存款,原則上不能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它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財產的情形按照《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青政辦〔2012〕282號)規定執行。
三、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主要方式
按照誠信為本的原則,各地要在社會救助申請人授權查詢的基礎上,專業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申請可查詢制度,實現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對的同時,各地仍要進行必要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
(一)人工核對。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系統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過人工的方式開展核對工作。採取加密隨身碟、加密郵件等形式,制定電子表格名單進行提交和信息比對。
(二)信息核對。各地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系統平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金融、證監等部門和機構要通過這一平台與民政部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網路專線。各部門要通過信息化手段為核對部門提供詳盡、客觀的數據信息。通過核對系統平台,從相關部門獲得相應的要素信息,根據核對機構的數字模擬推算規則,在系統中直接生成該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得出核對結果。
(三)實地比對。各地在開展信息核對或人工核對的同時,仍然要對申請對象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傳統方式進行核查,確保申請對象信息準確。
四、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流程
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居民家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鄰里走訪、單位取證、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工作,並張榜公布5天。無異議的,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縣級民政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報告後,委託低收入家庭核對機構進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核對機構應及時通過核對平台,查詢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與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比對,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對報告。核對平台未建成使用之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在接到核對機構的查詢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數據信息反饋至低收入家庭核對機構。核對機構根據各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的數據信息,與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比對,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論。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低收入家庭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結論,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且公示5天無異議的家庭,審批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符合的條件的,書面告知本人。對民眾有異議的,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其家庭情況及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並及時公布糾正結果。
五、各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綜合協同相關部門進行數據交換,對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地產)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房產已登記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就業、工資、從事公益崗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等信息。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戶籍情況、家庭成員組成、死亡情況、直系親屬(贍養人、撫養人、扶養義務人)狀況及車輛擁有等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納稅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管)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辦理運營性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有關信息。
金融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存款等相關信息。
證券營業機構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股票等有價證券持有相關信息。
六、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規範流程,保護隱私;部門共享,合作共贏”的總體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要求和部署,緊密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政策措施,創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方式方法,實現不同部門間低收入居民家庭相關信息共享。各地要抓緊啟動建立核對機制的各項工作,2014年全省各縣(市、區、行委)必須全面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運行順暢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為促進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涉及領域廣,牽扯部門多,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將此項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措施給予高度重視。州(地、市)、縣(市、區)均應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領導小組,通過不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核對工作高效、有序運行。
(二)加強能力建設。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對是社會救助工作中的一個新領域,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各地要加強工作力量,通過人員調配、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形式配備工作人員。財政部門要專項安排居民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平台建設資金,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
(三)加強部門配合。各級銀行、證券、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具體承辦人,確保核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強化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中的許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個人的隱私。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強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門之間信息交換要簽屬保密協定,要建立保密制度,對工作人員私自泄露個人信息,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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