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以下簡稱非公有制經濟)得到長足發展。積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是培育和增強我省自身發展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各級政府要結合青海實際,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三個有利於”標準,堅決破除一切妨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堅決革除一切束縛非公有制經濟的體制弊端,以“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發展”為目標,不斷營造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具體內容
進一步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政策
(一)放開投資領域
1、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在產業發展規劃的指導下進入電力、石油、通信、鐵路、國防科技工業建設等領域,積極促進壟斷性行業和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
(1)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參與電力產業開發。
(2)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參與石油產業開發,進入風險勘探和開發領域,以多種方式參與省內老油田、邊際油田改造;收購低產油井,自主開採、加工、出售產品。
(3)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進入煤液化、煤氣化、煤焦化等煤炭資源深加工產業。
(4)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參與通信產業開發,參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扶持發展通信衍生服務項目。
(5)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參與鐵路、民航開發建設、運營管理,參股投資省內自有鐵路(專線、專用)建設;鼓勵拓展鐵路、航空領域新的服務項目,以獨資、參股、聯營等方式,參與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並允許其買斷經營權。
(6)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非公有制資本可採用獨資、合作、轉讓等形式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
(7)鼓勵、支持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參與軍民兩用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重組、改造停產或破產軍工企業。
(8)鼓勵非公有制資本進入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領域,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聯營等方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可將投資權、建設權、經營權一併授予符合特許經營資格的非公有制企業。
2、鼓勵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開發領域,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聯營等方式,參與城鎮水、熱、燃氣、公共運輸、城鎮道路、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照明、公廁保潔、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參與現有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具備條件的,可參與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在規範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將投資權、建設權、經營權分別或一併授予符合特許經營資格的非公有制企業。
3、鼓勵非公有制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在規範運作、加強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維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資興辦教育、科研、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非盈利性社會公益服務機構,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從事上述社會事業的盈利性經營;可進入文化產業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博物館和展覽館、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出版物印刷、可錄類光碟生產等領域;可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參與、建設、經營、改造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控股51%以上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位化改造。
4、鼓勵非公有制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以多種形式參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參與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5、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通過租賃、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資產重組,推動產權結構調整。
(二)放寬註冊登記條件
1、非公有制企業註冊資金,可用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用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有轉化潛能的智力成果(專利發明、技術成果、註冊商標)、高新技術出資入股,由各出資人約定出資比例。
2、非公有制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並有三個子公司即可註冊登記。
3、放寬科研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創辦非公有制企業的登記條件。其註冊資本、生產場地等條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內能夠完善的,可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營業執照,條件具備後,換髮正式營業執照。
4、放寬經營範圍。非公有制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其經營範圍按行業大類核准。
5、放寬非公有制企業冠名條件。無論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要符合企業名稱規定,申請冠以省、州、地、市區劃名的可以核准辦理;新開辦的非公有制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的,可冠“集團”名稱;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非公有制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對外貿易”、“國際貿易”等字樣。
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安排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1、省財政每年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重點用於:
(1)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2)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3)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
(4)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5)支持各類中介服務組織發展和人才培訓;
(6)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7)支持信息服務體系建設;
(8)重點扶持項目貸款貼息等。
2、省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由省經委、省工商局和財政廳共同制定,審計、監察機關監督專項扶持資金使用。
3、州、地、市、縣(區)年度財政預算中,設立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科目,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
(二)改善金融服務
1、人民銀行要引導、支持商業銀行擴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及授信額度,並積極增加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再貸款。
2、金融機構要增加對市場前景好、誠信度高的企業貸款支持,積極開辦專利權、智慧財產權、法人股權、倉儲貨單、契約訂單、動產、應收賬款、出口退稅託管賬戶等形式的抵(質)押貸款等貸款品種,滿足企業不同類型的融資需求。
3、積極試行非全額擔保和非完全抵押貸款,擴大票據業務和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授信服務,探索信用貸款,增加貸款投放。
4、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非公有制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5、積極開展銀企合作項目推介活動。
(三)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1、開展非公有制企業股權融資試點。
2、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
3、推進非公有制企業重組國有和集體企業;鼓勵非公有制企業跨所有制、跨地區、跨國併購,引進資金、技術、管理嫁接改造;通過租賃設備、廠房等多種形式進行融資。
4、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畫研發經費、專項扶持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貸資金。
5、在政策、業務等方面支持典當行業發展,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融資服務。
(四)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l、各級政府要鼓勵和支持政策性、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發展,逐年擴大規模。
2、省財政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
3、支持各類企業、社會團體、自然人以獨資、股份制或會員制等形式,組建多元化、多層次、不同類型的擔保機構。
4、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對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保險業務。
三、實施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優惠政策
稅收支持政策
1、所得稅
(1)設在我省境內,符合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生產性企業(國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貿流通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自該項目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4)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研製費用比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從事能源、交通、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器設備維修費、大修理費,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屬於國家和我省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固定資產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6)投資新辦農牧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進行新產品開發,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允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按企業盈利的5%至10%稅前列支風險基金,專款專用。對發展農牧業產業化中符合對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規定項目的,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兼併、收購國有非生產性企業(娛樂業、桑拿、按摩、網咖除外),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8)新辦科技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經批准投資舉辦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興辦醫院的,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年。在農村牧區舉辦醫療機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0)對新辦獨立核算的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審計、會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以及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經營之日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
(11)新辦旅遊資源開發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6年,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規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是指:按15%優惠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後減半執行;本規定僅限於內資企業,遇國家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以新政策為準。
2、營業稅。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2000〕59號)精神,三年內免徵營業稅。
3、增值稅。
投資新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的,首次納稅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的80%,作為財政扶持資金返還企業,用於扶持企業發展。
4、其他稅收支持政策。
(1)新辦生產性企業,首次納稅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徵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2)新辦個體工商戶,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二年內營業稅起征點提高至3000元。
(3)新建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單獨核算),首次納稅之日起,10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徵建設期內土地使用稅。
(4)兼併、收購省內國有生產性企業,10年內免徵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土地使用和礦產資源開發優惠政策
1、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1)建設項目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他建設用地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生產性企業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企業可以先繳納應繳部分的30%,其餘在5年內分期繳納。
(3)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等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以劃撥方式供地。
(4)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從事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或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土地使用權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繼承。使用期滿後,原使用權人優先受讓;達到契約約定的投資金額或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可以採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利用村、鎮建設用地參與項目開發。
(6)對公路建設中占用菜地的,免徵公路建設環節徵收的林業採伐許可證費、林業建設保護費、育林基金。
2、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優惠政策。
(1)符合產業政策和省資源勘探開發規劃,在本省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外,也可通過依法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處置探礦權、採礦權,也可按有關規定出租或抵押探礦權、採礦權。礦業權持有人轉讓、出售礦業權時,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回購權。
(2)勘查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
①石油、
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
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勘查;
②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
③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減繳25%。
(3)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採礦權使用費在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減繳50%, 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4)投資者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經主管部門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享受下列優惠:
①開採回收礦產資源主要礦種以外的伴生礦產的,免繳5年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②採用先進技術開採省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③採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進技術開採回收礦產資源共、伴生礦產的,免繳或減繳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④利用老礦區尾礦提取礦產品的,可免繳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5)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允許將下列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①用於探明可供開採礦床的地質勘查費。
②以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四、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一)放手發展各類市場中介服務組織
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支持會計、法律、保險、資信評估、海關報關、稅務代理、海外市場代理等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的發展,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管理諮詢、市場行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對非公有制資本投資興辦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服務機構,在享受優惠政策的同時,各級政府還應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大力扶持其發展。
(二)建立信息服務體系
1、設立中小企業信息網,逐步開發建立省、市、縣三級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和企業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聯動服務。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
2、建立面向全社會的信息發布制度,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國家產業政策、國內外市場等信息。
3、對進入開發區、示範區、工業園區的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工商登記、產品試製、人才培訓、市場策劃、技術開發、形象設計、行銷管理等方面的創業輔導服務。
4、發揮各類培訓、研發機構的作用,發展為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的技術創新、科技示範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
(三)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人才隊伍建設
l、省有關部門要把非公有制經濟人才工作納入全省人才長遠規劃,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需要,編制人才需求計畫,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引進緊缺急需人才,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企業家培訓。
2、非公有制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評審和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技術工人可通過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非公有制企業的人事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縣(區)人才中心和職業介紹中心保管,有一定規模和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授權,也可以自行管理,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監管。
4、大專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學校、各類培訓機構要積極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套用等方面的培訓,為非公有制企業培訓各類所需人才。
5、企業要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技術培訓。非公有制企業用於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6、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使轄區內的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收費標準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
7、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兼職兼薪。
8、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於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所評資格不與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掛鈎。
(四)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科技創新
1、鼓勵技術創新。對列入省重點培育的非公有制企業,給予省專項扶持資金貸款貼息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組織開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市場前景較好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納入省科技計畫資金、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支持的範圍。
2、培育名牌產品。對取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被列為國家外貿重點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有制企業,省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取得省著名商標和省名牌產品的非公有制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州、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3、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科技諮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
(五)加強企業信用建設
l、儘快建立企業、經營者、中介機構為營運主體,適合非公有制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共享網路。
2、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加強非公有制企業誠信教育,引導企業守信經營。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民眾參與、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六)支持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1、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創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鼓勵企業以技術、實物投入和產品出口,到國外組建加工企業,開辦商業貿易網點。
2、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智慧財產權。
3、發揮商會、行業協會及中介組織作用,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加政府組團的經貿推介活動,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出口指導,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4、對國家、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並要求參加的重要展會,在統一布展和組織費用方面,從專項扶持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七)鼓勵支持有實力的非公有制企業做大做強
省政府每兩年確定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實力的優秀企業,在政府出版物、網站、權威媒體以及政府組織的相關活動中進行廣泛宣傳,對其參與國有企業重組,在專項扶持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具體認定條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自身素質
(一)引導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1、完善企業組織制度。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的個人獨資、合夥、公司制企業;鼓勵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鼓勵非公有制經濟通過股東出資、引進外資、職工持股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
2、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規範財務管理,確保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依法報送統計信息。
3、做好標準化認證工作。質量認證和計量標準化部門要指導幫助企業做好認證認可工作,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產。
(二)提高經營管理者素質
鼓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投資者和管理人員自覺學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先進的管理經驗,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建立科學的管理和決策機制,提高駕馭市場的能力。
(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涉及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科研新產品申報等相關部門,要及時敦促、幫助企業進行註冊、申報和標準認定;加強產品原產地保護;保護企業和個人智慧財產權。非公有制企業申請發明專利,各級智慧財產權部門聯合給予資助。
(四)推進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非公有制企業要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按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鼓勵、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以及救濟性的捐贈,在計征個人、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予以扣除。
(六)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
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要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環境建設
(一)規範行政行為
1、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執行本政策措施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履行職責,在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重大利益關係的政府規章、經濟貿易政策措施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前,應當充分徵求、聽取他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
政府規章、經濟貿易政策措施以及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在其施行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制定機關應當定點設立諮詢和查閱點。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享有免費向有關政府、行政機關查詢政府規章、經濟貿易政策措施以及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索取相關資料的權利。
2、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行政職能部門在單位內部實行一個視窗對外的集中辦公;各州、地、市、縣政府要儘快建立起“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將有行政許可項目的職能部門集中起來,實行集中辦公、分別受理、一站式服務。
3、施行行政服務承諾。凡進入“行政審批中心”的部門,都應將其職責、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時限、承辦責任人,承諾服務的標準、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監督、投訴方式等對外公布。辦理許可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並承擔事後監督責任。
4、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要求行政機關解決的問題,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非公有制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凡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辦理的時限並在時限內依法辦理完畢,不得相互推諉責任或者刁難當事人;對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解釋、說明,必要時應當出具書面材料。
5、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重大意義,加強學習、轉變觀念,自覺提高依法辦事效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積極、主動地服務於非公有制經濟。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農牧、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資企業和重點投資項目提供全程服務,主動跟蹤聯繫,解決非公有制經濟在建設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政策性問題,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諮詢、解釋等服務。
6、禁止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亂檢查行為。對非公有制經濟實施監督檢查,必須有法定依據。推行行政機關聯合監督檢查制度,減少對非公有制經濟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對非公有制企業具有法定監督檢查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畫,並嚴格依照監督檢查計畫實施監督檢查管理行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範圍內,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實施管理職能。
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外,或者行政機關因查辦案件的需要外,對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無違法不良記錄、信用良好的非公有制企業,行政機關不再安排例行檢查;對同一企業行政機關不得重複實施監督檢查管理行為;對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監督檢查安排的,下級行政機關一律不得重複做出監督檢查安排。
7、堅決制止“三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各地、各部門要對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收費進行認真清理,對凡不符合規定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項目,以及各種攤派性收費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實行同等收費政策,取消針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各種歧視性收費規定。凡是國務院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企業治亂減負工作中,已經公布取消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和集資、罰款等項目,一律適用非公有制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換名目再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
今後凡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新增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標準執行,未經批准和公布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徵收。實施收費必須持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
8、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強制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代收各種費用。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不得向所在區域內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以各種名目進行攤派、收費、拉贊助。
9、中介服務機構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審查審核、諮詢、評估等活動,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費用,所需檢查、檢驗檢測、審查審核、諮詢、評估等費用由委託機關支付。
禁止中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機關的職權,強制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接受服務或者強行收費。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服務,根據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二)簡化行政許可程式
1、實行授權登記。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的註冊登記,改變以往工商所初審、縣級局審批發照的方式,授權工商所直接進行註冊登記。
2、放手發展小商業。農牧業區流動經營者和進城自產自銷農牧產品的,免於工商登記和收取有關稅費;城市社區服務業中從事小維修、小作坊、小家政、小報刊經營的經營者,辦理營業證即可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3、自由選擇登記機關。非公有制企業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自由選擇註冊登記機關。
4、充分運用電子政務,逐步實現網上辦公。各級政府要認真受理投資者以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儘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民眾。
5、簡化項目審批。凡符合產業政策,產業規劃,不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或備案制;對非公有制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備案制。
6、簡化證、照年審手續。對年度誠信企業實行免檢,涉及食品衛生、安全生產管理、環境保護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 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技術合作、職稱評定、辦理證照、科研項目申報、專項扶持資金使用、進出口配額和出口退稅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買行同等待遇。
(四)自願參加各種組織和活動
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加入有關協會、團體,實行自願原則,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職權強行要求其參加或向其強行收取會費。
禁止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向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評比、亂培訓和亂拉贊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省政府批准外,不得針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舉辦地區性、行業性的各種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其參加各種培訓、接受服務、購買指定產品,不得借評比、培訓名義向其收費、拉贊助。
(五)切實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
1、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私有財產。
2、省政府法制辦、省經委、省工商局等部門要抓緊進行立法調研,通過修改和完善我省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的制度,將我省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3、凡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符合投資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六)努力營造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輿論環境
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指導和協調機制
(一)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領導
省政府成立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指導全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地非公有制經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委,負責擬定全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非公有制經濟的運行和規範發展,並按照目標責任制的要求,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溝通情況,研究落實有關工作,負責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二)充分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個私協會等社團組織的作用
各級工商聯(商會)要做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發展較為集中的行業大力發展和規範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聯絡和指導他們實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目標。充分發揮工商聯(商會)、個私協會在組織展銷活動、幫助拓展國內外市場、推動行業振興、保護合法權益、溝通政企、提高非公有制經濟自身素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做實、做強、做大。
實施本政策措施的保障
(一)各級政府負責本政策措施的實施
各級政府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測和分析。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促進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具體辦法。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依照各自職責,在2005年10月1日前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本政策措施的具體措施或辦法。省政府每年對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建立各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政府和領導班子年度政績考核目標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本政策措施規定。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政策措施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責令限時改正。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落實執行本政策措施各項規定中出現的問題,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查證屬實,應當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加大監察力度
監察機關依法監督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對本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力、落實不完全、不兌現承諾、設定障礙,導致本政策措施規定無法兌現,以及相互推諉責任或在落實政策中刁難當事人的,必須依照行政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從嚴給予行政處分或辭退,同時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監察機關要儘快與相關單位聯合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投訴舉報機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網址,及時受理和查處非公有制企業的投訴或舉報,公布查處結果。要把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作為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
本政策措施的施行和解釋
(一)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政策措施在執行中的具體運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凡省內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均適用本政策措施規定。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稅收、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國土資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
(二)凡以往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政策規定,仍按本省現行有效的其他政策規定執行;在本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經享受本省有關優惠政策而優惠期限未滿的,仍按原優惠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