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青海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制定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青海省
  • 制定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方案全文
一、加快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一)構建綜合救助格局。改革管理服務手段,完善精準化社會救助,增強社會救助工作的及時性、有效性。加快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構建低保對象和特困對象為主體的核心救助層,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給予基本生活救助,並按實際需求給予專項社會救助。構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為主體的重點救助層,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構建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難導致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為主體的普惠救助層,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應急廳、省醫保局)
(二)創新救助方式。推行“資金+實物+服務”救助模式,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救助對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大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力度,推進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資源統籌、救助效率提升。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三)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2021年年底前,全面實現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長期在城市居住的農牧民按城鎮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鎮解困脫困政策機制,加大城鎮低收入群體救助力度,適當擴大城鎮低保覆蓋面。(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應急廳、省醫保局)
二、健全完善專項社會救助制度
(一)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21年年底前,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責任單位:省民政廳,各市州政府)
(二)規範完善特困供養制度。2021年年底前,擴大無勞動能力特困對象認定範圍,將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突出照料服務保障,最佳化物質幫扶與日常照料、精神撫慰、心理疏導等服務供給。加強縣級(區域)供養服務機構設施能力提升,2025年年底前,形成“政府負責、部門主管、協作配合、社會參與”的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機制。(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三)規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每年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標準,經省政府同意後調整執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根據城鎮低保標準動態調整,照料護理標準實行標準分檔、差異化服務。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健全醫療救助制度。2021年年底前,改進醫療救助管理方式,實行醫療救助省級統籌。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按照國家要求,落實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和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豁免制度。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先救治後收費。(責任單位: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困難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六)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落實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實施住房救助。實施並完善農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農房動態監測機制,對農牧民住房安全實行動態監測,將符合條件的新增危房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範圍。(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企業新增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獎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按規定對其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通過市場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按規定通過公益崗位安置,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八)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調整最佳化應急回響啟動標準和條件,建立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災害救助、冬春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責任單位:省應急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紅十字會)
(九)發展其他救助幫扶。持續加強法律援助,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條例》,實現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難民眾冬季取暖救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設,做好身故困難民眾基本殯葬服務,減免相關費用;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困境兒童保障。(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殘聯)
三、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
(一)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發揮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的救急救難作用。2021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實現急難情形24小時救助。暢通急難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健全快速回響、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困難民眾急難救助應急預案,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低保、特困等救助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
(二)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以臨時救助“快”為工作目標,簡化臨時救助程式,建立臨時救助12小時答覆機制,實現臨時救助“小金額先行救助”,增強救助時效。全面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轉變服務方式,推行電話申請救助等便捷受理模式,方便民眾辦事。(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三)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等人員救助管理。健全完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責任體系,強化部門協作配合,著力在照料服務、救助尋親、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落戶安置、源頭治理等關鍵環節上建機制、壓責任、提質量、優服務。加大“網際網路+救助尋親”合作力度,妥善安置長期滯留人員,強化社會參與監督,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利。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工作。(責任單位:省民政廳,各市州政府)
(四)促進發展慈善公益事業。規範慈善組織認定,完善慈善信託備案登記手續,鼓勵慈善信託組織參與社會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構建“網際網路慈善”監管模式,搭建“慈善捐贈款物監管平台”,實時監督慈善組織的工作和活動。(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殘聯、省紅十字會)
(五)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加強社會救助志願服務制度建設。2021年年底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送醫陪護、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依託已建成幸福院、日間照料中心等服務設施,開展普惠性養老托育服務,對運營困難的可實施政策性救助。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引導專業社工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路,支持引導志願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願服務。(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市州政府)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民眾列為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國家公職人員和承擔民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困難民眾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2021年年底前,全省開通“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並逐步實現與全國的聯通。(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扶貧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嚴格落實返貧預警監測和動態幫扶機制。持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重點聚焦脫貧不穩定人口和邊緣易致貧人口,開展定期核查、定時監測,建立快速發現和回響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救助。健全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機制,強化低保、臨時救助等保障措施。(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扶貧局)
(三)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一網通辦”服務模式。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根據申請人困難情況、剛性支出等因素,負責評估並提出實施社會救助的措施意見。最佳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救助申請。全面推進現代化信息技術在社會救助領域套用。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一網通辦”;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社會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各市州政府)
(四)最佳化審核確認程式。將低保、特困人員、小額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責任單位:省民政廳,各市州政府)
(五)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明確各級核對機構職責,細化核對流程、核對範圍、核對內容。根據工作需要,民政部門可以依法依規查詢救助對象及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醫療保險、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輛登記及存款、理財等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2022年年底前,升級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低保、特困供養、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難職工救助應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準確核實救助對象信息,全面實現“逢救必核”。(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總工會、青海銀保監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省、市(州)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發揮縣(市、區)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作用,統籌推進社會救助工作,補齊社會救助工作短板。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落實獎懲表彰機制,推動社會救助工作爭先創優。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三)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各市(州)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民政工作的意見》,配齊配強民政工作人員。2021年年底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鄉鎮(街道)統一設立社工站,村(社區)普遍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不斷提升縣鄉兩級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基本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加強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後監管。不斷健全我省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完善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管理制度,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的查處力度。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全面建立社會救助容錯糾錯機制,細化容錯糾錯的情形,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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