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是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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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10號) 精神。
現就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有關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一)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的士官和義務兵,憑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同時享受我省下崗職工就業和再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核發,但不得收取費用。
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的優惠政策
(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具有就業培訓資格的省內定點培訓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在再就業資金中支付。資金補助方式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免費培訓的補助方式,由培訓機構在完成培訓後通過同級就業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培訓機構。
(三)本省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四)省內各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該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應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安置部門,並向安置部門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併入新建立的個人賬戶。
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優惠政策
(六)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報考省內中等專業學校的可免試入學,待學制期滿,考試成績合格後,發給畢業證書;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個體經營的優惠政策
(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 (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
2、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契約鑑證費。
3、從事城鄉個體工商戶的,市場、商廈等經營場所優先予以安置。
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八)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 (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 (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貿企業 (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 (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 (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一)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意見印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二)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貸款方面的優惠政策
(十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經濟委員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轉發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通知〉 的通知》 (西中支 〔2003〕008號)精神,持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貸款。
七、落戶方面的優惠政策
(十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安置工作機構出具的落戶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1、城鎮退伍義務兵回入伍地落戶。
2、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可到父母遷入地落戶。跨州 (地、市)的由省安置部門批准,跨縣 (區) 的由州 (地、市) 安置部門批准。
3、轉業士官符合易地安置條件,要求到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的,經省安置機構批准可到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其家屬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 “農轉非”手續並隨其落戶。
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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