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辦法(試行)的通知是西寧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西寧市政府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關於《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行為,促使各單位公平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6〕134號)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省本級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省級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附《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試行)》是省級機關申請修繕辦公用房、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的數量限額和經費限額標準,是財政部門安排省本級其他資本性支出預算的審批依據。
第四條 省級機關申請購置資產要堅持與本單位財務狀況和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對設定了配置標準的資產,財政部門要結合財力堅持“統籌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則,按標準進行配置;對尚未設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同時,要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努力實現資產管理與部門預算編制的緊密結合。
第五條 省級機關修繕辦公用房、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應當遵循經濟適用、簡樸莊重和節能環保的原則。辦公用房修繕材料、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的購置,原則上以國產品牌(包括合資品牌)中的中檔產品為主,應當優先使用經國家認證的節能、環保產品。特殊情況或國產品牌在技術上達不到要求的,可採購進口產品。
第六條 財政部門對省級機關修繕辦公用房、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的預算在標準限額內視財力情況安排。
第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省級機關修繕辦公用房和購置資產實行前置性審批。審批程式如下:
(一)省級機關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占用資產的實際狀況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單位擬修繕辦公用房、購置資產的品目和數量計畫,測算所需經費額度,於當年8月底以前向財政部門提交資產配置經費預算申請,並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機關存量資產狀況,結合財力、單位資產占用情況等,對省級機關提出的辦公用房修繕和資產購置經費預算進行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省級機關可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擬修繕辦公用房和購置資產項目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並將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財政部門。省級機關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在標準限額範圍之內修繕辦公用房、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確因工作需要等因素需突破標準限額的,必須事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省級機關修繕辦公用房、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府採購。
第九條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機關不得修繕辦公用房和購置資產。
第十條 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產配置標準,結合省級機關的具體工作職能和存量資產現狀,對超過配置標準占用的資產,採取無償調撥、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研究建立省級機關資產配置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並對省級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修繕辦公用房、購置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三條 各州(地、市)、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資產配置辦法和配置標準,並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青海省省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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