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下達層級按照績效考評結果分配到市(州)的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費切塊到市(州),由市(州)分配下達到縣級;其餘財政支農資金由省級直接切塊下達到縣級。除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切塊下達資金的項目審批權全部下放到縣。
第二條 資金範圍本辦法涉及下放安排權的
支農資金包括中央財政下達的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
少數民族發展等支農專項資金,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追加的支農專項資金。每年實施切塊的具體項目資金類別由省政府確定,在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盤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併下達到縣。
第二章 任務及資金下達
第三條 重點工作任務省級涉農部門根據上年度支農存量資金額度,提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報省政府後在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盤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併下達到縣。
第四條 資金額度切塊到縣資金額度由省財政廳會同涉農部門按規定方式分配確定報省政府後,在省級財政支農資金盤子整合安排方案中一併下達到縣。
第五條 資金預算省財政廳依據省政府下達的資金額度,結合預算指標來源和資金調度情況,分批次下達支農專項資金預算指標。首批預算指標在資金額度下達後10個工作日內下達到縣;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追加的支農專項資金,由省級涉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省財政廳在5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指標。
第三章 縣級方案編報與執行
第六條 編制原則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編制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整合資金、集中財力。縣級政府必須將省切塊下達的支農資金、市(州)級明確補助到縣的支農資金、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農資金、計畫安排用於支農的對口援助資金、計畫安排用於支農的政府性債務資金(含政府性外債)和可用於支農的其他政府性資金,一併全額納入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統籌安排使用。
(二)應保盡保、不留缺口。縣級方案編制中必須保證政策性惠農補貼及省上下達的重點工作任務、縣級支農領域的剛性項目和農牧業災害應急防控等方面資金安排,不得預留資金缺口或將缺口甩給上級政府。省下達的支農資金可按產業或項目拼盤方式整合統籌使用,但不得在項級科目之間和管理部門之間相互調整。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資金安排要結合縣域農牧業發展實際,重點支持特色優勢產業和重點項目。全省統一的政策性惠農補貼和補助型項目的補貼補助標準不得隨意調整。對生產經營性項目採取擔保、貼息、獎補、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推進支農資金由直接投入為主向間接扶持轉變。列入縣級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的支出項目要盡力做到方向精準、重點突出、任務明確、內容細化。
第七條 方案內容縣級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主要包括方案名稱、編制思路或原則,資金總規模及構成,分類項目資金規模及構成,具體項目名稱、任務量、重點內容或目標效益、資金額度及構成、責任單位、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內容,並附項目安排、資金構成等相關表格。
第八條 報批程式
(一)方案上報。縣級年度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要在省下達支農資金額度後的2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並以由縣政府正式行文上報市(州)政府審核。
(二)方案審核。市(州)政府組織本級財政及相關涉農部門,對縣級方案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是否將各類政府性支農資金全部納入方案,支出安排是否做到應保盡保、不留缺口,是否符合規定的資金投向和使用範圍,是否做到“方向精準、重點突出、任務明確、內容細化”,是否有擅自調整規定的補貼、補助標準問題等。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縣級政府進行調整。
(三)方案批覆。審核通過的方案由市(州)政府下達批覆意見。市(州)要在縣級方案上報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同時上報省財政廳和省相關涉農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方案執行
(一)各縣(市、區、行委)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財政和農口工作的負責人為副組長、相關涉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級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
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開展支農資金整合、安排、使用和支農項目選項、批覆、實施等各項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協調。
(二)市(州)政府批覆的縣級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由縣級政府下達給縣級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組織執行。領導小組要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確保方案內容全面落實。
(三)方案下達後,縣級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要及時組織開展支農項目的選項、評審、批覆等工作。
第四章 項目選項與報批
第十條 項目庫建設縣級相關涉農部門要加強與省、市相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結合重點工作,超前謀劃支農項目,認真做好支農項目庫的建設,及時補充、更新、調整項目庫,確保項目支農資金支持需要。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縣級涉農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管理關係和縣級支農資金整合安排方案確定的項目類別,組織鄉鎮、單位、經營主體採取競爭入圍等方式篩選申報項目。初選項目必須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編制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初選確定的項目,縣級相關涉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技術支撐、資金使用範圍、效益分析、市場分析、項目運行機制和項目實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評審縣級相關涉農部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並由評審委員會出具評審意見。項目評審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超過50%,同時邀請項目實施鄉鎮幹部、村民代表列席評審會。評審通過後報縣級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項目公示通過審定的項目由縣級相關涉農部門在項目區(鄉、村)張榜公示,並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主要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和期限、項目建設內容、資金規模和來源、項目效益、項目法人、投訴電話等,公示期7日。相關部門要及時認真調查核實民眾投訴,對多數民眾持反對意見的項目重新選項。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批覆通過公示後的項目由縣級相關涉農部門依據專家評審及領導小組審定意見及時下達項目批覆。方案一經批覆,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確需變更,須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項目報備縣級涉農部門在項目批覆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州)相關涉農部門報備,主要備案項目實施方案及批覆。市(州)涉農部門匯總後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檔案形式向省級相關涉農部門報送備案表,備案表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實施地點、項目投資、資金構成、主要建設內容、效益指標、批覆文號等內容。省和市(州)涉農部門依據備案資料開展對縣級業務指導、工作督促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監管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財政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縣級支農資金和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對支農資金整合、安排、使用,項目選項、審批、實施負總責。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與監管
(一)項目實施。項目批覆下達後按規定程式和批覆內容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支出、工程質量和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儘早發揮效益。
(二)項目監管。縣級涉農部門加強項目日常管理,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市(州)涉農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所屬縣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強化對支農工作的督促指導。省級涉農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組織開展重點檢查和工作督查。
第十九條 資金監管縣級財政部門對切塊支農資金使用管理全過程進行日常監管,對資金使用安全負責。縣級審計部門對支農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市(州)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所屬縣支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強化對切塊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省財政廳對支農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加強業務指導與培訓,對重點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考評與獎補
第二十條 制定考評辦法省財政廳會同省級相關涉農部門根據各類支農資金的特點,按照“指標科學、操作簡便、結果公正”的原則,分類制定出台績效考評辦法和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組織開展考評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涉農部門分類對績效考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對縣級考評按照縣級自評、市(州)複評、省級考評的程式,評定考評等次。對市(州)考評根據其日常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所屬縣的考評結果進行綜合考評,評定考評等次。考評工作必須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考評結果運用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涉農部門將分類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分配支農資金主要因素,按考評等次對市(州)和縣(市、區、行委)給予不同額度的支農資金獎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