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115
  • 文號::青政辦[2012]139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4/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要求,為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真實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切實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項目資金的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資金是指經省、州(地、市)、縣政府批准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資金。
第三條 各級融資平台公司在本辦法外承貸的其他融資貸款事項,按照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範圍及規模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年度財政預算收支情況提出本級政府年度融資平台貸款規模及融資計畫安排意見,上報本級政府。經本級政府審定同意後,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簽同級財政部門下達年度貸款項目融資計畫,再由本級融資平台公司按照下達的貸款項目融資計畫向相關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落實貸款資金。
第五條 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對各級融資平台公司按照本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確定年度貸款項目融資計畫以融資方式向相關金融機構取得的各類貸款資金,必須全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融資平台貸款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於確定年度融資貸款規模範圍以外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融資平台公司由於受抵押資產等限制而無法取得的貸款,對納入年度融資計畫內的項目,經委託項目業主承貸到位後,由項目業主將承貸取得的融資貸款全部匯繳到本級財政國庫,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七條 對各級融資平台公司承貸納入到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融資貸款資金,財政部門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第三章 收支程式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本級融資平台公司承貸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項目資金,在國庫以“調入資金”方式反映當年一般預算收入,並在年內按政府預算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反映預算支出。
第九條 融資平台公司(或項目業主)根據本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確定的項目名稱及貸款規模,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在相關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後7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及時全額匯繳到本級財政國庫。
第十條 融資平台公司在相關金融機構取得年度貸款項目融資計畫範圍內貸款後,及時函告本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安排下達項目融資貸款投資計畫。
財政部門在收到本級融資平台公司和項目業主匯繳的貸款資金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到的貸款資金全額原渠道撥付到融資平台公司和項目業主在相關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專戶中。
第十一條 融資平台公司在收到本級財政部門原渠道撥付的貸款資金後,在7個工作日內,依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項目融資貸款投資計畫、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管理規定及相關《借款契約》約定,全額逐筆撥付到實施地區和項目承擔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