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工作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9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和省委十一屆八次全體會議有關精神,為規範政府信用融資平台管理,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保持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認真做好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服從大局,充分認識做好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在孵化重大項目、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新興產業、破解社會民生瓶頸問題,以及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畫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融資平台公司運作不夠規範;個別州(地、市)縣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缺乏有效管理等問題。為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推動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明確任務,細化工作措施,通過清理核實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明確管理主體與責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融資擔保行為,逐步建立起職責明晰、制度完善、運作規範、監管嚴格、責權利相統一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監督管理體系,為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二、明確任務,把握重點,全面清理規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一)全面清理核實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誰設立、誰清理、誰監管”的原則,對各類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對象主要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二)妥善處置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要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按照債務性質,對原計畫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巨觀調控政策及信貸審慎管理規定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定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各級政府要儘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定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畫,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三)分類清理規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各地區、各部門對2010年6月30日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範:
1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
2對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
3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股權結構,通過市場化途徑實現商業運作。
4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係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應依照以上辦法進行清理規範。
各級政府今後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四)進一步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信貸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式與標準。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要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必須規範,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需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五)堅決制止各級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政府債務的監管職能,堅決制止各種違規擔保行為。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各級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三、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切實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為切實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規範化管理,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任組長,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的青海省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清理規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清理規範工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州(地、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完善相關制度,嚴格政府融資平台管理。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相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同時,要在全面清理核實各類融資平台的基礎上明確分工與職責,加強對融資平台的管理。對尚未改制的政府性融資平台,要按照“誰設立、誰管理,誰舉借、誰償還”的原則,及時督導融資平台公司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畫,明確償債期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各級政府要儘快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資平台改制措施,加快改制進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經營性融資平台和已改制的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的管理,規範運作,嚴格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
(三)加強債務管理,積極防範債務風險。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將政府性債務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同時,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監測預警機制,對本級和下級政府及其融資平台公司舉借的政府性債務實施動態監控,隨時掌握和了解債務規模、債務結構和風險狀況。凡監測指標進入危險警戒區域的地區,由財政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預警通報,努力防範本地區債務風險。省財政要將各地區的債務管理工作納入省對下財政管理績效考核,按照相關考核辦法嚴格兌現獎懲。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審計工作。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還貸責任,努力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各地區、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政協和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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