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制定的實施意見,發布於2007年9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布部門: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 青政辦[2007]15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精神,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青海”,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要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要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開展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是端正社會風氣、塑造青海新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是傳承誠信美德、弘揚先進文化、營造互信互利信用氛圍的現實要求,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改善招商引資環境、降低交易成本、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由此可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當前,惡意拖欠逃廢銀行債務、逃騙偷稅、商業欺詐、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現象屢禁不止,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對於打擊失信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民眾權益,推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基本方略,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協調各方資源,實現信息共享,規範信用服務,加強信用監管,規範有序地建立社會信用服務體系。
(三)總體目標:加大組織協調力度,促進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務資源,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實現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公信力明顯提升;各類企業的信用管理和商務信用水平明顯提高;公民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明顯增強;市場交易秩序和投資發展環境明顯改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初步建立;經濟生活中的違法失信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三、完善以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為重點,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一)加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充分發揮金融系統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作用,督促銀監、證監、保監、外匯管理等部門整合信用管理信息,共同推動信息共享,為建立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創造條件;把全省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接入徵信系統,擴大系統套用覆蓋面;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圍繞履行信貸徵信管理職責,加快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搭建信用評級平台,推動信用評級工作的開展;銀監、保監、證監等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金融企業的經營行為,建立健全逃廢債、騙保騙賠等欺詐行為的信息披露制度,嚴厲打擊失信行為,依法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銀行、保險同業(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打擊逃廢銀行債務、打擊騙保及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的活動,保護存款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金融企業要深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努力提高信用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
(三)加強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完善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擴展與證券機構監管數據系統、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系統、證券從業人員培訓系統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系統等信息共享功能,做好誠信信息報送、收集、更新和管理工作;監管部門要制定對監管對象的政策措施,依據信用信息庫分類指標和預警指標系統進行重點監控;建立健全證券機構和證券從業人員系統信用檔案公示制度,形成鼓勵誠實守信、維護誠信利益、追究失信責任的有效機制;制定完善誠信規範,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推動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機制。
(四)加快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稅務部門要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賬簿憑證管理、稅款繳納、違反稅收法律行為處理等方面動態記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重點跟蹤偷逃騙稅等違法情況,綜合分析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科學設定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開展納稅評估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逐步建立納稅信用等級發布和查詢機制,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規範稅收秩序。系統整合現有資源,實現納稅人信息的“一戶式”管理,加強征管資料蒐集和管理工作,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提供依據,並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全面準確傳遞到全省的信用資料庫中,構成我省信用資料庫的一項內容。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的欠稅公告管理辦法,對於欠繳稅款納稅戶分類處理,對於經約談主動清繳稅款的,不予以公告。對經約談仍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規定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並將其欠稅情況納入納稅信用資料庫中,在進行等級評定時作為降低其等級的重要依據。待條件成熟後,將其資料傳遞到全省的信用資料庫中,供相關部門查詢使用。加大稅務系統內部信息共享力度,進一步充實、完善等級評定的信息源,做好納稅信用的日常跟蹤工作,及時發現記錄納稅人失信的納稅情況,實現等級評定的動態化管理,並按規定將有關納稅信用記錄傳遞到全省信用資料庫中。加強稅務部門與公安、工商、技術監督、金融機構、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互通信息,鞏固協作工作成果,進一步加快我省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五)加快建立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網路平台。以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數據為基礎,發展改革、經委、商務、金融、稅務、質監、海關、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國土資源、交通、財政、建設、文化、通信、環保、旅遊、公安、司法等單位,要以各自履行職責中發生的企業信用信息為內容,建立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網路平台;全省工商系統要進一步強化聯動工作機制,健全經濟戶口檔案資料,加強與稅務、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繫,及時獲得相關部門監管信息;整合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加強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提高監管效能;不斷完善企業信用公示手段,強化企業信用公示工作,矯治企業失信行為;從產品質量檔案、質量管理體系建設、標準化管理、計量檢測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和規範經營等方面設定指標,建立企業產品質量信用監管制度,健全重點產品的企業產品質量信息檔案,促進企業自律;組織省級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制定包括數據採集、評估、使用、保護、監管等方面的信用聯合徵信辦法,為全省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各部門積極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的實名制信息共享平台體系,形成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大力開展誠實守信教育,重點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和青少年中普及信用知識,弘揚信用文化,提高公民素質,形成全社會良好的信用意識和文化氛圍,使講信用成為每一個公民的行為準則和自覺行動;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加大信用建設的宣傳力度,根據不同社會群體、不同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誠信教育,積極宣傳守信譽、講信用的先進典型,揭露和譴責嚴重失信行為;新聞出版部門要組織編寫簡明、通俗的信用知識讀物,緊密聯繫實際,普及信用知識;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創作民眾喜聞樂見的,具有誠信教育內容的文藝節目,寓教於樂;教育部門要在教學課程中增加誠信教育的內容,把誠信教育與文化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結合起來,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風尚;經委、國資委等部門要開展企業經營思想教育活動,引導企業樹立“不逃廢債務、不制假販假、不違反契約、不走私販私、不偷逃騙稅、不做假賬偽賬”的基本經營守則;商務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誠信活動月”為主題的系列活動,積極推進“創文明行業、建滿意視窗”、“百城萬店無假貨”、“誠信興業”等活動建設;各級消費者協會要定期舉辦以“構建和諧社會、打造信用青海”、“維權、鑄信”、“信用3?15”為主題的大型宣傳活動;工商部門要積極開展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推薦工作,大力推進名牌戰略,深入開展“消費者信得過”經營單位和“守契約重信用”企業考核命名活動;質監部門要深入開展“質量宣傳月”活動,營造人人關注質量的社會氛圍。
(二)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範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各地、各部門要培育和發展具備相應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引進國內外具備資質、信譽度高、熟悉國際規則的信用中介機構;支持和鼓勵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發起成立信用服務業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開拓和培育信用市場,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更多地利用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三)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放信用服務市場。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充分利用信貸、納稅、契約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改善地方信用環境,減少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積極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在嚴格監管、完善制度、維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原則的前提下,引進國外先進的信用管理經驗和技術,循序漸進、穩步適度地開放信用服務市場。
(一)建立完備的信用法制體系,確保信用體系建設有法可依。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競爭,有利於公共服務和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的原則,結合我省社會經濟實際,積極探索、研究制定涉及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制度,對信息採集、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信息系統從業人員及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規範,以法律規定徵信機構在信息採集、加工、現場核實、電子數據儲存、提供、商業化傳播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將個體信用意識上升為法律意識,以法律形式強化個人信用意識,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保障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合法運作,為全省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完備的法規依據和操作規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