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秘密
  • 外文名:Business Secret
  • 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
  • 特徵:非公開性
舉例,侵犯行為,特徵,權利人,法律保護,第一,第二,第三,最後,構成要件,合法途徑,法律地位,保密方法,傳真機保密方法,印表機保密方法,電腦保密方法,網路保密方法,人才保密方法,司法救濟,相關課程講座,相關書籍,

舉例

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

侵犯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盜竊等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特徵

商業秘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智慧財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
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套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權利人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遭到侵犯的時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
這裡我們主要講一下技術秘密的歸屬問題,因為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通常是容易確定的,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複雜。這裡主要講僱傭關係、委託開發關係和合作開發關係中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
1、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分兩種情況,即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契約法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屬於單位所有,由單位擁有並行使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
所謂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如果技術成果與職工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範圍沒有直接關係,而且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就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屬於職工個人,其使用權、轉讓權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擁有和行使。
2、委託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開發之外,往往也會出資委託其他公司或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生產技術。契約法規定,委託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關係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也可約定屬於被委託人。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委託人和被委託人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也就是說由當事人共同擁有。但是,被委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另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委託開發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被委託人。
3、合作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有時企業也會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機構合作開發技術項目,以取長補短。合作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關係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參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幾方。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全體合作人共同擁有,共同行使使用權、轉讓權和專利申請權。

法律保護

中國有關法律從不同角度對商業秘密加以了保護。

第一

從商業秘密持有者與侵害商業秘密者之間的關係看,除了雙方沒有任何關係,但侵害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如盜竊、利誘、脅迫等侵害商業秘密情形外,侵害商業秘密主要發生在買賣、承攬、授權、僱傭關係中,其中在僱傭關係中是最容易發生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契約法對存在民事契約關係情形下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這包括民事主體之間的契約約定和僱傭關係下的約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對存在勞動關係的侵害商業秘密的情形作了規範。

第二

在存在勞動關係的情形下,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都有一個前提,即都是勞動者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不包括勞動者到其他企業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經營者,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

不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面寬,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並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最後

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範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範勞動者離職後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範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秘密性是商業秘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秘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為公眾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信息,無法藉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秘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對於在具體案件中“不為公眾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2款指出:“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的”。該解釋是從字面含義和從信息的消極獲取渠道所作的界定,並未從正面揭示出它的內涵。“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對商業秘密內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應有新穎性,只是對這種新穎性要求較低,只要與眾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有新意即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是對商業秘密來源的要求,下面要對“公眾”和“公開渠道”做出界定:
(一)公眾的相對性
第一,“公眾”的相對性
公眾在主體上的相對性與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競爭者之間的競爭行為。因而商業秘密相對的“公眾”當然不是泛指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是指該信息套用領域的競爭者,即同業競爭者。
一項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並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沒有任何人知悉。而是指該信息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不為公眾所知。具體地說,公眾是指同業競爭者,非競爭者如一般公民和組織被排除在外。即使競爭者也僅僅指同行業、同領域的能夠憑藉該信息取得經濟利益的企業、科研機構或個人。但是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技術開發、經營管理活動的科技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知悉該信息不影響其秘密性。
第二,公眾在地域範圍上的相對性
由於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很不平衡,有的技術在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早已推廣套用成為公知技術,而在一些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還鮮為人知,屬於先進技術。和國外相比,則中國與世界先進國家在科技方面存在著很大差距。某些國外即將淘汰的技術,被中國企業引進之後,可能被當作先進技術,具有秘密性。因此,秘密性的地域範圍並不是象專利發明的新穎性那樣,有一確定的空間標準,而是隨著個案中涉及的有利益衝突的主體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當所涉及的是兩個跨國公司的競爭關係時則應考慮世界範圍內的相關公眾。如果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兩大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則應考慮這個國家的公眾。
(二)秘密性的相對性
但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以秘密狀態保守的智慧財產權,無法以一個硬性的、絕對的標準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們對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這種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四種情形中,換句話說,在以下四種情形中,儘管從形式上,該信息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並不能由此否認該信息是商業秘密,侵權方以此作為非罪的抗辯理由的,不能成立。這四種情形是:
其一,獨立多重發明。由於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會出現權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為自己是該商業秘密的唯一權利人,或者相互之間發生橫向關係共同採取保密措施的,這種情形通常被稱為“獨立多重發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據商業秘密權利人投入市場的產品,有人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該產品的商業秘密,並且同樣作為秘密管理,即為“反向工程”。
其三,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在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是無法避免的,如一個廠商在使用某商業秘密時,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廠中的員工接近、掌握該秘密。
其四,為其他行業、專業領域知悉。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識水平、同一專業技術知識領域內而言的,因為一種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可能對於一個外行人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不會利用它實現某種利益目的。例如,一個出版商的客戶名單,對於競爭對手如獲至寶,對於並非該行業的人來說,可能一文不值、毫無意義。又如前蘇聯一種軍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術信息,以它的下腳料製作的一種民用掛衣鉤在民用領域卻從未意識到對該信息的保密問題,後為美國從中獲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僅限於相關當事人是以不違反誠實經營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屬於違法行為。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套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該解釋揭示了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徵。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業秘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體現為因競爭優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其次,該經濟利益不但包括套用商業秘密已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且也包括雖未套用但一旦套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業秘密的價值性包括“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以現實的價值為限。
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正是商業秘密的可受保護的財產利益。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權利人取得商業秘密並努力維護所享有的商業秘密權的內在動力。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在開發研究商業秘密的過程中,已有明確的工業化或商業化目標,這無疑是出於謀求經濟利益的考慮。從商業秘密的實施利用結果來看,權利人因使用了自己所掌握的技術秘密或商務信息取得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例如在技術上,含有技術秘密的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使其在同類產品中擁有性能穩定、質量可靠的特點,或者能夠降低產品成本、節約原材料;在商務方面,經營信息的持有和運用能夠拓寬商品銷路或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在經營管理上,商業秘密的運用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開源節流,促進生產要素的最佳化組合,等等。商業秘密持有人可以從上述幾個方面使自己在競爭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創造更多的利潤。而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他人也有可能以這些信息的使用謀取非法利益,保護商業秘密的意義就是禁止他人從這些信息中取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正由於商業秘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掌握了商業秘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於實踐,所以在人才流動中商業秘密的侵權才變得如此容易和廣泛。
實用性條件要求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具有確定性,它應該是個相對獨立完整的、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階段性技術成果。實用性還體現在商業秘密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如一個化學配方、一項工藝流程說明書和圖紙、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管理檔案等等。實用性並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信息滿足套用的現實可能性即可。
實用性與價值性是密切相關的,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所以,儘管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包括將來的、潛在的價值,但同樣要求這種價值是具體的,根據科學的推斷是可預期的,商業秘密必須能夠運用到一定行業,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沒有實用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四、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之所以有此規定,蓋因法律鼓勵為權利而鬥爭者,不應保護權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觀存在,使得競爭對手在正常情況下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直接獲悉該信息。
(一)不採取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不受保護
如果權利人對一項信息沒有採取保護措施,對該項信息採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秘密,或者其並不要求保護。
中國科學院科學儀器廠技術服務公司(後更名為北京科儀誠科技開發中心,以下稱開發中心)與阜外醫院共同設計、試製A—100型ACT監測儀及配套試管和XJ—100型胸骨鋸。開發中心獲得了上述兩項產品的註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張××曾經為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張××後來擔任北京麥迪凱爾醫療設備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開發中心認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處掌握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違反保密制度的情況下,生產了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原理及內部結構完全相同的醫療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以此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申請查明,原告單位的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本單位資產時,未將該項技術列入本單位的無形資產項下的“商業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在成果鑑定證書的成果登記表中對ACT監測儀成果確定的密級為公開。因此,由於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保密措施法律寬容的規定
秘密性的判斷應當以合理性為標準,要求權利人採取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是不切實際的,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採取措施併合理執行,而不要求措施的萬無一失。因此,對權利人來說,只要採取了合理的、適當的保密措施,使商業秘密在合法的條件下不至於被泄露就應當認為具有秘密性。
對此法律的規定也非常的寬容。《若干規定》第2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定,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關於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覆》中指出:“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可見《答覆》中對保密措施成立的要求較《若干規定》中更為寬鬆,只要權利人提出保密要求即可。
將權利人是否採取保密措施作為認定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在學理上頗多爭議,但從公安部門認證犯罪、查辦案件的角度來看,作為認定的要件十分必要。
根據司法實踐,權利人只要採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認為採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規章制度;
(2)是否與相對人或職工簽訂了保密協定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業秘密的特殊領域是否採取了適當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為防止泄密而採取的具有針對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一般情況下,合理的保護措施包括:
1.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
2.經營者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該項信息的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字樣等。
3.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信息是屬於保密範圍的信息。
4.經營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該項信息時,在有關的契約或者其他檔案中明確要求予以保密。
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託開發一項新技術,在開發契約或者委託契約中,明確要求對待開發的技術進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屬性就可以表明屬於商業秘密,權利人無需採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軟體開發商在其開發的軟體上進行加密,同時製作了解密軟體。這種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屬於該軟體開發商的商業秘密,開發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軟體,就等於採取了保密措施,無需再採取其他保密措施。

合法途徑

方法包括:獨立開發獲得;合法購買;從公開渠道觀察獲得;合法接受許可獲得及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等。

法律地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犯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保密方法

傳真機保密方法

1.企業高級管理人配備專用傳真機。因為,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會有單獨辦公房間,而其他不相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入其房間,這樣,對方在傳真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就可以直接收到傳真,不需要經過其他中間環節。有時,高級管理人員會讓秘書收發傳真,但是,對於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檔案,我們認為企業高級人員宜直接收發,減少信息傳播的不必要環節。
2.等候收發傳真。許多公司職員直接將傳真內容傳給對方,也不事先通知對方,事後也不確認。即使自己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配備了專用傳真機,但是,對方很可能是將傳真機放在企業公用部位的,如果未經通知直接發傳真,那么,該傳真件內容很有可能會被對方公司不相關的人員知悉,因此,對於載有企業秘密信息的傳真件,應與對方負責人事先聯繫,要求其親自或安排人員等候傳真件輸出。若對方要向自己公司傳真的,應事先要求對方,在傳真前進行傳真確認,讓自己公司安排人員等候輸出。在輸出完畢後,應與對方確認頁數及內容,避免對方因傳真機意外中斷而誤以為傳真完畢,之後繼續傳真而無人等候輸出。傳真機有時也會發生卡紙之類的情況,此時,一定要將傳真的壞頁也一起帶走,因為壞頁上也可能有部分傳真件內容,不能遺棄。
3.安排行政人員收取傳真。若企業採用將傳真機集中置於公共地方的,為防止傳真件內容被來往經過的其他不相關人員知悉或其他來收發傳真的人員知悉,企業應將傳真機放置於近靠行政人員的地方,並要求行政人員如有傳真件傳過來,應立即收取好傳真並交給傳真件收件人,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傳真件中間不必要環節。
4.傳真時不可離開。有時傳真人員因工作很忙,看到傳真頁數很多而傳真速度又很慢,所以,在啟動傳真後就直接去忙自己的工作了,估計差不多快傳完了再過來;有的人在下班時啟動傳真,因不願在傳真機旁等候傳真完畢就下班了,第二天上班時把傳真件拿走。由於傳真中間,傳真人員不在現場,已傳的傳真件會散亂在桌面上,其他不相關人員經過或來收發傳真會無意中看到傳真件的內容,導致泄密,而且此時很難知道泄密事實的發生。因此,即使傳真件內容比較多,傳真人員也不可中途離開,以免發生泄密事件。
5.對於企業重要秘密檔案可以採用親手交付。通過傳真件傳真載有企業秘密的檔案,但仍有泄密的可能,如今科技已高度發達,傳真過程中也有可能其傳真內容被第三方惡意竊取,因此,企業對一些重要檔案,不通過傳真形式,而採用親手交付,可以更好地確保企業秘密信息的萬無一失。

印表機保密方法

1.配備專用印表機。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特別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配備專用印表機,可以避免列印檔案內容被他人知悉。由於信息一旦被不相關人員知悉,就不像電腦刪除檔案一樣簡單了,很可能這一信息就會成為要挾公司的砝碼或競爭對手的有利武器。
2.若企業給掌握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員全部配備印表機有困難,可以將這些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的印表機與普通員工的印表機分開,並放置於單獨房間。這樣可以儘可能的減少不相關人員接觸到商業秘密。同時,如果在該房間內配備攝像頭,那么,即使商業秘密被不相關人員知悉,也容易查出,這樣,對誤知悉企業商業秘密人員有警示作用。
3.若使用公用印表機,先查看公用印表機邊是否有不相關人員,若沒有,在開始列印後,應立即親自到印表機旁等候。若有多份檔案,多次點擊列印會有一定等候時間,宜分別列印。若不願親自去等候列印輸出,也可以讓身邊親近的人替你去等候輸出,並告知其保密。對於一些不是很急的檔案,也可以選擇在中午休息時間或其他人尚未上班或已下班後列印。
4.有時,印表機會因缺紙而無法正常輸出或出現故障,列印人員對這一情況不可置之不顧,應查明原因,確保不使載有商業秘密的檔案失控。因為要是列印人員忽略了這一細節,在重新添加紙張或修復後,檔案很可能被輸出,這時,泄密的危險很高。有些列印人員因檔案修改而多次列印,千萬要將廢棄的列印檔案一併收回,不可遺留在列印室或隨意拋棄。
5.對廢棄的列印紙不要重複利用。許多企業為了節約,往往使用列印過的紙的背面重複列印,並且有的企業的高層帶頭使用列印紙背面進行重複列印,企業員工也往往以節約用紙為榮。節約固然是一種好習慣,但節約不當,會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各部門的列印件可能包括客戶信息,業務往來信息,財務信息,技術契約信息及其他各式各樣的秘密信息,這些都是公司重要的秘密,讓不相關的人員知悉會增加泄密的風險。因此,企業應明確規定並要求員工不得用企業廢紙重複列印。

電腦保密方法

一、設定電腦進入密碼
無論是桌上型電腦還是手提電腦,許多員工包括管理人員,經常在下班後或外出時,將電腦放在公司里,這樣,若有不正當想法的員工或其他人,就有可能偷偷打開電腦,查看、拷貝電腦里的商業秘密。因此,存儲商業秘密的電腦不設定進入密碼會讓竊密分子如入無人之境。所以,為了避免他人擅自使用自己電腦而造成泄密,因此,建議企業對所有電腦特別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的電腦設定密碼,這樣,其他人即使啟動了該電腦,也無法正常進入。還有一種情形企業也應注意,即有的人會暫時離開自己的電腦,有的人會因一時疏忽而忘了關電腦,即使設定了開啟密碼,他人仍可在這一時間段內進入該電腦。
筆者就曾處理過這樣的一個案件,有一大公司的銷售部經理下午有應酬外出了,但忘了關閉電腦,晚上,一位內部員工用光碟刻錄機刻錄了其工作電腦中的包括產品設計在內的大量商業秘密。為了防止這一情況,應設定定時鎖定電腦程式,即電腦處於不使用狀態經過一定時間,電腦會自動閉屏,若要再次使用,電腦會自動要求輸入密碼,這樣,即使暫時離開電腦或因其他原因而未關電腦,電腦在經過一定時間後將處於閉鎖狀態,他人無法進入該電腦,這樣,可以避免竊密者利用這一時間竊取商業秘密。
二、設定檔案進入密碼
為了防止企業秘密電子檔案被不相關人擅自打開或被竊取等,可以設定檔案密碼。其作用是凡是要打開此檔案,必須輸入密碼,這樣,即使該檔案被他人竊取或在傳輸過程中被不相關人獲取等,也不能知悉該檔案中的商業秘密內容。
三、設定檔案禁止複製
當企業的商業秘密檔案存儲電腦中不希望被他人複製時,可以設定禁止複製。這種做法,特別適用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企業存儲的重要商業秘密。有些商業秘密內容多且很詳盡,單憑頭腦是無法記憶的,因此,即使有人在很短時間裡草草看了一下,也不能記住全部內容。如果設定了禁止複製,那么,該檔案里的商業秘密就不容易被泄露。企業對哪些檔案設定禁止複製應有所選擇,不宜任意擴大禁止複製的檔案範圍。
4、拆除軟碟、USB接口及光碟刻錄等
現在,商業秘密泄密的重要途徑就是用隨身碟等直接從電腦中拷貝出來帶出公司,並且不易被發覺。因此,企業應根據內部工作需要,對凡是不需要上述外接設備的工作人員的電腦,將有關接口予以拆除,防止有人通過上述方法竊取商業秘密。
四、電腦內容清除
企業經常會有人員流動,比如工作調動,從一部門到另一部門,也可能是員工離職而聘用新員工,因此,單位經常會將以前使用過的電腦安排給員工使用,這可能會泄露商業秘密。因為在使用過的電腦里可能有大量的客戶來往信息等商業秘密,如果不予以全部清除,那么後面的員工一般都會帶著好奇的心理仔細查看該電腦里的所有檔案,這樣,商業秘密會增加被泄密的風險。因此,凡是給員工安排工作電腦的,只要不是新電腦,務必要讓企業內懂電腦的工作人員清除該電腦中前員工遺留的所有不必要的信息。
6、設定內部網路應避免包含商業秘密信息
許多企業都設定了內部網路,員工可以便利地獲得企業固定格式的材料、經驗等,但是,許多企業將公司的客戶詳細信息等也放在內部網路上,而且也有其他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為了避免其工作電腦出現意外而將商業秘密信息在內部網路的個人文檔中存儲,這是很危險的。這樣,其他員工很容易通過內部網路獲得企業的商業秘密,所以,企業應做到,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不要放在內部網路上,同時也應教育員工不要將包含商業秘密的檔案存儲在區域網路上。
7、安裝電腦操作歷史記錄程式
安裝這一程式的作用是可以保留該電腦中所有的操作的歷史記錄。如果該電腦中的商業秘密檔案被竊取或被他人查看等,就可能通過該歷史記錄來反映何時被竊取或竊看等信息,這樣有助於發現商業秘密泄密事實與查出事實真像,並且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網路保密方法

1、涉密計算機不上網
如今,黑客技術已經達到通過網路偵訊到聯網的計算機內的硬碟上的信息,因此,涉密計算機上網,會非常危險。所以,企業應將存儲企業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及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商業秘密的計算機單獨置放,不要聯接網際網路。對於一般的商業秘密,相關人員應注意,若要上網,應事先用隨身碟等將商業秘密檔案全部複製出來,在將計算機內所有商業秘密信息全部刪除後再上網。這樣,通過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防止黑客通過間諜手段竊取企業商業秘密。
2、限制網路聊天,禁止安裝攝像頭
很多員工在工作時間喜歡上QQ、MSN等進行網路聊天,由於上述網路聊天都有即時傳送檔案功能,容易將企業商業秘密通過網路聊天途徑泄密,因此,為減少商業秘密泄密的危險,企業應禁止普通員工進行網路聊天。當然有些企業,需要通過MSN聯絡業務等,企業可以允許特定員工使用MSN,這樣既可以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也可以不影響企業業務發展。企業應禁止安裝攝像頭,因為通過攝像頭不但可以將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全部暴露給競爭對手,而且也可以通過直接對準載有商業秘密的檔案而泄密。
3、禁止擅自下載、安裝與工作無關的程式
由於有些程式會帶有間諜軟體,若擅自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程式,很可能不經意間就被安裝了間諜軟體,所以,為保護商業秘密,員工不得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程式。
4、通過網路監控,監視企業信息傳播
通過網路傳送信息的途徑很多,有前面提到的QQ、MSN等,最常見的就是電子郵件。如今企業泄密的重要途徑就是通過電子郵件實現的。因此,企業通過監視內部員工的電子郵件,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商業秘密泄密。但是,電子郵件涉及到個人隱私及通信自由的法律問題,企業處理不當,不但會引發員工的對立情緒,而且還可能被認定為侵權,所以,企業實施網路監控務必要採取正確的方法:
首先,應明確告知員工網路監控情況,讓員工對公司的網路監控予以認可與理解,同時,也可以證明企業主觀上不具有過錯。
其次,為員工提供工作電子信箱,並要求員工一律通過工作信箱收發郵件,企業有權隨時檢查,並要求員工不要使用工作信箱收發個人郵件。若需收發個人郵件,要求其通過個人信箱。因工作信箱是企業為工作目的而設立,並且利用的是企業的資源,從法理上講,企業應有權作出上述要求。
因此,企業通過網路監控,可以了解企業內部信息傳播的情況,同時,也具有事先約束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效果。
5.採取加密措施。對於員工使用網路傳輸涉及商業秘密的檔案時,應使用加密電腦程式,取得解密鑰匙。信息的被送達人享有該鑰匙,進行解密,而取得信息。這種措施對於傳送檔案、信息途中的竊取、竊聽,以及員工因過失按錯送達對象按鈕,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人才保密方法

1.簽訂競業限制協定。簽訂競業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人員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與企業進行競爭。但是,企業對於簽訂競業限制有諸多誤解,認為只要規定在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從事與企業競爭的事業就萬事大吉了,而不約定補償金,其實不然。契約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企業若單方面限制離職人員的就業權,而離職人員未從這一義務中得到任何權利,那么,這一規定是不公平的,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定這樣的競業限制協定無效。既然這樣的約定無效,當然不能起到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作用。
另外,有些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才要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定,這種做法不利於保護商業秘密。因為離職往往有多種原因,有些員工已與企業產生了矛盾,所以,此時,離職員工一般不會與企業再協商簽訂競業限制協定。所以,企業應與離職員工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定,同時,應選擇在企業錄用該離職員工或該離職員工開始掌握企業商業秘密時簽訂競業限制協定,避免競業限制協定無效或無法達成協定而使商業秘密泄露。
2.企業應做到感情留人、事業留人、待遇留人。企業首先應重視人才;人才一般都有強烈的自我實現的要求,因此,企業應為人才充分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同時,企業應不斷提高人才的待遇,運用經濟槓竿留住人才。有些企業不斷有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才流失,而企業沒有及時對其自身進行反思,這是很可惜的。因為,從保護商業秘密的角度而言,留住了人才,實際上就是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
3.簽訂長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長期化,可以使關鍵員工產生收益長期化的預期,使得關鍵員工願意長期留在企業,為企業服務。因此,簽訂長期勞動關係契約,有利於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而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可以實現保護商業秘密的作用。
4.使人才成為企業股東。這一方法是通過讓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關鍵員工擁有企業部分股權,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之與企業形成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這些人才由於本身就是企業股東,從切身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司法救濟

法律在對被侵犯的商業秘密進行司法救濟時,一般是分別援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1)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視為違約行為,如果契約當事人依契約約定應當承擔保密義務而非法公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則依契約法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2)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視為民事侵權行為,如果商業秘密被他人非法獲取、泄露或使用,其權利人可依侵權行為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其民事救濟方法一般是申請法院頒髮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臨時禁止令和長期禁止令。臨時禁止令一般在訴訟中發出,長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審結裁決時發出。請求損害賠償既可單獨使用,又可同時使用;
(3)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依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一般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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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唐青林,湖南邵陽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在商業秘密領域辦理過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為多家大型科技企業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設計、商業秘密保密法律諮詢等服務。其關於隨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觀點多次被《智慧財產權報》、《科技日報》等全國專業性媒體廣泛報導,並多次為清華大學大學和眾多大型企業舉辦的總裁班講授《企業商業秘密法律保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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