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機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屬複雜客體;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採用了秘密竊取、物質引誘或者脅迫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所有的商業秘密;
2、行為人採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商業秘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轉讓因工作而使用的商業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是具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只要實施了竊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屬於商業秘密所有人的商業秘密,都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有兩種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故意侵犯;
2、過失,即應當知道於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侵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