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僅會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而且還會極大地破壞整個市場競爭環境和競爭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 外文名:Violation of business secrets
  • 有點: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
  • 行為要點: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
含義,特點,

含義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特點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契約,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契約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
此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單位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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