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是2010年3月,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該規定是為了促進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加快研究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對象:中央企業
檔案通知,規定細則,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加快研究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中央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中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進行保護。
第四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內容的,按國家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七條 各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上級保密機構、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決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相關事項。
各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作為本企業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教育培訓、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事件查處等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等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責範圍內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業秘密的確定
第十條 中央企業依法確定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併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由產生該事項的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普通商業秘密兩級,密級標註統一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自行設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預見時限的以年、月、日計,不可以預見時限的應當定為“長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標誌。標誌由權屬(單位規範簡稱或者標識等)、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組成。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商業秘密知悉範圍。知悉範圍應當限定到具體崗位和人員,並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商業秘密需變更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保密期限已滿或者已公開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條 商業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標誌,原標誌以明顯方式廢除。保密期限內解密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應當含有保密條款。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在涉及境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密審查程式,規定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對涉密崗位較多、涉密等級較高的部門(部位)及區域,應當確定為商業秘密保護要害部門(部位)或者涉密區域,加強防範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商業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銷毀等過程實施控制,確保秘密載體安全。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涉及商業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保密管理,保障商業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制定泄密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增強風險防範能力。發現商業秘密載體被盜、遺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查處並報告國務院國資委保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保證用於商業秘密保密教育、培訓、檢查、獎勵及保密設施、設備購置等工作的經費。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對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發生商業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業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責任,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