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青海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2014年12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從“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三個方面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要求和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青海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全面深化改革,實現全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治青理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加快推進“三區”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有力保障;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升行政效能,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在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推動政務公開和法治宣傳教育,為我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奠定了堅實基礎。
但是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省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現為:有些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權力運行不透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較為嚴重,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問題亟待解決;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市場主體缺乏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經濟社會發展法治化基礎比較薄弱;一些地區、部門對依法行政工作不夠重視,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有的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法制機構設定、基礎工作水平、工作力量配備與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繁重任務不相適應。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當前,我省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的關鍵時期,面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顯、責任更加重大。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省委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責任感,在省委的領導下,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提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水平。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省委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緊緊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緊緊圍繞“堅持正確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奮力打造‘三區’、建設全面小康”的戰略任務,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立足省情、改革創新、循序漸進、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實現以下工作目標:
——職能科學。政府機構配置科學、結構合理、運轉協調的行政組織體制基本建成。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基本理順,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基本到位。
——權責法定。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取得和行使權力,履行行政決策和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管理等職責於法有據。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承擔的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執法嚴明。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基本到位。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嚴格實施,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公開公正。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得到全面落實;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渠道更加暢通,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政府及其部門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必要、適當,社會公平正義得以維護。
——廉潔高效。行政權力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長效機制約束有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法治能力明顯提高,管理方式更加科學,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守法誠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依法行政觀念、能力明顯增強。政府公信力顯著提升,法治宣傳教育成效明顯,政務誠信示範引領作用突出,社會信用體系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務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1.依法規範行政職權。按照統一部署,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編制權力清單,公開主要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管理流程,堅決防止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按照權責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編制責任清單,明確崗位職責,落實責任主體,完善監督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
2.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規範、簡化審批流程,嚴格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論證,著力清理非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接、放、管”。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加快標準化建設,完善告知承諾制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合理劃分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強化省政府統籌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州)、縣(市、區)政府執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3.健全行政決策機制。依法科學界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政決策權,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完善行政決策程式,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推進行政決策法治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做到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確保行政決策經得起歷史、實踐和法律的檢驗。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交討論。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後的宣傳、解讀、解釋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必須遵守行政決策程式,辦公廳(室)必須認真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議事規則,依法辦文辦會辦事。
4.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健全工作機制和程式,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建設、推進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作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建設以及簽訂重大契約、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等事項,都應經過政府法律顧問論證審查。
5.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跟蹤、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機制。採取監督檢查、實地調研、問卷調查、輿情分析等方式,及時評估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及其經濟社會效果。完善決策機關與執行機關溝通機制,通過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及時發現彌補決策錯誤和缺失。監察機關、督查機構要定期對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並及時通報。監察機關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超越法定許可權、程式違法、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行政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6.完善政府立法機制。享有立法權的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凡涉及重大體制或者政策調整問題,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健全政府法制機構提前介入重要立法草案起草機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健全法制工作者、相關領域工作者、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起草機制和委託第三方起草模式。繼續推進基層立法工作聯繫點建設,完善重大利益協調論證諮詢機制,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傾向。探索採取行政機關自我評價、第三方評估、公眾意見調查等方式,開展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
7.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嚴格遵守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程式,將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堅持開門立法,公開向社會徵集立法項目,擴大立法意見建議徵詢覆蓋面,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必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立法聽證會。完善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協商制度,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健全政府立法意見建議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保障人民民眾合理訴求、合法權益得到充分體現。
8.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準確把握立法時機,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科學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及時與同級人大有關委員會溝通,做到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的立法工作計畫相協調。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圍繞“三區”建設,重點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發展循環經濟、保障改善民生、完善文化教育、節約能源資源、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加強政府立法,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反映客觀規律,符合省情實際,切實解決問題。
9.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通過立新修舊使立法工作與時俱進。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情況以及我省改革發展需要,對本部門執行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時提出清理建議。必要時,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清理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對地方性法規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強化立法機關對政府規章的解釋答覆工作,明確立法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確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效實施。
10.嚴格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監督工作,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嚴格落實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落實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完善規範性檔案異議處理機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禁止規範性檔案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加快推進規範性檔案電子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規範性檔案網上編號、網上報備、網上審查、網上監管。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11.積極推進綜合執法。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根據不同層級政府事權和職能,合理劃分執法許可權和責任,理順條塊執法部門分工與合作關係,最佳化配置執法力量。推進交通、農牧、林業、水利、商務等系統內部綜合執法資源整合,探索食品藥品安全、資源環境、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結合市(州)、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推行“大部門制”改革試點,完善行政執法管理,整合充實基層綜合執法力量,減少市(州)、縣(市、區)兩級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基層執法力量。
12.完善基層執法體制。加強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對行政執法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健全聯合執法、執法爭議協調、案件指定管轄、重大行政執法備案審核等制度,著力整治執法交叉、執法缺位、執法不公等現象。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在部分城區推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並逐步向全省推開。規範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行程式,嚴格落實不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13.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規定》,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眾舉報調查處理和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監督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對接。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4.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依法核准、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依據和職權,未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授權、委託或者“三定”規定未予以明確的,嚴禁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未經執法考試合格,不得授予行政執法資格,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許可權、執法區域、執法責任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制度。
15.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規則。實行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執法裁量基準,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完善執法公示、告知、聽證、決定等程式制度,加強行政執法案卷檔案管理,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確保規範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嚴禁各種形式的“明禁暗返”行為。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及時懲處各類違法行為,認真組織重大執法案件回訪,維護公共利益、民眾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堅持管理和服務並重、處置和疏導結合,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做到文明執法。
16.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嚴格執行執法案卷評查、評議考核、滿意度測評制度,推行執法案件立案及作出執法決定前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核制度,加大對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執法標準、執法責任、行為規範,建立非案件相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案件辦理的報告、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支持公益訴訟活動。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17.加強政府權力制約。堅持以約束行政權力為重點,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建立內部審批制度,強化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構建覆蓋行政權力行使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內部監督體系,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防止權力濫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
18.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黨紀監督,嚴肅處理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民主監督,認真執行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的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問責,積極配合人大、政協的調研和視察,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規定,尊重並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及時將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落實整改情況反饋司法機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探索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建立民眾舉報投訴辦理制度,建立通過媒體積極回應社情民意的機制,提高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新型傳媒的互動能力。
19.健全規範問責制度。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中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問責制度,規範問責程式,堅持權責統一、有錯必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嚴肅查處公職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職瀆職等行為。對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成效不明顯、問題比較多的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推進工作不力、發生重大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嚴格執行執法過錯和錯案問責追究制度,嚴肅查處執法不作為、亂作為以及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執法腐敗行為。
20.建設廉潔政府。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鞏固和擴大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切實履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黨組(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大對土地管理、礦產勘探與開發、項目和工程建設、財政資金管理使用、機關事業單位考招等領域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持勤儉辦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七)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21.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依法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行政經費特別是“三公”經費、征地拆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建立健全輿情的收集辦理制度。嚴格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權威發布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和監督保障措施,規範依申請公開對外答覆和內部辦理機制,為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2.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要求,結合市(州)、縣(市、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管理,實施標準化服務。創新審批方式,積極推廣並聯審批、聯合審批,推行限時辦結承諾制,提高執行力。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整合政務服務資源,實現各級各類政務服務平台的有效對接,構建覆蓋城鄉、上下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提高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效能,實現政務公開信息化。建立完善網上政務大廳,拓展網路服務功能,實現網上審批、繳費、查詢、辦證等事項,不斷提高行政效能。
(八)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23.依法規範信訪秩序。嚴格執行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引導和支持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法得到保護和及時處理。強化屬地責任,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的機制。
24.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切實發揮行政複議委員會的作用。嚴格執行《青海省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規範》,加大行政複議調解力度,擴大行政複議案件聽證範圍,逐步推行行政複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強化行政複議工作激勵和保障機制,切實解決行政複議有案不收、無人辦案等問題。
25.完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繼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形成信息共享、矛盾聯調、優勢互補的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合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對調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糾紛,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完善仲裁制度和規則,提高仲裁公信力,發揮仲裁機構在解決爭議、化解糾紛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行政裁決機制。推進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探索政府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支持、引導法律服務業規範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不斷滿足廣大民眾特別是農牧民和困難民眾對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服務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信訪、調解、群體性事件處置方面的積極作用。
(九)推進法治能力建設
26.加強法治教育培訓。堅持把憲法法律、黨規黨紀作為政府及其部門黨組(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學法制度。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和幹部培訓機構開展法治教育培訓,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輪訓。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中法律知識培訓不得少於20學時,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每年不少於40學時,其他公務員法律培訓每年不少於10學時。加大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法治教育和培訓力度,積極培養基層雙語法治業務骨幹。健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制度,堅持將法律知識測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的重要依據。
27.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完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體系,加快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步伐,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供隊伍和人才保障。加強政府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政府立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打造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工作隊伍。重視基層行政執法機構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和裝備。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建設一支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進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逐步解決基層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加強法治理論隊伍建設。加強法學教育,重視法學研究機構和陣地建設,支持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組織開展事關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理論研究。
28.加大人才選拔培養力度。
不斷最佳化行政機關法治專門隊伍結構,建立面向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的招錄製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拓寬基層法治工作人員遴選上升通道,更加重視少數民族法治幹部的培養和使用,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司法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工作崗位在培養、使用、交流、鍛鍊幹部方面的作用,引進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人才。重視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科、法學課程和法學理論研究隊伍建設,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
29.重視法制機構建設。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把法制機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本地行政編制總額內予以調劑加強,使之與其承擔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相適應。政府各部門要明確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內設機構,發揮其在制度建設、政策研究、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充實基層法治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基層單位要整合法治工作資源,明確專職法治工作人員,並在上級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確保把職責任務落到實處。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當好政府及其部門領導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
(十)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30.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積極開展國家憲法日活動,大力弘揚憲法精神。修訂實施《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廣泛開展雙語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司法、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宗教場所活動,堅持典型引領,引導廣大民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國小設立法治知識課程。落實行政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作用,提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成效。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加強法治廣場、法治公園、法治長廊等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打造“信用青海”。
三、保障措施
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增強依法執政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領導和監督本單位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嚴守黨紀黨規,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職責,親自部署、督促檢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形成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抓總、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各負其責、政府法制機構統籌協調、政府部門分工協作、各地區各部門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
要落實任務分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根據省政府落實本實施意見的任務分工方案,制定相關落實措施。同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1次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1次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加大投入,將法制機構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政府法制機構要履行職責,並指導組織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活動。政府各部門要增強全局觀念,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落實工作責任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計畫、年中有督促、年終有總結,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要強化目標考核。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的權重,認真落實《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及考核標準,將依法行政考核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責任考核。各級人民政府要不斷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和考核體系,並對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是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省委的領導下,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偉大實踐,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為建設法治青海,譜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青海篇章而不懈奮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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