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已經2015年4月7日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省政府負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受省政府直接領導。
第二條 領導小組由省長擔任組長,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常務副組長。領導小組設若干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成員。
第三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職責
第四條 領導小組負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工作要點,並負責監督落實。
(三)統籌、協調有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地區、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情況匯報,並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三、工作機制
第五條 領導小組實行全體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第六條 領導小組重要工作事項由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部分工作事項由領導小組專題會議討論決定;一般性工作事項,由領導小組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直接審定。
第七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議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提出建議,報領導小組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確定。
第八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由領導小組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出席人員為: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和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九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決定的需要由有關地區和部門辦理的工作事項,有關地區和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實。辦理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條 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由領導小組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簽發。會議紀要印發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以及與會議紀要有關的領導和有關地區、部門,同時報送省政府其他副省長。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擬以領導小組名義印發的檔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領導小組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審定。
四、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有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應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調動、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成員的,由所在成員單位及時補報接任人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組長(或由其委託副組長)批准後及時調整。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