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行“三個清單制度”,二、嚴格控制和實施行政許可,三、嚴格落實決策法定程式和決策法定責任,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五、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七、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八、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九、落實保障措施,
一、嚴格執行“三個清單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圍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清理最佳化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行政權力清單,實現“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
(二)探索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探索建立政府責任清單制度,明確部門職責邊界,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三)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公布的負面清單,放寬市場準入,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只要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進入。
二、嚴格控制和實施行政許可
(四)規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按照確保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審批項目規範統一的要求,市、縣(市、區)在2015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並向社會公布本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並實行動態調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轉變管理方式,切實加強後續監管服務。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五)規範行政許可前置審批事項。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核准機關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
(六)規範行政許可涉及中介服務事項。除特殊需要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任何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確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編制行政許可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企業需要中介服務的,由企業自主選擇。
(七)禁止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落實“五個嚴禁”: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於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三、嚴格落實決策法定程式和決策法定責任
(八)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落實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嚴格遵循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和標準,把部門論證、公眾參與、民主協商、專家論證、專業機構測評、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式。落實省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政府法制機構、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是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體,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討論。
(九)完善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以政府法制機構及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為依託,建立以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健全法律顧問列席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會議、參與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講法等工作機制,暢通政府法律顧問意見表達渠道,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政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十)建立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落實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強行政決策案卷管理,實現決策過程全記錄,發生決策失誤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倒查決策責任。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十一)大力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試點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市、區之間整合重複設定的執法隊伍,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整合部門內現有執法隊伍,一個部門原則上只保留一支執法隊伍;探索將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
(十二)完善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建立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合理劃分市、縣兩級行政執法許可權範圍,市縣分級管理事項以當地執法為主。完善行政執法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十三)加強行政執法主體管理。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及公示制度,規範委託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鈎。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標準,細化案件移送程式,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全力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省、市、縣三級信息共享平台建設,與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實現對接。
五、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十五)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社會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實現線上即時監控監測,加強非現場執法。
(十六)規範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執法流程,按照標準化、流程化、精細化要求,對執法環節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推行行政執法文書電子化,充分利用辦案信息系統、現場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技術手段,實現對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確保所有執法工作都有據可查。
(十七)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程式是否完備、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幅度或強制措施是否適當。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十八)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落實《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278號),在行政權力清理規範工作基礎上,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原則,分級細化、量化相關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2015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開發布裁量標準並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建立行政執法裁量案例指導制度,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每年公布一批認定事實清楚、執法程式規範、嚴格適用裁量標準的典型案件,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準確行使裁量權。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十九)加強政府內部權力制約。落實省政府十個重點領域制約權力的制度規定,形成有效制約監督行政權力行使的長效機制。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等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實現行政權力行使各環節的相互制約。
(二十)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推行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吸收外部力量參與案件審理,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複議審理機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保障行政複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市、縣級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專門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舉報、事前監督與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法撤銷和糾正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十一)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堅持依法審計,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強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審計對權力監督制約和保障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的作用。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按照國家、省要求探索落實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創新審計方式,加強審計計畫管理,突出審計重點,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二十二)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修訂的《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完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對在履職過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或其他不正當服務的行政過錯責任人,依法從嚴處理。
(二十三)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拓寬民眾監督渠道,及時回應處理民眾合法合理訴求。
七、深入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四)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按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擴大公開範圍,提高公開實效,實現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二十五)突出政務公開重點。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在財政預算領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公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均應公開本部門預決算;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在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重點公開徵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招標、投標方面的信息。在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重點公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災害救助與社會救助、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六)拓展政務公開範圍。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制度,建立全省行政規範性檔案查詢檢索系統,方便企業和民眾通過信息網路查詢各級政府和部門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落實行政審批公開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名稱、法律依據、條件、程式、數量、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以及申請行政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監督舉報受理機關及辦公電話等,行政審批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除依法需要保護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或者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
(二十七)全面實現網上審批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除因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所有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受理辦理,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服務機制,全面實現網上審批。依託現有政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八、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二十八)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制度,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把法律知識考試作為授予行政執法資格的前提條件,把法律素養和依法辦事情況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按照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
(二十九)加強行政複議應訴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職行政複議應訴人員資格管理制度,配備與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辦理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由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聘請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參與行政複議案件審理。
(三十)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律師服務能力為重點,加大培訓力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市縣政府以及行政執法部門按國家規定設立公職律師,納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十一)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充實市、縣政府法制機構法律專業人員,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普遍設立法制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普遍配備法治員。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分設。
九、落實保障措施
(三十二)深化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活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活動的意見》(川府發〔2014〕71號)以及《綿陽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實施方案》(綿委辦發〔2014〕52號),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實現領導幹部學法常態化。
(三十三)推行依法行政責任制。落實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實依法行政責任制。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訂《依法行政責任書》,明確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標任務、工作重點、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會同政府督查機構對《依法行政責任書》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開展日常和年終督促檢查,對推進工作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要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確保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十四)加強依法行政考核評估。落實《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川委辦〔2014〕37號)要求,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細化量化標準,健全考核機制,把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政府目標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更好地發揮法治對政府各項工作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第三方評估機制,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開展依法行政評估。
(三十五)加強依法行政督促指導。認真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創建活動,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進典型。重視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中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使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
此前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