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金融辦、省工商局、青海證監局《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027
  • 文  號::青政辦[2012]20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企業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19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精神,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切實防範化解風險,促進我省各類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決定對全省各類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現就清理整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交易場所清理整頓的重要意義
開展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對於加強交易場所業務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國內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範,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我省各類交易場所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作為加強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清理整頓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為依據,以促進交易場所健康良性發展為統攬,以堅持與完善制度建設為保障,加強交易場所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監管措施,建立弘揚誠信和懲戒失信的機制,進一步促進我省各類交易場所的發展和規範經營,推動交易場所做大做強。
通過清理整頓,切實規範全省交易場所,最佳化交易場所的發展環境,使我省交易場所達到規定要求,以規範促發展,以整頓促提高,逐步實現交易場所發展的良性循環,提升交易場所的整體形象,增強交易場所的整體實力和能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三、切實加強對交易場所清理整頓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我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由副省長高雲龍任組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吳慶生、青海證監局局長王建軍、省金融辦副主任朱樹山、省工商局副局長達建寧擔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青海證監局、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組成。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青海證監局,負責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的具體工作。各地區設立清理整頓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當地工商部門,負責召集成員單位統一開展工作,落實清理整頓任務,並負責在各階段工作完成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上報本地區工作情況。清理整頓期間,省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對各州(地、市)各階段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二)提高思想認識。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工作難度大,關係到維護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開展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是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的需要,是交易場所規範經營、加強監管的需要,是防範和化解交易場所行業風險的需要。各州(地、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與促進交易場所改革創新結合起來,紮實推進清理整頓工作,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三)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指導的原則。在清理整頓工作中,要根據交易場所的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抓好清理整頓過程中的工作銜接,防止出現交易場所日常工作停頓、癱瘓的現象。對一些特殊情況,要做好調查分析,制訂具體解決措施,避免“一刀切”。
(四)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工作應急預案制度。各州(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範整頓方案和整改措施,按規定時限報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辦公室。對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也要及時報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辦公室。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要加強信息溝通,通過編髮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清理整頓工作進展情況,促進工作深入開展。各州(地、市)要充分估計清理整頓中交易場所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及早制訂應急預案,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五)切實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各州(地、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對交易場所經營情況進行監測,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檢查,切實減少交易場所不規範經營行為。要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特別是要積極推動交易場所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努力發揮交易場所在完善地方金融體系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清理整頓的範圍
(一)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二)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契約交易。
(三)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四)為規範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外,必須報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五、清理整頓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清理整頓期間,青海證監局、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要配合抓好調查摸底和清理整頓工作。
(一)動員部署、調查摸底階段。各州(地、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符合各自實際的規範整頓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積極部署本轄區、本部門的清理整頓工作。在做好動員部署的同時,要認真組織調查摸底工作,重點摸清轄區內和本部門的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註冊時間、資本規模、業務開展、風險狀況、相關制度等基本情況,並於2012年2月3日前報送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辦公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各州(地、市)要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清理整頓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自查面達到100%。對查出的機構設立和業務運作中的各類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及時研究制訂糾正的措施,有效促進各交易場所儘快規範和糾正,儘量把問題解決在本階段,並於2012年2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州(地、市)要組織力量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結束後,各州(地、市)於2012年2月28日前將重點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辦公室。
(四)整改階段。各州(地、市)、相關部門對清理整頓過程中清查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歸類,針對不同的問題,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分別進行整改。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範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產品或契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整改工作結束後,各州(地、市)、各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並於2012年3月20日前報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辦公室。
(五)檢查驗收階段。省交易場所清理整頓辦公室要組織專門力量,按照清理整頓的要求,對交易場所查出問題的整改及處理情況逐一進行檢查驗收。未達到《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的交易場所,進行清理規範。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交公安機關。
六、加強制度建設,形成長效機制
各州(地、市)、各部門要繼續深化認識,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注重實效,努力形成長效機制,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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