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性質: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我省循環經濟,進一步促進全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7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是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成長模式。其中,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在“十二五”期間,省級財政通過整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資源稅增量部分以及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柴達木和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兩個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支持的範圍包括:循環經濟科技研究開發、套用推廣;循環經濟項目前期工作;循環經濟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示範性、導向性的資源綜合利用、節水節能、污染防治、技術套用推廣、產業升級等項目實施;支持試驗區進口適用技術和產品;對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價格進行臨時補貼和二次補貼以及發展循環經濟信息服務等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圍繞支持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目標任務,堅持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注重實效、公正透明。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使用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循環經濟試驗區建設項目和一般項目。循環經濟試驗區建設項目指循環經濟試驗區工業園區公用配套、能源共享、資源回收體系、水循環利用以及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一般項目指:
(一)循環經濟技術研發和套用推廣項目。包括:循環經濟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示範推廣、產業化生產;循環經濟發展中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連結技術套用;能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源高效清潔利用及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套用;綠色再製造技術套用等。
(二)構建循環經濟試驗區產業體系項目。包括:以鹽湖資源開發為龍頭的化工循環產業體系項目;以鹽湖資源綜合利用為基礎的金屬產業體系項目;以配套鹽湖資源開發為主導的油氣化工循環產業體系項目;以特色資源開發為配套的煤炭和鐵礦綜合利用產業體系項目;以高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的特色生物產業體系項目;以新能源產業為主導的新興產業體系項目。
(三)污染防治類項目。包括:固體廢棄物(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生活垃圾及廢棄電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技術、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重大項目;污染物減量化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項目;污染防治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的利用項目等。
(四)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類項目。包括:循環經濟試驗區內高耗能、高耗水行業的節能、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礦井水利用、企業廢水利用項目;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等。
(五)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和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支持建設循環經濟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及中介服務平台;支持建立統計、評價、考核體系。
(六)循環經濟前期項目。用於循環經濟發展等方面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七)開展循環經濟的其他工作。制定相關標準,實施項目管理,組織宣傳培訓等。第六條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省財政廳予以明確。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分為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和適當注入資本金。
第八條 對在循環經濟試驗區內登記註冊的以提升產業整體水平、延伸產業鏈、促進產業間共生耦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方面項目為主的重點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單一所有權的民營企業,可有選擇性的採取注入資本金方式予以支持,注入的資本金占企業註冊資本的30%以內,委託青海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或試驗區內專門設立的國有資本主體作為出資人代表進行管理,保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
(一)循環經濟試驗區建設項目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循環經濟試驗區公用配套、能源共享、資源回收體系、水循環利用以及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按照項目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助,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項目實施期不超過3年。
(二)一般性項目採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由申報單位自願選擇。
1.投資補助標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0%以內給予補助;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款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以內給予補助;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的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以內給予補助;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款的項目,經審查核定後,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2.貸款貼息標準:根據申報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建設或改造項目貸款契約(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上年度貸款實際到位和利息支付情況,給予60%—70%的貸款貼息。貼息額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貼息期限為2年。第十條同一項目近三年內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同一項目的同一建設內容,不予重複支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全省循環經濟發展確定的方向和重點;
(二)項目主體明確,有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制度,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項目實施後具有顯著的節能、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減少廢棄物排放的效果。
(四)項目自籌資金和其他配套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一)每年2月底前,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
(二)項目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按照屬地原則,於每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經(貿)委、財政等部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項目單位將申報材料分別報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各州、地、市相關部門及兩個管委會對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初審、匯總後,聯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屬企業和中央駐青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並按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經(貿)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安排原則和項目申報條件,對申請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並對審查結果負責;項目單位要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及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2.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
3.項目實施的意義及必要性。包括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對產業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市場分析,產業關聯度分析等。
4.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採用的工藝技術路線與技術特點,設備選型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等。
5.項目技術基礎。包括循環經濟技術開發情況,已完成的研發工作及中試情況,技術或工藝特點,與現有技術或工藝的比較優勢,重大關鍵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6.項目投資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貸款償還計畫等。
7.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評價審查意見及節能部門出具的合理用能審查意見。
8.項目財務分析、經濟分析及主要指標情況。
9.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金融機構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
(二)循環經濟試驗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的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建設投資規模及籌措方案;項目建設選址情況;初步設計概算等。
第五章 項目審定及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從資金安排原則、項目申報條件、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檔案材料是否真實完整三個方面,對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提交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實行項目公示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將審查通過的項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要全面詳實,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公示期為七天。第十七條公示結束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下達項目計畫,省財政廳按項目計畫下達資金計畫,並按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六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和財政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管理。每年末,各地要及時將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及其它重大事項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項目完工後,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認真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工程施工和財務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逐級上報,經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同意後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將資金全額退回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沒有完成建設目標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於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暫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請專項資金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建字〔2007〕160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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