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目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目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物排放,加快結構調整,加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目管理,促進我省循環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我省備案、核准、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目(以下簡稱循環經濟項目)。
第三條 循環經濟項目由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 循環經濟項目的認定條件
循環經濟項目是指在資源綜合利用、資源再循環節能節水和污染物防治等領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的降低資源消耗,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項目;合理延長產業鏈,降低污染,減少廢物排放項目;資源再生,提高廢舊資源利用率的項目以及產業化技術開發和引進技術改造項目。
項目的資源產出率、單位產品資源消耗 (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廢物排放等各項指標必須達到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國內先進水平。
項目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採用的生產工藝技術要先進適用,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良好,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五條 循環經濟項目認定原則
(一)對列入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實施方案和國務院批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中的項目優先認定。
(二)對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達到預期目標的循環經濟項目,優先認定。
(三)對技術先進適用,目標明確,指標先進可行,在行業內或地區具有較好示範帶動作用的項目優先認定。
(四)項目社會效益顯著,項目實施後具有顯著節能、節水、節材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效果,能夠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項目優先認定。
第六條 循環經濟項目認定程式
(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的項目,直接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二)由省級項目管理部門備案、核准和審批的項目,由項目管理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三)其他項目由海西州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並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四)特別重大項目報領導小組審核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通過認定的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認定批覆檔案,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
第七條 循環經濟項目申請認定所需的相關檔案和材料
(一)項目的備案、核准及審批檔案複印件;
(二)有關部門初審意見;
(三)項目單位申請認定檔案及項目簡介 (2000字以內,包括項目主要內容、促進循環經濟的意義、技術先進性、所達到的預期目標,與國內同行業或領域相關指標的對比、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等);
(四)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
以上檔案和材料為一式五份。
第八條 循環經濟項目的認定方式
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認定,也可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評估,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第九條 循環經濟項目認定採用動態管理,原則上有效期為五年,自認定之日起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覆核,對達不到認定條件的項目取消其循環經濟項目認定。期滿的項目可以再次申請認定。
第十條 循環經濟項目的備案、核准
符合《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和 《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 》有關規定的項目實行備案和核准制,企業按《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 《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 》有關要求和分工備案、核准外商投資項目的備案、核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循環經濟項目的審批
以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 )和地方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審批程式和分工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統一上報。
第十二條 經領導小組認定的循環經濟項目享受國家和地方有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工商、稅務、財政、國土資源、環保、海關等有關部門憑領導小組認定批覆檔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省、州 (地、市 )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在項目立項、貸款貼息、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等方面對循環經濟項目予以支持。在年度財政預算以及基本建設、地質勘探、企業挖潛改造和科技三項專項費用中安排一定的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扶持力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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