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再利用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
200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利用
- 外文名:recycle
- 要點:循環經濟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注音:zàilìyò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