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增強循環經濟試驗區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70號)精神,進一步增強循環經濟試驗區科技創新能力,更好地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結合試驗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增強循環經濟試驗區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內容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70號)精神,進一步增強循環經濟試驗區科技創新能力,更好地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結合試驗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財政預算保障的重點,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在年初編制預算時,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各級政府財政科技撥款占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的比例達到15%,並逐年給予增長,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二)在省政府設立的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用於循環經濟試驗區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三)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方式。金融機構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科技型企業發展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科技型企業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積極推進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商標權權利的質押業務,由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會同省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認定和管理辦法》。
(四)鼓勵社會資金建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信用擔保機構。此類擔保機構可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增強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
(五)鼓勵社會資金支持科技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支持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科技創新平台的研究開發經費,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後,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加大對創業風險投資的扶持力度。鼓勵國內外有實力的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機構在試驗區創辦風險投資基金和股份公司。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按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首期出資控制在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七)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要占銷售額比重達到5%以上;科技型企業達到3%以上;將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認定、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八)支持柴達木循環經濟研究院在循環經濟試驗區總體戰略方向上開展研究,對循環經濟試驗區的發展提供高層次、高水平決策諮詢,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專項資金安排300萬元用於支持重大科技項目研究。
(九)加大對海西柴達木科技創新園建設的支持力度,將其納入省基本建設計畫予以支持。
(十)鼓勵試驗區行業龍頭企業、骨幹企業與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產學研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科技計畫對經認定的聯盟提出的科技項目和產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優先予以支持,並積極爭取國家科技項目支持。
(十一)鼓勵試驗區企業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為省級的,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5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的,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對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實行加速折舊。
(十二)鼓勵企業與省內外科研院校、兩院院士共建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企業工作站。對於進入工作站的院士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企業分別給予不少於100萬元和50萬元的科技項目啟動經費,經核定後,專項資金給予1∶05比例的資金匹配支持。
(十三)鼓勵省內外科研院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與區內骨幹企業共同組建大型科學儀器及設備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檢測中心、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公共服務平台、礦產資源信息庫和科學資料庫等科技基礎條件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為擴充服務功能,對新購入5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購置金額50%的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補貼按照儀器設備的技術先進性和在本地區不重複購置的原則擇優安排。
(十四)對上述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用地,參照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70號)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10%—50%執行,適當降低園區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規定執行。
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十五)鼓勵省內外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協會和個人參與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一次性資助100萬元。依照國家規定享受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優惠政策。
(十六)根據試驗區經濟的發展需要,試驗區管委會組建試驗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為企業提供技術開發、產品設計、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技術培訓等中介服務。
(十七)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建立技術諮詢、技術轉讓、無形資產評估、智慧財產權代理、信息諮詢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其從事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契約登記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可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費。
四、支持智慧財產權創造與技術標準化
(十八)鼓勵區內企業和個人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專項資金分別給予0.5萬元、0.2萬元、0.1萬元補貼。
(十九)對授權地址在區內的企業和個人在上一年度及當年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專項資金分別給予2萬元、0.3萬元、0.1萬元獎勵;對獲得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5萬元獎勵。
(二十)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省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且在區內實施產業化的項目,經認定後,專項資金給予轉化資金支持。
(二十一)以股權投入方式轉化專利或科技成果的,專利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進行轉化的,專利和科技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稅後利潤30%的權益;企業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贏利後5年內,每年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收益,獎勵專利和科技成果完成人。
(二十二)鼓勵企業積極主導或參與技術標準制訂工作。專項資金分別給予負責制訂和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50萬、30萬、10萬元資助。
五、鼓勵引進創新人才
(二十三)對區內企業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帶頭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產業領軍人物等高層次人才,在配偶就業、住房、科研項目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或資助,並由企業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對引進人才的子女戶籍遷入我省的,解決子女上學,在我省參加高考的資格認定條件方面給予適度放寬。
(二十四)對調入或與區內企業簽訂工作協定5年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專項資金給予每位10萬元的安家補貼。
六、激勵企業自主創新
(二十五)鼓勵企業增加技術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十六)按照《青海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青財采字〔2010〕527號)開展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經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優先購買列入《青海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
(二十七)經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進口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規定,減免關稅。
(二十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70號)檔案的有關優惠政策,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經認定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6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二十九)上述規定所涉及的經費,在本文第二條規定的額度內,按照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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