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015000185/2009-00096
  • 文號:青政辦[2009]85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9/5/4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和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推進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集約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範、監督到位的國有資產有效運行機制,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6〕134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省財政廳委託相關機構,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不需用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運作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省級單位)。
第二章 公物倉運作原則
第四條 公物倉運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託管理,接受監督。
(二)短期儲備,調劑餘缺。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公開透明,處置規範。
第五條 受省財政廳委託管理公物倉的機構在省財政廳的指導下制定公物倉資產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倉倉儲管理制度。對儲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卡管理制度,並進行分類管理。公物倉設專人承擔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二)建立公物倉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倉儲物資財產專賬,準確反映倉儲物資的原值、增減變動及變價收入等情況。
(三)建立定期盤點制度。對公物倉所保管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建立資產處置制度。對不需用或使用頻率較低的物資,經省財政廳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處置。
第六條 盤活閒置資產。對短期閒置的倉儲資產、零星房屋建築物,經省財政廳批准後,面向社會出租,以發揮國有資產的最大效益。
第三章 公物倉管理範圍和工作程式
第七條 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單位占有使用”的原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省級單位凡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資產,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下列狀態資產一律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
(一)閒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不需用的資產、已更新淘汰的資產、出租的資產。具體包括:交通工具、辦公家具、辦公自動化設備、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等等。
(二)報廢的資產。按照《青海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青財行字〔2006〕1090號)和《青海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青財行字〔2006〕1091號)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後報廢的資產。
(三)超標和超配(編)資產。超過《青海省省本級資產配置辦法(試行)》(青政辦〔2008〕140號)規定標準配置的資產。
(四)更新的資產。省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購置資產後,按“交舊領新”管理要求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
(五)經省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節慶和會議、文體和展覽等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可循環使用的資產。
第八條 省級單位向公物倉上繳資產,按下列程式辦理,並依據省財政廳批覆檔案(或備案材料)及公物倉出具的相關憑證核銷賬務:
(一)閒置資產。每年年度終了,省級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和盤點,並於次年3月31日之前,將本單位閒置資產報省財政廳備案後繳入公物倉。
(二)淘汰、報廢的資產,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後,由省級單位繳入公物倉。
(三)超過青政辦〔2008〕140號檔案規定標準配置的資產,由省級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制定處置計畫,並報省財政廳批准後,繳入公物倉。
(四)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省財政廳預算安排資金購置資產後,更新置換出來的資產,由省級單位在新購置資產配發前辦理應上繳公物倉資產的相關手續。
(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節慶和會議、文體及展覽等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對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對可繼續使用的資產,由主辦單位負責繳入公物倉。
第四章 資產處置及收入
第九條 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按下列程式處置:
(一)省級單位申請購置資產的,凡公物倉內備有的物資,根據省財政廳的資產調撥通知,公物倉優先調撥給省級單位。對存量較大,省級單位不需要的資產,根據省財政廳的資產調撥通知,公物倉調撥給州(地、市)、縣、鄉行政事業單位,支持其履行職能和加快社會事業發展。
(二)省財政廳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大型節慶和會議、文體及展覽等活動需購置資產的,省財政廳及主辦單位應優先從公物倉短期儲備物資中安排領用。公物倉短期儲備物資不能滿足需要的,按原資金渠道購置。
(三)對不需用的資產,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拍賣、競爭性談判等方式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違規、腐敗行為的發生。
(四)零星房屋建築物需對外出租的,經鑑定能繼續使用的,根據實際情況,報省財政廳批准後出租或轉讓。
(五)公物倉面向社會轉讓資產的,應當履行以下工作程式:
1、向省財政廳提交應當對外轉讓的資產清單。
2、擬轉讓資產的處置方案。
3、委託中介機構對擬轉讓資產進行評估。
4、在網路或平面媒體進行公告。
第十條 公物倉面向社會轉讓資產,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省財政廳同意轉讓資產的審批檔案。
(二)轉讓資產清單。
(三)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十一條 公物倉運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與受委託機構按照市場原則商定,在省財政廳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
第十二條 公物倉處置資產、出租房屋建築物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公物倉的日常運行進行管理,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每年會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對公物倉的運行結果進行評價,形成評價材料,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受委託機構管理和運作公物倉,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與省財政廳簽訂的委託協定載明的各項約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處置資產的,按照受委託機構與省財政廳簽訂的委託協定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州(地、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相關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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