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2〕1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5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提升創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辦發〔2021〕27號)、《青海省關於最佳化科技創新體系 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辦字〔2020〕76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賦予科研單位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激發創新活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設立,主要用於解決涉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基礎前沿學科、培養科技人才、最佳化科研環境條件、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平台和科技服務體系、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等。主要目標是提升全社會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研究開發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事業、中央駐青非獨立法人企業,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等。
第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分別履行相應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實施科技專項項目。
省財政廳負責落實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指導省科技廳實施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和績效目標,組織專項資金管理,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規使用專項資金,自覺開展和接受專項資金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 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四個面向”,結合“四地”建設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需求,支持能夠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科研活動。
(二)分類支持,多元投入。根據科技研發活動的特點和規律,科技專項資金分別採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等資助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參與科技項目的實施。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依法理財的要求,建立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公開透明,擇優資助。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揭榜掛帥”、“帥才科學家負責”等方式確定資金支持對象,並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制度辦法、申報流程、評審、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面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支持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包括:
(一)重大科技專項。圍繞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遵循科技創新規劃的重點方向和技術路線圖,聚焦重大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和社會發展目標,實行公開競爭及頂層設計方式分配資金,原則上採取事前資助、事後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項目補助專項資金一般採用分期撥款的方式。
(二)重點研發與轉化計畫。重點依託創新型城市、創新型縣市、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創新平台促進研發成果的熟化和轉化,解決省內產業和區域發展中面臨的公益性、共性科技問題,組織省內外科研單位與相關生產(產業)主體開展研發合作和聯合技術攻關。包括企業研究與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援青、東西部合作國際合作專項等計畫支持方式。主要以公開競爭方式為主,擇優委託方式為輔,原則上採取事前資助和事後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對於企業研發項目一般實行後補助政策,企業申報重點研發與轉化項目原則上要求其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達到所申請專項資金1倍以上。
(三)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發揮專項資金槓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和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積極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生態,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打造創新型領軍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服務機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等,其專項資金開支範圍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四)基礎研究計畫。支持圍繞我省傳統優勢產業改造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難點焦點,開展原創性的套用基礎研究,鼓勵自由探索與目標導向相結合的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和前沿性的基礎研究項目。主要包括自然科學基金、套用基礎研究、軟科學、政策研究等類別資助項目,以事前資助為主。
(五)創新平台建設專項。主要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基礎條件平台、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及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示範基地、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主要採取“項目+平台+人才+資金”的一體化方式,根據定期績效評估結果給予支持的組織管理形式。
(六)其他支持範圍。主要是我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且未納入上述五類計畫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和活動,包括科技創新示範縣、科技顧問、科技特派員、科技專員、科普和獎補政策兌付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資助。指在項目立項後,根據專項資金計畫進行事前資助,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的資助方式。
(二)事後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或者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省科技廳根據實施結果、績效等實際情況,事後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的支持方式。
1.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以科技成果產品化、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具有可量化考核指標的項目,在通過項目申報、立項評審、批覆立項和簽訂項目契約書後,按照契約書約定的目標任務進行考核並驗收通過的,給予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
2.獎勵性後補助。實施單位圍繞全省科技發展規劃重點支持方向,結合產業或自身發展需要,先行內部立項並投入自有資金開展研發活動,取得相關原創技術成果,且科研活動未得到國家和省級財政經費支持,經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評估後,給予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對於經評估認定後優先爭取到國家科研專項資金支持的,從省級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配套支持。
3.服務運行後補助。省級科技創新平台和科技服務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的科技研發服務、技術轉移轉化體系建設、技術交易、創新創業孵化、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等各類服務,按照相應管理辦法和規定,經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考核評估後,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確定補助額度,給予適當配套支持。
後補助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經費支出單獨列賬、單獨核算,未進行單獨核算的不予支持。後補助資金由單位統籌使用,用於相關研發活動支出。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從項目資金中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支出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所有科目費用根據科研需要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也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包括:
(一)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類和圖像採集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建立大型科研儀器購置查重機制,對於已有科研儀器,原則上不予購置。
(二)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支出範圍、標準。其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乾制。鼓勵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位化、無紙化。
科研人員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落實中央關於破除科技評價“唯論文”不良導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學術期刊“黑名單”或預警名單上發表論文的支出。
其他相關支出是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財務驗收審計費、土地租賃費、臨床試驗費、入戶調查費、青苗補償費、與項目任務相關的培訓費等。
(三)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其中,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中,院士、全國知名專家、省外專家諮詢費用參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執行。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和報價單。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支出。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實際貢獻掛鈎,要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績效支出的使用範圍和標準應在單位內部公示。對於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管理,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績效支出的發放對象為直接參與項目的人員,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擠占,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批及下達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圍繞科技創新規劃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任務,通過前期調研、需求徵集、委託第三方機構深入對接行業主管部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挖掘創新需求,於當年3月底前凝練形成下一年度申報指南,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按照“全年申報、分期評審、分批入庫、集中出庫”的原則,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定期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開展入庫評審,經誠信核查和法律審查後,形成擬入庫項目建議,經會議研究後納入項目儲備庫。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省級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情況確定年度擬出庫項目計畫和經費預算。項目申請人及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十三條 年度擬出庫立項項目計畫由省科技廳在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反饋異議提出單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納入年度立項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據實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項目預算評審與項目立項評審同步開展,由省科技廳組織行業和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堅持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重點對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不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專家組必須出具單獨的經費預算評審意見,保證其獨立性。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財政資助資金以及從依託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對於其他來源資金,應當充分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並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或其他財政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包乾制項目按照《青海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包乾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青海省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青財績字〔2019〕1297號)相關要求,對下一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並提供政策依據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項目進度安排,確定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分年度撥付資金。
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分計畫類別匯總項目年度預算績效目標、政策依據,與分年度預算申請一併於當年9月份之前報送財政廳。
承擔單位為省級預算單位的,項目專項資金預算編入該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省級非預算單位的預算編入省科技廳年初部門預算後轉撥;市(州)縣單位專項項目資金納入專項轉移支付清單管理,並在當年11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年度預計數。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和部門預算管理及績效目標編制等要求,對申報不規範、績效目標不合理、立項理由不充分的專項項目資金,退回申報單位重新編報,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省科技廳作出不予立項的建議。
第十七條 經省人代會批准後,省財政廳20日內批覆專項資金預算,60日內將全年專項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到有關市縣財政。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需在30日內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專項項目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下達預算和項目計畫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含預算及績效目標),項目契約書(含預算及績效目標)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綜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應按照下達計畫,硬化績效約束,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具體指標,明晰各方責權。新開項目首年度撥付資金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同時嚴格落實財政預算執行有關規定,加快執行進度,減少資金存量,提高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根據具體項目需要,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部門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在收到撥付資金後,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研究進度,及時向項目參與單位撥付資金。項目牽頭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此情況的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採取約談、暫停項目後續撥款等措施。撥款過程中涉稅事項,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項目資金一經批覆下達,應按計畫及時實施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財政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保證其他來源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級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法人責任意識,加強資金監管和基本制度保障,具體如下:
(一)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財務核算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和流程;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科技倫理規範等與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二)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落實財務審查、項目進度、會計核算主體責任,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並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專項資金要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等要求切實加強會計管理,夯實會計基礎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法落實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
(四)實行內部公開監督制度,在單位內部或適當範圍的外部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廣大科研人員監督。
(五)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和科技倫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於不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安排年度預算時將給予調減或停撥年度經費。
第二十二條 擴大科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專項項目總預算不變的,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省科技廳審批。
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情況,及時辦理調劑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調減並用於直接費用。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
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省財政廳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省財政廳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強化政府採購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可以由具備從事專業工作素養的在校學生、課題組外聘人員擔任,也可通過服務外包方式由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和服務外包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在項目經費中據實列支或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實際情況統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我省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市內交通費、住宿費、野外工作中發生的相關支出等費用,經單位財務部門批准後,可以不使用公務卡結算。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驗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原則上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廳有權調配用於其他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定執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第二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期內的年度結餘資金可在項目執行期內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實施期滿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終止實施、撤銷、未通過驗收、整改後通過驗收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由省科技廳報省財政廳審定批覆後統籌安排相關計畫支出。
第六章 項目驗收、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成項目驗收工作組負責項目驗收和綜合績效評價。對基礎研究計畫項目,不再組織財務驗收;對已進行財務審計的項目在驗收時對審計結論予以確認。對其他科研項目,將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合併為項目驗收綜合績效評價,科研經費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驗收時不要求提供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科研項目,不得通過財務驗收(負面清單):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及綜合績效評價
(一)項目實施期滿後,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成項目驗收工作組負責組織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根據資金使用情況自主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驗收依據,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後,按程式報送驗收工作組。項目承擔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二)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據項目契約書(含績效目標),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綜合績效評價。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驗收財務審計。項目驗收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針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的科研項目,建立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一步細化評估標準和考核分值。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評價體系規定內容開展自評,驗收工作組在單位自評基礎上,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綜合績效再評價,逐項核實項目進展、成效及資金使用等情況,給出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完成後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三十二條 科研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清查處理,區分不同情況,督促承擔單位按原渠道全額或部分上繳結餘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應加強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增強監督合力,依法依紀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各地相關部門、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並配合財政、巡視、審計、科技等部門做好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事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出現第三十條有關情形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限制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當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經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作出正式處理,存在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 項目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預算審核下達、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在項目驗收審計和評審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4日起執行。《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財教字〔2021〕22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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