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青海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進一步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健全財政產業發展支持體系,推動以財政直接投入向間接扶持轉變,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導向和槓桿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由青海省財政廳辦公室於2014年7月31日印發,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進一步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健全財政產業發展支持體系,推動以財政直接投入向間接扶持轉變,充分發揮引導資金的導向和槓桿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在省政府的指導下由省財政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體育局共同管理,專項用於對文化產業的引導和扶持,提高民族民間特色文化產業整體實力,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與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引導撬動、公開公正、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向、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向
(一)重點支持能夠體現國家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文化產業政策及能夠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的文化產業項目,即: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明顯提升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迅速壯大文化產業規模,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市場前景好、示範引領帶動能力強、影響力大的項目。
(二)優先支持促進金融資本與文化資源對接,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的項目;省上確定的文化產業重點發展項目;國家有關部委在本省區域內實施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對經濟、稅收以及對提升民族特色文化品牌知名度、影響力等有重大貢獻的文化產業項目;原創性強、能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文化產業項目;重大民營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支持中小微文化企業發展。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範圍
(一)文化、新聞出版產業引導資金支持範圍:
1.支持文化與科技融合程度較高的創意設計、動漫遊戲、數字出版、新興媒體(網路音樂、網路演藝、網路廣告)等新興文化產業發展;
2.支持綠色印刷設備升級改造、新聞出版業數位化轉型升級、精品圖書出版、演藝娛樂、文化旅遊開發、工藝美術、文化會展、著作權交易和服務貿易等文化產業發展;
3.支持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發展,重點支持文化與科技、旅遊融合的創意產業園區和地方特色文化產業園區建設;
4.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重點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傳播、消費的數位化、網路化進程,強化文化對信息產業的內容支撐、創意和設計提升;支持利用數位技術、網際網路、軟體等高新技術支撐文化內容、裝備、材料、工藝、系統的開發和利用;
5.支持原創舞台藝術優秀和精品劇目創作生產、演出及市場推廣,相關出版物等藝術品牌打造;
6.支持骨幹文化企業“走出去”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7.支持發展文化連鎖經營、物流配送、文化電子商務和增值服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和各類文化中介機構;
8.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風情的民族工藝品創意設計,特色文化資源向現代文化產品轉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廣;
9.支持各類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及產業規劃編制;
10.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
(二)廣播影視產業引導資金支持範圍:
1.支持廣播影視產業基礎設施改造以及配套設備的購置;
2.支持電影院線建設、高新技術在電影製作、發行等方面的套用,扶持廣播影視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廣播影視企業“走出去”,支持市場前景較好、帶動能力較強的優秀影片和重點專業性電影網站建設等;
3.支持廣播影視產業園區發展,扶持影視外景拍攝基地發展壯大,支持高科技在影視製作等方面的套用;
4.支持廣播影視新媒體、新業態發展,對優秀少數民族語言影視節目、動漫譯製以及在我省立項或備案宣傳青海題材的優秀影視劇本創作、獲獎影視、紀錄片、新聞作品等進行獎勵,扶持廣播影視作品後期製作;
5.支持全省廣播影視產業人才培訓及產業發展規劃編制;
6.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廣播影視產業項目。
(三)體育產業引導資金支持範圍:
1.支持體育產業帶、產業基地及產業群的建設,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及配套設備的購置;
2.支持體育產業品牌及體育產業服務機構的培育;
3.支持國內外知名的體育賽事、體育活動及全民健身;
4.優秀體育產業單位及體育科研成果的獎勵、產業培訓、產業規劃編制等;
5.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體育產業項目。
第六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方式
引導資金採取貸款貼息、先建後補、政府購買服務、業績獎勵、項目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支持。
(一)貸款貼息。主要用於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經濟效益顯著的文化產業項目因銀行貸款而發生的利息貼補。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貸款規模、貸款利率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二)項目先建後補。分為事中補貼和事後補貼,事中補貼主要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專項儀器設備購置、文化產品創意設計研發等前期投入;事後補貼主要用於對項目完成後的以獎代補。對申請引導資金補貼的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影響力及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確定補貼額度。
(三)政府購買服務。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4〕74號)精神,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對文化企業承擔政府要求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給予補助。
(四)獎勵。對獲得省級、國家級或國際文化產業相關獎項的項目,重點文化企業、重大文化產業項目進入國內國際市場的,以及引進國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給予獎勵。
積極探索股權投資、風險投資、保費補貼等其他支持方式,扶持有發展潛力的重點文化項目以及處於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型文化企業和高成長性文化企業,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文化領域,通過市場機制發展文化產業。推動建立多元化的文化產業發展投融資服務體系。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為在省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及從事文化產業相關工作的部門或事業單位;
(二)項目申請單位與項目實施單位應為同一主體;
(三)申請單位經營管理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納稅信用良好;
(四)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股權結構清晰合理,資信等級較高;
(五)創新能力特別是原創能力較強,管理團隊穩定且素質較高;
(六)具有通過銀行貸款吸引社會資本等資金籌措能力;
(七)申報項目已經按規定程式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應由或已獲得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
(五)項目實地考察時未能按要求提供財務和稅收資料的;
(六)以前年度引導資金扶持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條 申請引導資金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說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二)項目批文和規範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項目單位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貸款證明以及報表附註說明等(複印件);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契約、已支付貸款利息憑證、利用貸款實施項目情況說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程式
(一)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由市(州)級文化、廣電、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報送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文化、廣電、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並提出初步意見。形式審查的重點包括:項目單位的申報資質、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項目發展前景、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項目預期效益、項目與文化產業的關聯度等。
(三)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業內專家組按規範的評審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和綜合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的意見,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省財政廳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報省政府審批,按財政隸屬關係下達項目實施部門或單位。
第十一條 建立評審專家庫。入庫專家主要由相關管理部門、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文化投資機構等文化產業專家組成。各主管部門每年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部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當年度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引導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及撥付,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使用引導資金,加強資金的管理,單獨明細核算,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並主動配合做好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市(州)財政、文化、廣電、體育部門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市(州)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匯總全省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過程監管制度。各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引導資金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確保引導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對進展過於緩慢的項目,省級主管部門應進行連續跟蹤檢查。對引導資金下達後6個月內仍未實施的項目,省財政將收回引導資金。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應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主管部門需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對已支出的資金做出經費決算上報省財政,剩餘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
第十六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引導資金的,將追回已經下撥的引導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引導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省財政廳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引導資金進行績效考評,確保引導資金使用取得實效。
績效考評是指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的考評。主要考評項目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單位財務管理狀況、單位財務信息質量等方面的內容。
績效考評的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引導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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