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是一種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青海省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專項經費的管理,規範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活動是指為加快青海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升對內對外開放水平,展示青海形象而舉辦的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經貿、文化、體育等各類大型活動。
第三條 大型活動專項經費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大型活動開支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管理的原則。
(一)多方籌集,統籌安排的原則。大型活動經費要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做”的原則,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經費籌集機制。省財政承擔不能通過企業、市場籌集的公共費用。參加活動企業繳納的攤位費、贊助方未指定用途的贊助收入、廣告收入以及參團單位按規定應交納的費用和其它收入等應統籌合理安排;
(二)財權與事權管理相統一的原則。承辦部門要明確責任,經費管理實行“誰辦事、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權與責的結合,責與利的統一;
(三)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經費要按照有關規定專款專用、規範建賬、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四)包乾使用的原則。財政補助的大型活動專項經費報經省政府審定後,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第五條 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前期工作經費。指活動開展前期與國家部委以及各省區和新聞媒體進行聯繫的費用;
(二)項目推介、路演、新聞發布費用;
(三)會務費。指會議組織、領導和重要客商接待、共用展廳(序廳、簽約廳)布置、會場(新聞發布會、主題論壇、座談會)租用費,會場外氛圍營造費;
(四)宣傳費。指在公眾媒體的廣告宣傳費、宣傳品製作費和記者指南製作費;
(五)印刷費。指活動材料印刷費;
(六)安全保衛費。指大型活動期間消防安全保衛費用及設施租賃費。
第六條 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的申報程式和決算管理。
(一)大型活動專項經費預算由承辦單位按照省政府審定的活動方案,按綜合預算的原則和項目明細的要求編制詳細的經費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省政府審定批覆後,省財政及時向各承辦單位進行通報;
(二)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的使用,要實行嚴格的報批制度。使用單位主管財務的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活動經費安全使用負行政管理責任。經費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對每一項經費支出都要嚴格控制,精打細算,做到“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同時大型活動專項經費要單獨記賬,專賬核算;
(三)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大型活動專項經費報告檢查制度》(青財行字[2004]1088號)的規定,在專項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決算編制,決算結果要附詳細的支出說明,由主要領導簽字後報同級財政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審計和評估工作。
第七條 建立有效的大型活動經費撥付目標管理考核機制。
經省政府審定的經費預算,由省財政按工作進度先撥付活動經費的80%,剩餘的20%部分待活動結束後,經組織評審考核後按評審考核情況撥付。考核的內容主要為:
(一)經濟(社會)效益。
1、經濟效益:項目引進情況。項目簽約數,引進項目的實際到位資金等達到或超過上年水平。
2、社會效益:國內外新聞媒體宣傳情況,全省民眾參與數量,國內外來人參與活動人數,達到或超過上年水平。
(二)舉辦規模。參會(賽)團數(國內、國外)、人數、賽事級別、活動時間等是否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活動方案實施。
(三)社會籌資。舉辦活動從國內外、省內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籌資達到或超過上年水平。
三項考核指標全部完成的,省財政將剩餘的20%部分撥付承辦單位;三項考核指標完成兩項的,剩餘的20%部分的一半由承辦單位自行籌集;三項考核指標完成一項或一項都沒有完成的,剩餘的20%部分由承辦單位自行籌集。
第八條 大型活動專項經費的使用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審定的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預算,對承辦單位自行超預算開支的經費,省財政不予補助,由承辦單位自行解決。
第九條 各承辦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大型活動專項經費,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承辦單位在專項經費使用上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大型活動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青財行字〔2007〕4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