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

《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1號)《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實施意見》(青科農函〔2021〕147號)要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夯實縣域振興基礎,規範項目管理特制定的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財政廳於2022年11月9日印發,自2022年12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財政廳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鄉村振興中的支撐引領和示範作用,夯實縣域振興基礎,加強和規範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財政廳

辦法全文

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青發〔2018〕1號)《青海省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實施意見》(青科農函〔2021〕147號)要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夯實縣域振興基礎,規範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為強化現代科技套用對鄉村振興縣域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強鄉村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建設,以特色產業技術創新為主線,協同省內外區域創新資源,圍繞農牧業縣域主導產業,組織開展實用技術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熟化和區域共性關鍵技術集成攻關等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省、市(州)、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要形成上下聯動的協同推進機制,加大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支持力度。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統籌規劃、指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組織申報、監督檢查。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根據《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青政辦〔2022〕17號)和《青海省重點研發與轉化計畫管理辦法》(青科發規〔2021〕30號),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納入青海省重點研發與轉化計畫進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項目申報程式及要求:
(一)省科技廳結合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專項的實施要求,在青海省科技廳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全年公開受理項目申報,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作為申報(牽頭)單位進行項目申報,並填報示範縣申報書。申報(牽頭)單位必須把項目具體實施單位作為項目的參與單位,並明確任務分工,提出實施期內項目進度對應的資金要求及年度項目經費分配建議。項目負責人應為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做職稱要求),第一參與人應為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已經承擔此專項項目且未通過驗收的單位及負責人不得再次申報。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承諾對申請的科技資金進行專款專用。項目通過“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申報,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審核並向省科技廳擇優推薦。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 項目必須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申報。申報縣(市、區)應在生態保護、科技示範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有明顯示範作用,同時應有鄉村企業(合作社)等參與,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鄉村企業(合作社)正常經營,具有持續盈利的能力,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超過70%。綠色、生態、旅遊等特色農牧業特點顯著,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潛力較大;
2.已建成“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不少於2個;
3.技術需求與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方向吻合。
第七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將納入項目儲備庫,結合年度專項經費預算等情況擇優進行出庫,經公示,按程式下達立項計畫。
第八條 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申報(牽頭)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依據立項計畫要求,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與省科技廳簽訂項目契約書,明確任務、技術目標及經費使用,待契約簽訂後,撥付資助經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契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終止,專項經費不再撥付,並將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納入科研失信管理。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變更
第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不允許變更,項目名稱、主要內容、關鍵技術及成果指標等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項目負責人在科研方向不變和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科研方案和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第一參與人除外)、項目參加單位變更,通過“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提交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同意後,在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案。
第十條 因工作調動、出國(境)、傷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和第一參與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可申請變更項目負責人和第一參與人。項目負責人和第一參與人變更須由項目承擔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佐證材料,經省科技廳會議研究通過批覆後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延期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批准,在省級科技計畫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相關變更申請,項目主管部門通過上傳的審批資料備案。項目執行期內只可延期一次,無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項目契約變更內容經省科技廳批覆同意或備案後生效,作為項目契約書的有效部分,在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時作為執行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終止或撤項:
(一)市場、技術或服務依託單位等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內容無法完成。
(二)技術引進、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科研工作無法進行。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科研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需要終止的項目,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科技廳研究批准後執行。必要時,省科技廳可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終止。項目進入終止流程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並由省科技廳組織技術、財務專家核定或第三方機構專項審計後,視情況退回全部或剩餘經費。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專項資金採取前補助支持方式分年度撥付資金,嚴格按照《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根據項目的合理需要,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設備費、勞務費、業務費)及間接費用,並參照《青海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科目編制項目經費概算。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及預算調整審批程式,確保資金規範、合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契約約定及預算核撥項目參與單位經費,並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並完成項目驗收,項目驗收由承擔單位通過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台審核後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驗收材料,經審核後,由省科技廳會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不單獨進行財務驗收,由具備科研經費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經費使用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認定經費使用合理後再進行技術驗收。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科研項目,不得通過財務驗收(負面清單):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承擔單位全面完成了計畫項目契約約定的內容和任務,且科技成果轉化、關鍵技術集成攻關等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經費使用合理的,驗收結論為優秀。
(二)完成項目核心指標,契約約定內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經費使用合理的,驗收結論為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1.項目核心指標未全面完成,契約約定內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經申請批准或備案,項目牽頭單位、負責人、科研內容、技術路線、考核指標等發生變更的;
4.超過項目契約規定的執行年限的;
5.財務驗收未通過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需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複議。需要複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後3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整改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申請複議或複議不通過,視同驗收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實施期滿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統籌用於項目參與單位中誠信良好的科研事業單位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驗收結論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和牽頭單位,可在下一年度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因主觀原因致使驗收不合格或終止的項目,經財務專家評審,退回不合理支出及剩餘經費,省科技廳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如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青海省省級科技計畫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的實施實行動態管理。市(州)級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對專項計畫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批覆項目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各相關單位具體落實,組織任務實施,規範使用資金,促進成果轉化,完成既定目標,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整體評價,考評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批准變更任務,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未落實承諾自籌經費等行為的縣(市、區),省科技廳將視其情節輕重採取追回經費、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要統籌制定本地區鄉村振興科技示範縣建設規劃,有計畫、分批次、分層次的指導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落實示範縣建設目標,形成域內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模式。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專家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對於科研失信行為,按《青海省科技計畫誠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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