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中國小校舍建設工程省級補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對青海省中國小校舍建設工程的管理,規範項目審批程式和建設程式,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中國小校舍建設工程省級補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1日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中國小校舍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管理,規範項目審批程式和建設程式,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效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教育發展規劃,推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指導意見》(青政辦〔2010〕126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設的若干意見》(青政辦〔2010〕146號)及《青海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統籌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學校前期申報、審批、資金撥付、工程實施與管理、交付使用等各項工作。各地自籌資金及其它渠道投資建設的項目學校,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每個單體建築單位,包括學校的教學及輔助用房、生活用房和辦公用房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四條 省級統籌補助中國小校舍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必須用於由政府部門舉辦的、在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中長期保留學校的校舍安全建設工程。
二、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工程”實行省政府領導,州(地、市)政府統一組織,縣(市、區)級政府負責實施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成立由省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青海省中國小校舍省級補助資金項目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全省“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工程辦”)設在省教育廳,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派員參加,負責“工程”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縣(市、區)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精幹人員,建立相應制度,保證工作經費,加強對“工程”的組織領導,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六條 各級“工程辦”的主要職責:
省“工程辦”結合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配置省內教育資源,根據《青海省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和本辦法的相關要求,統籌落實“工程”資金,制訂全省“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和建設規劃;確定各地專項資金額度和實施順序;組織編制和審定各地“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對“工程”建設收費的有關減免政策;按時下達“工程”投資計畫和資金;制定招標採購工作方案;嚴格實行全省校舍建設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指導、檢查和督促“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每半年向省政府報告“工程”實施情況,並於年終報送全年“工程”實施情況總結。
各州(地、市)“工程辦”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制定中國小校舍建設規劃,考慮本地區各縣經濟實力、鑑定、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力量,加強組織協調,規範“工程”實施。指導、審核各縣上報的“工程”建設規劃和項目文本;監督“工程”專項資金撥付;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每月30日前向省“工程辦”報告“工程”實施情況。
各縣(區)“工程辦”全面負責“工程”的實施和管理,限期改善本轄區內校舍安全狀況。具體內容包括:論證、修訂本地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組織對轄區內校舍建築逐一進行排查和檢測鑑定,審核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在統籌各種專項工程項目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設規劃;按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組織項目學校前期論證、勘察設計、招(投)標、建築項目施工、質量監督檢查、竣工驗收、辦理基建財務決算等;按有關規定減免“工程”建設收費;按審核確定的建設規劃管理專項資金,保證專款專用,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檢查督促工程進度;負責項目學校配套設施建設;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對學校校舍使用、管理、維護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經費,加強對項目學校的管理;每月向州(地、市)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各項目學校負責及時發現、報告校舍險情、隱患;配合實施校舍安全鑑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設建議;做好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協助監督本校項目工程質量,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定期向縣級“工程辦”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第七條 各級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協調配合、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全力推進“工程”建設工作。
省級教育部門要把“工程”實施作為當前教育工作的重點,全力以赴推進工程實施,積極與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工程”相關工作;審核各地區上報項目是否符合校安工程總體規劃,危房鑑定程式、手續是否完整、真實,上報項目是否符合省本級資金投向安排的要求。按輕重緩急排序,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可研報告、“兩證一書”及土地、環評等相關手續,項目按貸款和年度投資計畫上報,上報時間應在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安排額度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教育部門要對上報項目校園建設規劃及單體建設方案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籌措“工程”所需專項投資;審核各地區校安工程總體規劃,按建設程式審批、管理建設項目,下達省級項目的投資計畫;不斷完善相關政策與標準,為“工程”建設提供政策支持。制定年度項目計畫,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項目可行性意見,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可研報告批覆;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投資計畫。
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多渠道籌措“工程”建設資金,加強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推進;不斷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政策,提高中國小校舍日常維護保養能力。參與審核各地區校安工程總體規劃,會簽開行貸款項目投資計畫,待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投資計畫後10個工作日內按省政府確定的資金撥付程式將資金下達建設單位。 省級建設部門審核校安工程的建設規劃,負責初步設計、施工圖等審查。在標準制訂、地質勘察、校舍選址、房屋鑑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加強直接指導和監管,督促執行有關建築抗震設防的強制性規範。
省級國土、水利、氣象、地震等部門要發揮專業指導作用,為“工程”實施提供技術支撐和必要保障。積極落實校舍建設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對校舍建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相關費用,本著“應免全免,應減全減”的原則給予支持,為工程順利實施開闢“綠色通道”。
省級公安(消防)、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部門要督促執行“工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查處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與重點案件。
第八條 “工程”實行目標責任制。各州(地、市)政府要嚴格執行2009年7月30日省政府與各州(地、市)政府(行署)簽訂的《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責任書》和2010年7月30日,省政府與各州(地、市)政府(行署)簽訂《青海省校舍建設工作(2010—2012年)目標責任書》,並與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工程”目標、任務和責任,做到任務到校,責任到人。
三、建設項目管理
第九條 “工程”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築業有關規範,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不得簡化程式。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採取招標的方式確定。招標工作由州(地、市)或縣級“工程辦”組織實施,省或州(地、市)“工程辦”應派員參與監督。各級“工程辦”要結合本地情況,指導項目學校和參與建設的有關單位,全面落實各項制度。
承擔鑑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任務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其中,設計單位必須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分解發包,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各地根據安全狀況制訂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分類改造。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應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改造;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又確需建設的校舍,應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設計規範重建;嚴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應及時實行避險遷移。當建築物使用時間占設計合理使用年限60%以上、或結構加固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60%以上時,宜拆除重建。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要及時完成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前期工作,各地“工程辦”依據“工程”建設規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 重建或遷建項目選址應選在交通方便、位置適中、地形開闊、空氣新鮮、陽光充足、環境適宜、地勢較高、排水通暢、場地乾燥、地質條件較好、遠離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時,應避開地震斷裂帶、低洼地、滑坡地、溝口等自然災害頻發地段;且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生產貯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庫房、物理、化學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附近等不利於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要按照《農村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城市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以及國家相關法規、規範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堅持“安全牢固、功能齊備、方便實用”的原則,滿足抗震設防、防禦其他地質災害以及防洪、防火、防雷擊等安全要求。設計方案要有利於安全疏散,務必做好建築項目的走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關鍵部位的設計工作。
“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勘察檔案)應送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施工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安全規則,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確保建設項目達到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加強安全防範,將建設項目安全切實納入工作範圍。項目開工前,由施工方制訂施工安全規定和措施,報監理方審定,經項目法人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嚴格執行,堅決杜絕“工程”項目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問題。
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工程項目竣工後,按照建設管理規定由施工單位出具項目保修單,縣“工程辦”按相關規定預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因施工質量導致項目重建,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實行監理制,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理。項目縣可選派從事過建築施工管理、責任心強的人員或聘用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經縣級“工程辦”確認並培訓後,協同監理單位實施現場全過程監督。
自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工程監理人員應保證每天在工地,按照國家有關施工現場監理的規定,嚴格檢查入場建築材料質量和施工工序、工藝、方法、進度、質量等各個環節,詳細記錄監理日誌,並向縣級“工程辦”如實反映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杜絕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進入工地。
建設項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應由施工單位在做好自檢及隱蔽工程記錄的同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工程監理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上道工序驗收合格方可轉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單體竣工驗收應具備《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由縣級“工程辦”組織質監、勘察、設計、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門和單位及項目學校聯合進行。參加驗收的部門和單位要在竣工驗收單上籤署意見並蓋章簽字,縣級“工程辦”按相關規定進行竣工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後,由縣級“工程辦”組織竣工結算審計,按審計結果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實施期間,各方要按《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及時積累、保管好建設工程檔案檔案資料及建設前後的圖片和文字材料。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和項目學校要將竣工圖、建築技術資料、施工日誌、項目前期檔案等有關材料進行系統整理,交縣級“工程辦”分類立卷歸檔。“工程”竣工驗收後,縣級“工程辦”依照有關規定將檔案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同時交縣教育局或項目學校一份存檔。
四、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專項資金實行省級統籌,定額補助為主、獎勵為輔原則,根據各地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根據“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項目管理,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投入,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確保改造一所、達標一所。
第二十條 “工程”專項資金要與“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等以及其他專項工程資金相互銜接,統籌安排,避免重複投資。已有上述項目的學校確需安排“工程”資金新建校舍的,要從嚴把握建設內容,確保單體建築項目不重複。
第二十一條 “工程”專項資金集中在州(縣)級管理,不得將其下撥到鄉鎮或項目學校。在各級“工程辦”設立資金專戶,對“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集中支付、封閉運行。嚴禁剋扣、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工程”專款,不能抵頂地方投入,不得用於償還歷史欠賬和其他債務。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嚴格控制工程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十三條 “工程”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收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57號)和財政部《關於免徵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2010〕54號)精神,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減免學校建設收費等優惠政策。
各地區在實施“工程”時,凡涉及項目立項、辦理土地使用手續、規劃設計、施工組織等程式,應由縣級“工程辦”負責組織,並協調有關部門加快辦理。遷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均應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提倡各有關單位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工程”進行捐贈,這部分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對表現優秀的企業和個人,可給予適當獎勵和表彰。
各地要切實加大對“工程”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自立項目、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建立“工程”資金專項審計制度。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大對“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每年都要將“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項目學校單體建築完工後要組織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在交付使用前必須提交審計報告。
五、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程”監督檢查機制。實行省級重點督查、州(地、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一直落實到“工程”的每個具體項目。
省“工程辦”根據省政府要求和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地工程目標責任履行、質量管理、專項資金的落實與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各地工作積極性和工程實施成效將作為省級統籌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切實重視“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實施效果顯著的地區,將予以獎勵性支持。
州(地、市)“工程辦”每年都要定期組織專項督查和檢查,對履行工程目標責任、工程質量管理、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情況作出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有關責任的地方,限期糾正,必要時將暫停專項經費的撥付;對先進地區予以獎勵。
縣級“工程辦”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對工程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對存在安全隱患項目進行整改,堅決杜絕出現“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建立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工程”改造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嚴肅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築、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承建的項目依法承擔責任。對因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致人傷亡的,要嚴肅追究當地有關部門與學校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擠占、挪用、截留“工程”專項資金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厲懲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視情節輕重,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工程”資金。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程”項目公示制度。“工程”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展和實施結果向社會公布,所有項目公開招標,所有工程驗收吸收當地媒體和學生家長代表參加,努力建設“陽光工程”。各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每年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工程”進展情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同時,要通過媒體公示等多種方式和渠道,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校舍建設的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省委、省政府實施校安工程,推進布局調整,保障中國小師生安全的重大措施,使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同時要積極宣傳各地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加以推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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