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意見的通知
  • 日期:2011年10月10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精神,為進一步提高我省財政教育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促進教育優先發展,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投資,是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公共財政保障的重點。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堅持優先發展教育,高度重視增加財政教育投入,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財政教育投入持續大幅增長,為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當前,我省全面實現城鄉免費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快速發展,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公平邁出重大步伐。
繼續加大財政教育投入是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科學發展、實施人才戰略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實《青海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現我省到2012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7.2%的目標,推動教育優先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財政職能,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一項緊迫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領會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渠道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提高公共財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各地要切實按照《青海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根據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規劃,落實責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促進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落實法定增長要求,切實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比重
(一)嚴格落實教育經費法定增長的要求。各地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財政支出預算時,積極採取措施,調整支出結構,努力增加教育經費預算,保證財政教育支出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對預算執行中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優先安排教育撥款,確保全年預算執行結果達到法定增長的要求。
(二)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各地區要進一步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一般性支出,省對下轉移支付增量資金不少於20%的資金要用於教育支出,新增財力和超收收入的安排要著力向教育傾斜,優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將各級政府性舉借債務等融資方式用於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投入資金,全部足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切實增加公共財政預算對教育的投入,切實做到2011年、2012年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有明顯提高。省財政、教育部門要對各級政府教育投入增長進行考核獎補。
(三)提高預算內基建投資用於教育的比重。各地區要把支持教育事業發展作為公共投資的重點,在編制基建投資計畫、實施基建投資項目、項目前期費、財政貼息時,充分考慮教育的實際需求,確保用於教育的預算內基建投資明顯增加,不斷健全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長效保障機制。
三、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徵收。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依法足額徵收、足額上繳國庫並全部用於教育。
(二)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州(地、市)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相關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並足額用於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要做到應收盡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國家規定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
(四)進一步拓寬教育融資渠道。要進一步完善財政支持政府融資平台建設的相關措施,積極盤活和運用學校可置換土地、改進政府用於學校建設的項目撥款等方式,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增強融資能力,統籌安排解決好中國小教育布局結構調整、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支出需求,加快全省教育事業發展。同時,加大彩票公益金用於支持學校體育設施改善及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的力度。
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落實國家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於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並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四、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教育經費,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合理安排使用財政教育經費。積極支持實施重大教育項目,堅持總體規劃、政策先行、機制創新的基本原則,著力解決教育發展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問題。
一是加快發展農牧區學前教育。著力解決農牧區幼兒入園難的問題,提高農牧區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學前教育校舍建設、農牧區國小增設附屬幼稚園、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師資培訓、民辦幼稚園、困難家庭資助等方面政策支持,加快普及學前教育。
二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不斷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成果,加強進城務工農牧民子女、農牧區留守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工作,保障弱勢群體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加快推進全省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步伐,加大薄弱學校的扶持力度,通過加大投入,促使農牧區、邊遠地區、城市薄弱學校在硬體建設方面有明顯改善。開展學校標準化建設試點,按國家中國小辦學標準配齊教學儀器、音體美設施、圖書等資源。
三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階段教育財政投入水平,建立支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財政政策。最佳化普通高中教育資源布局,集中資金改造、提升一批薄弱學校,擴大辦學規模。
四是加強職業教育能力建設。健全多渠道投入機制,加大職業教育投入,支持示範、骨幹中等職業學校、重點專業、教師隊伍和實訓基地建設。實施三江源地區教育補償機制和藏區戶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免費教育,逐步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研究制定職業院校公用經費補助標準,提高職業學校經費保障水平。
五是提升高等教育質量。支持青海大學“211”工程建設,支持青海師範大學新校區建設,支持青海民族大學擴建,青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國家骨幹示範高職院校建設;加強優勢特色學科專業建設,重點建設一批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具有高原特色、在西部地區和國內有較大影響、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優勢專業和特色學科;著力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實施“崑崙學者計畫”、“135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提高專業教師學歷層次,加快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科學合理確定生均撥款標準,逐步提高普通本科高校生均財政撥款水平。
六是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各地要根據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和發展情況,逐步對農牧區家庭經濟困難和城鎮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學前教育予以資助。提高農牧區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改善中國小學生營養狀況。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中等職業學校、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完善助學貸款體制機制,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建立國家獎助學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全面推進教育經費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一要堅持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二要強化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推進預算公開。三要明確管理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權劃分,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教育經費使用管理中負有主體責任,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經費管理水平。四要加強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制度,強化重大項目經費的全過程審計,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五要加強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著力做好教育基礎數據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經費支出標準,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制度,規範學校經濟行為,防範學校財務風險。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地、市)政府負責統籌落實本地區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相關工作。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各級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各州(地、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抓好貫徹落實。
(二)加大省對下轉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強化州級財政教育支出的統籌責任,防止支出責任過度下移。各地要根據財力分布狀況和支出責任劃分,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
(三)加強監測分析。各地區要加強對落實教育投入法定增長、提高財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各項政策的監測分析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政策執行中的相關問題。省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分析評價指標,對各州(地、市)、縣財政教育投入狀況做出評價分析,作為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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