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青海省財政廳2014年11月1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規範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技術創新資金)是省財政為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產業發展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重要技術裝備研究開發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技術創新活動而設立的等項資金。
第三條 技術創新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
(二)有利於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最佳化產業、產品結構和延伸產業鏈,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三)集中資金,突出重點,擇優扶強,保障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主要支持方向: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特色經濟發展要求,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與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和創新;
(二)國內外先進技術的引進與推廣示範,或在對先進技術消化吸收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創新與集成創新;
(三)有望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新工藝的技術創新項目;
(四)圍繞循環經濟發展,支持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等可持續發展相關產業的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項目。
第五條 省經委重點負責產業化階段的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以及重大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省科技廳重點負責產業化前階段的技術研發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經費預算的審定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根據項目類型和規模,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金的申請、審批及劃撥
第七條 申清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青海省行業發展規劃;
(二)申請企業在省內辦理工商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
(三)申請企業具備健全的規章制度,財務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企業具備完成項目的基礎條件;
(五)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項目,不分企業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多頭重複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省經委、省科技廳分別制定項目申報指南並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南應明確支持的重點、支持的方式、申報的條件和程式;
(二)根據申報指南,按企業管轄關係,項目經各州、地、市經(貿)委、科技局分別會同財政局審查匯總並排序後,向省經委、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申報。各級經(貿)委、科技局和財政局應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申報,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相關技術情況的證明檔案;
(四)特殊行業須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複印件);
(五)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六)自籌資金承諾書;
(七)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實行嚴格規範的項目專家評審制。省經委、省科技廳對申報的項目,根據本辦法規定初審,並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後,會同省財政廳確定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實行項目立項公示制度,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要全面翔實,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計畫由省經委、省科技廳分別下達,省財政廳按項目計畫下達資金預算,並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屬於國有獨資企業的作國家資本金處理,屬於股份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作長期投資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經委、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由省經委、省科技廳根據項目任務要求,分別組織驗收。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作為項目驗收的一項內容嚴格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存在弄虛作假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企業,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原申報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按照《青海省財政專款支出績效盤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對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委、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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