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實施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精神,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引導企業兼併重組,加快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精神,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引導企業兼併重組,加快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產業政策引導
(一)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嚴格落實國家提高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的規定,通過提高標準、規範行業準入形成倒逼機制,引導企業兼併重組。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的指導意見〉實施意見》(青政〔2014〕10號),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支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和轉型轉產。鼓勵優強企業兼併重組,形成優強企業主導、大中小企業各具特色的產業發展格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二)推進重點行業兼併重組。以產業發展的重點關鍵領域為切入點,鼓勵企業通過兼併重組最佳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加強管理創新,實現做優做強。電解鋁行業以構建水(煤)電—鋁—鋁合金—鋁加工一體化發展模式為重點,通過資本層面的兼併重組,培育較強研發能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鏈較為完整的上下游一體骨幹企業。鐵合金行業積極引進國內外優勢企業及先進技術,鼓勵省內龍頭企業,以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方式,結合產業布局、產品類型加快整合重組,形成若干家國內行業領先的大型企業集團。水泥行業以最佳化產業區域布局為目標,統籌資源、能源、環境、交通和市場等要素,支持省內外骨幹企業整合重組我省企業,支持兼併重組上下游關聯企業,大力發展散裝水泥,整合發展與合理布局粉磨站、預拌砂漿、商品混凝土及建築預製構件產業。光伏行業以構建完整光伏產業鏈為目標,通過兼併重組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光伏製造、光伏發電企業集團。鉀肥行業以提高鉀回收率和產品品位技術改造為主要方向,引導優強企業發揮技術和資本優勢進行資本重組,提升行業技術水平,實現資源、產能向優勢企業集中。煤炭行業以加強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為抓手,推進礦區企業重組整合,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和環境保護水平,支持我省煤炭工業與化工、冶金工業融合發展。乳製品行業根據省內區域特點,合理布局奶牛養殖、乳製品企業,避免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引導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合理經營規模,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乳製品企業。生產性服務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措施,引導企業向中心城市、製造業集中區域、現代農業產業基地以及有條件的城鎮等區域集聚,圍繞全產業鏈的整合最佳化,實現服務業與工業、農業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機融合。支持企業剝離物流、維修等資產,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物流企業和2—3家具有人才、裝備優勢的維修企業,構建備品備件、產成品儲備、調運、供給、信息於一體的大流通服務體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立足於發揮國有資本功能和整體效率最最佳化,引導國有資本向生態保護與治理、民生公益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勢資源開發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根據園區發展需要,引導國有資本參與園區建設、發展,發揮骨幹支撐和引領帶動作用。在發展成熟和步入正軌後,國有資本適時退出,或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對完全競爭領域和市場競爭較充分的領域,國有資本一般不再以獨資增量方式介入。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退出機制,加快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重組和退出步伐。完善國有企業兼併重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制度,加強兼併重組的中長期業績考核。(省國資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引導企業開展跨省跨國併購。積極融入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鼓勵和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光伏、有色金屬、鹽湖化工、藏毯、民族服飾等產業,開展省外、國外企業兼併重組,併購省外、國外優質資源,主動參與國內外產業分工,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指導企業制定跨省跨國併購風險應對預案,防範債務風險。依據國家外匯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規定,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對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9號令),最佳化國內企業境外收購的事前信息報告確認程式。鼓勵和支持外省企業、外資企業參與省內企業的兼併重組。(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金融辦配合)
  
二、加大要素資源配置支持力度
  
(五)完善土地管理。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優先收儲企業因兼併、重組、搬遷等退出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企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用,可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並加大支持力度。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經市(州)、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以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兼併重組企業新擴建項目、異地搬遷改造項目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節約集約用地的,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依法優先保障用地。兼併重組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2001年第9號令發布)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兼併重組企業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可採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報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企業兼併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加大礦產資源配置支持力度。支持兼併重組企業依法申請取得勘查資質、開展地質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市場招標中,在同等條件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資源精深加工項目,可優先取得礦業權;對開發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精深加工項目,資源就地就近加工轉化,科技含量高、產業鏈長,且礦山布局及開採總量符合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節能減排環保要求的企業,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礦業權。(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落實環境容量資源。在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最佳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各地區環境容量指標應優先支持重點兼併重組企業的項目建設。兼併重組企業對照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有關減排部分,可在“十二五”規劃期內,通過等量置換,作為其新增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兼併重組企業要落實環境保護部等部委相關規定,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落實財稅政策
   (八)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工業轉型升級資金、關閉小企業資金和技術改造資金。用好各級財政支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引導實施兼併重組的企業轉型升級,幫助實施兼併重組的企業安置職工、轉型轉產。對兼併重組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資源精深加工的項目,各級財政在工業項目專項資金中優先給予支持。對通過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和關閉小企業的企業,優先落實國家的獎勵和補助政策。對省(境)外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在我省設立獨立法人機構且在省內納稅的,省內納稅骨幹企業成功併購境外或省外高新企業的,或重組後在我省設立總部或區域獨立法人總部的企業,從支持工業“雙百”、企業創新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重點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後三年內淨增加納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還兼併重組企業作為獎勵。(省財政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九)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及今後新出台的企業兼併重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的,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配合)
(十)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作用。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到2020年上繳比例不低於30%。合理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將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重點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推進兼併重組、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省財政廳牽頭,省國資委配合)
四、改善金融服務
(十一)引導銀行最佳化信貸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對兼併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引導商業銀行探索開展商標權、專利權、股權質押以及產業鏈融資等金融創新。落實《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8〕84號),鼓勵省內各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併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延長貸款期限,實行優惠貸款利率。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貸風險;運用信託計畫、委託貸款等方式擴大兼併重組資金來源。鼓勵各級政府通過財政貼息、信貸獎勵補助等方式,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兼併重組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快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引導融資擔保機構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融資支持。(省金融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配合)
  
(十二)發揮資本市場作用。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併購重組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強化資本市場的產權定價和交易功能,拓寬併購融資渠道,豐富併購支付方式。引導和支持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產業併購基金的發展,完善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其他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省金融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青海證監局配合)
  
五、健全體制機制
  
(十三)簡化審批事項。系統梳理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審批事項,縮小審批範圍,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取消對市場機制能夠調節事項的相關審批,不再對項目市場前景、資金、技術等企業自主決策內容進行審查。對涉及企業兼併重組依法保留的審批,建立透明公開的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並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能評、環評、安評等手續,在生產經營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允許直接變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十四)最佳化辦理流程。強化部門聯動,推行並聯式、“一站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落實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分道制,有條件地淡化行政審核和減少審核環節,實行差異化審核制度安排。圍繞簡便、透明、高效和降低成本的目標,對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重組,不實施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允許交易各方自主協商定價,簡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程式,簡化申報檔案,縮短審核期限。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工商登記、生產許可、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從簡限時辦理。為使變更手續高效便捷,並保存權屬證明中重要的歷史信息,可直接在原權屬證明上標註變更並蓋章確認。支持企業採取吸收合併、新設合併等方式兼併重組,可自主約定註冊資本數額、股東出資份額。對相關企業轉產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務。對兼併重組重點項目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配合)
(十五)完善市場體系建設。深化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加快建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培育和建立包括產權市場監管部門、產權交易機構、產權經紀機構的多層級產權市場體系,促進產權順暢流轉。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根據商務部《關於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使用標準的暫行規定》(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12號),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率。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把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著重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青海證監局配合)
(十六)消除跨地區兼併重組障礙。清理和廢止限制跨地區兼併重組的規定。明確企業兼併重組後工業增加值、產值等統計數據的具體分配方式,妥善解決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實現企業兼併重組成果共享。發展總部經濟,支持企業將總部設在省內市(州),生產地可分散在州縣。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對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在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之間合理分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七)放寬民營資本市場準入。按照“非禁即準”的原則,向民營資本開放法律法規未明確禁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服務、社會事業、商貿流通、國防科工相關領域。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造,放寬民營資本在股權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按國家相關規定,向民營資本開放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優勢企業不得利用壟斷力量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工商局配合)
六、完善服務和管理
(十八)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企業兼併重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拓寬信息交流渠道。實現與國家企業兼併重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的對接與互聯互通。定期報送本地區年度和季度企業兼併重組情況、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支持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平台等中介機構發展。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工會組織在信息溝通、產業聯盟培育、行業自律管理、企業與職工訴求反映等方面的作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統計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九)建立統計監測制度。加強企業兼併重組的統計信息工作,整合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信息資源,暢通統計信息渠道,構建企業兼併重組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兼併重組信息服務。(省統計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國資委配合)
(二十)規範企業兼併重組行為。妥善處理企業兼併重組的債權債務關係,保護職工、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善和落實國有產權轉讓有關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採取切實措施防止企業通過兼併重組逃廢銀行債務,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加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嚴厲查處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省國資委、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一)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實施兼併重組的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轉崗轉移和再就業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職工安置工作,並儘可能留用被兼併企業職工。企業在實施兼併重組前,要及時繳清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妥善解決職工社會保障待遇。原企業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避免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允許國有企業拿出部分股權轉讓收益用於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妥善安置企業職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的指導意見〉實施意見》(青政〔2014〕10號)精神,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將兼併重組企業職工全部納入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體系,在提升就業技能、支持自主創業、強化就業援助、加強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積極穩妥地做好兼併重組企業職工生活保障、勞動關係處理、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就業扶持、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轉移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促進職工再就業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抓好組織實施
(二十二)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充分發揮省級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協調小組作用,積極協調解決本地區企業兼併重組中遇到的問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在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協調機制中發揮好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工作機制,紮實推進各項工作,並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繫,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要積極協調解決本地區企業兼併重組中遇到的問題,並建立情況報送制度。實行分級管理和服務,各市、州內的兼併重組由市、州政府負責,跨市、州的兼併重組由省相關部門負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三)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為兼併重組企業做好服務和指導工作。要形成工作合力,把企業兼併重組與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業轉移、技術改造、節能減排、完善行業管理等工作結合起來,與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場體系、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結合起來。要找準工作抓手,研究通過試點引導企業實施兼併重組,促進化解過剩產能和產業轉型升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部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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