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青海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1月3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青海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決策、年度計畫編制、項目實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下列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一)社會公益服務;
(二)公共基礎設施;
(三)農業農村;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重大科技進步;
(六)社會管理;
(七)國家安全;
(八)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脫離當地財力可能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實施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財政預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二)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三)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四)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省與市(州)、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溝通銜接和工作調度,研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青海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獲取項目代碼。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並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風險可控性開展系統、專業、深入論證,並充分論證資金籌措方案,對未明確資金來源或者未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不予審批。
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提交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等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確定建設標準、技術參數,細化建設規模及內容,合理編制工程概算。
項目單位報批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檔案。依法需要辦理工程規劃許可的項目,還應當提交規劃許可檔案或者審核意見。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概算,予以核定。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開展招標投標前應當履行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准手續。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報告,原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規定檔案的有效期。
第十五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細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式後,按照規定報批資金申請報告。安排的資金應當用於計畫新開工或者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滾動儲備庫,統籌政府投資項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以下程式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一)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
(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籌研究各有關部門報送的計畫建議,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從全省項目滾動儲備庫中選取。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資金安排方式、項目責任單位、項目監管單位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與財政資金統籌協調機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年度預算相銜接,與財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嚴格控制債務高風險地區新增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年度計畫項目。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資金撥付。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契約約定等及時支付,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投資概算調整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10%或者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初步設計原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投資概算調整幅度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10%或者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經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調增資金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自籌解決,項目單位無自籌能力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聯合驗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其他領域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完成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加強國有資產的後續使用及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資產效能。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
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後評價意見應當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等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項目管理、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竣工驗收、項目後評價等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資金撥付、竣工等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三)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四)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五)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實現共享。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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