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青海省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00年6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青政[2000]39號
  • 發布日期:2000-06-24
  • 生效日期:2000-06-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特作如下決定:
一、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與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一律實行備案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與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合資、合作的項目,國有資產部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部門實行登記制,其餘環節實行備案制。
(二)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由省招商局受理,實行一站式辦公制度。
二、依法收費,杜絕亂收費行為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項目、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票據由省財政統一印製,《收費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對無證收費、不使用統一收費票據及無行政執法件或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企業有權拒繳。對亂收費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三、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檢查。
(二)行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應包括檢查依據、事項、期限及檢查人員和負責人的姓名等內容。
(三)行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行政機關作出收繳批准證書、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四、做好服務工作
(一)對外商投資項目,由外資主管部門提供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中的實際問題。
(二)採取有效措施,規範各類中介機構,按照國際慣例,為投資者提供公開、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對來我省考察、投資的外商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居留和簽證手續,手續齊備的,即日辦理;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的,公安機關應予以優先辦理。境外投資者在子女就學、醫療服務、生活娛樂等方面享受我省居民待遇。
五、加強執法監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省政府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對違反本決定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三)省外商投訴中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投訴。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可以各種方式向各級監察部門及省外商投訴中心投訴或舉報。
(四)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支持新聞單位對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曝光,建立健全對新聞曝光案件的追查和處理結果發布制度。
六、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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