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行青海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快推行青海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行青海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有序規範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工作的市場化機制,切實提高我省環境污染治理水平,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青海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處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等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及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企業為重點,以推進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方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建立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不斷提升我省環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體責任與第三方具體治污者連帶責任相結合。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污染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具體污染治理責任。排污者與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契約約定,建立相互制約、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制。
2、堅持市場化運作與企業自願、政府引導推動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積極培育可持續的污染治理商業模式,避免違背企業意願的“拉郎配”。切實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鼓勵專業化第三方治理企業進入市場。
3、堅持市場培育與規範管理相結合。各級政府要不斷培育和擴大市場規模,強化監管和環保執法,著力規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機會。
(三)主要目標
2015年底前,出台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監測、線上監測設施運行等重點領域的試點工作。到2017年,將試點拓展到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的廢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和部分企業環保設施運營維護等領域,進一步完善政策機制,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規範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培育一批省內專業化水平較高、運營管理能力較強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相關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公用環境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於成熟,具有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競爭力的專業環境服務公司,努力為維護中華水塔和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清潔青海、美麗青海發揮重要作用。
二、主要內容
(四)環境公共服務領域。主要改革現行環境公用設施建設管理模式,加快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模式轉變。對可經營性好的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採取特許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資產租賃、轉讓產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合資合作、混合所有制、資產收購等方式,參與政府投資的中水回用(廠網一體化)、固體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置利用、垃圾焚燒發電等準經營性行業項目建設和運營。從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出發,加快制定出台相關優惠政策,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環保服務公司向鄉鎮農村牧社延伸,著力解決農牧區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處理難的問題。對主體滅失的污染場地治理、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區域性環境整治等,採用環境績效契約服務、綜合環境服務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新建項目優先按照PPP模式設計運作。深化環境服務體制轉型,有序開放環境監測市場,逐步建立健全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管理體系。
(五)工業園區集中治污領域。主要在工業園區和工業集聚區,以污水處理、廢氣治理、固廢處置利用和循環化改造為重點,採取打捆方式分類引進第三方進行整體設計、模組化建設、一體化運營,解決單個企業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問題。
(六)重點行業企業治理領域。主要在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推進脫硫脫硝除塵領域第三方治理,在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火電等行業推行水泥窯協同處理固體廢物,在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採選冶煉行業引入環境服務公司綜合利用廢渣,實現廢物資源化利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七)完善環境治理設施,積極培育治理市場。一是按照國家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要求,加快推進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改造、工業集聚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中水回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環境治理設施的建設改造。二是依法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排污權賬戶實施交易轉讓,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三是制定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辦法,公布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名單,並定期進行動態調整。以污染治理設施竣工驗收第三方監測評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環境工程建設運營委託監測、機動車檢測等為重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積極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鼓勵企業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鼓勵突發環境影響事件第三方應急處置,依託環境服務公司及社會化監測機構參與突發環境影響事件應急處置,打造專業、快捷、高效的應急處置隊伍。
(八)建立健全約束機制,規範企業治理行為。一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委託要求,進行有效治理。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不規範運營、偷排漏排,以及運營設施未達到環保相關要求等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服務平台,並與融資、擔保等相關政策掛鈎。對環境服務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並依約補償排污單位經濟損失。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的,依法追究違法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有關責任人責任。鼓勵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發布年度環境責任報告。二是加強行業自律。鼓勵環境污染治理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優勝劣汰。支持行業組織開展能力評估、等級評定、培訓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統計、技能比賽等工作。三是規範合作關係。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省外有實力的企業與省內企業緊密合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推進本地化服務水平,提高我省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委託治理契約,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簽訂的治理契約應報送環保部門備案,若經政府採購確定的治理契約還應同時報送財政部門備案;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金機制和監督機制。排污企業委託第三方治理應書面告知當地縣級環保部門。
(九)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強化第三方責任。一是完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環保部門要推動排污單位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加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定期開展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業績考核,並向社會公告結果。二是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監督。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及惡意提高治污管理收費標準,採用淘汰落後工藝設備,損害企業經濟利益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保障公共環境權益,合理確定收益。一是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治理第三方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處理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產及其權益作出限制性約定,不得隨意轉讓。制訂臨時接管預案,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環境利益和公共環境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保障公共環境權益。二是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環境公用設施項目,要參考本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各級政府要完善價格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產品或服務價格並適時調整。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通過運營補貼、資本補助以及依法依規配置土地等經營資源方式,穩定投資回報。補貼標準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土地配置和有經營性收入的項目,應建立超過一定幅度後的溢價共享、虧損共擔機制。
(十一)嚴格環境監管執法,督促排污企業治理。一是擴大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的範圍,到2020年基本實現國家、省、市(州)三級重點監控企業的自動監測全覆蓋。完善線上監測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責任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套用,對污染物排放實施嚴格監控。二是繼續完善格線化管理和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綜合運用新《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污染治理設施或監測監控設施建而不用、時開時停等違法行為,增強排污企業委託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三是對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超總量控制,被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或園區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治理。
四、加強政策引導
(十二)落實價格和收費政策。綜合採用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分類支持經營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項目。逐步實施階梯水價制度、嚴格落實差別電價以及燃煤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嚴格落實我省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相關規定,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加一倍徵收排污費。繼續完善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處置、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處置等價格收費制度,建立基於保障合理收益原則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
(十三)創新金融服務模式。搭建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間的溝通合作平台,引導和推動商業銀行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相關項目提高授信額度、增進信用等級,開發符合第三方治理企業需求的綠色金融產品。大力支持PPP項目提升融資能力。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實施名單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符合條件第三方治理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掛牌。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產品,引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
(十四)加強項目評估審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落實政府科學決策機制,積極引入高水平第三方專業機構和法律顧問,認真做好項目前期評估論證工作,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簡政放權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加快第三方治理項目各項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積極推進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台上實行聯合審查制度。對企業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要充分尊重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第三方治理項目備案、核准、審批的前置條件。
五、組織保障措施
(十五)強化組織協調,健全工作機制。省政府建立推行環境污染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部署、結合工作職能,推進任務落實。省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加強統籌協調,落實好國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稅等政策;省衛生計生委要制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及委託處置等相關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深化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領域改革,積極推動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的市場化運營和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建立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小企業等可直接適用於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政策;省金融辦要進一步完善支持第三方治理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相關政策,並督促落實;省環境保護廳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健全環保標準,強化執法監督和業績考核,公布企業黑名單。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會同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重大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突出重點工作,積極開展試點。選擇一批市(州)、區(縣)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在污水處理廠運營、污泥處置、醫療廢物處置、農村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等方面開展綜合環境服務試點;選擇一批工業園區和工業聚集區,作為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進行第三方集中治理試點;選擇一批省屬大型國有煤電、水泥、化工等企業,開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發揮好國有企業引領示範作用。
(十七)完善規章制度,營造公平環境。制定出台《青海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污染源線上監測第三方運營管理辦法》、《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等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有效規範第三方治理行為。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秩序,規範環境公用設施建設運營市場,一律採用公開競爭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託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
(十八)強化科技支撐,發展環保產業。加大與省內外科研院所、高校的聯繫合作,加強適於高原高寒地區條件的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污水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地下水污染修復等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推動我省環保產業發展。積極支持引導第三方治理企業向集開發設計、設施建設、運營於一體的專業環保公司轉變。探索將環境服務和環境污染專業化治理納入政府採購範圍,推行環境綜合服務採購。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生產性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申報中央資金。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稅收、獎補、人才、服務平台建設等產業扶持政策。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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