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甘政辦發〔2015〕14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以下簡稱《意見》),穩步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目標
第一階段(2015—2017年):
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導推動機制,市場化運作模式探索取得進展;基本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社會資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顯增加;35個省級以上開發區,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點工業行業污染、重大項目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等領域推進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取得成效。
第二階段(2018—2020年):
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排污者付費制度全面落實;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環境服務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場,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廣,全省污染治理水平顯著提升。
二、重點領域
(一)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
加快推進金昌經濟開發區等8個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試點,引導27個省級園區加快循環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廢”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企業排污總量,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以污水處理、煙氣治理和固廢利用、集中供熱等為重點,採取打捆方式引進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組化建設、一體化運營,解決單個企業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問題。
(二)環境公共服務領域。
積極開展城鎮生活污水、城鎮集中供熱、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等的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採取特許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資產租賃、產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途徑盤活存量資產,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市場化,解決政府包攬建設、運營、監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問題。
(三)重點污染行業治理。
大力支持“雙百工程”示範企業推行工業污染治理。引導冶金、有色、電力、建材、鋼鐵、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運用形式多樣、針對不同類別污染物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導排污企業採取委託治理、委託運營、環境績效契約管理等多種方式引進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節能減排技改、環境污染治理等綜合服務,解決少數企業偷排偷放、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問題。
(四)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與恢復。
積極構建與重大建設項目同步開展的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公路鐵路建設、煤炭石油開採、重大水利
工程、工業廠地搬遷等重大建設項目中,採取委託治理、委託運營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伴隨治理服務,解決重大建設項目成為新的污染源、建設運營中對環境保護和修復不力的問題。
(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
在農村環境綜合治理領域,特別是城郊農村面貌提升改造、廢舊農膜回收、尾菜資源綜合利用、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鼓勵採用環境績效契約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收集轉運、集中處理於一體的綜合環境服務,解決政府一次性投入較大、回收處理體系不健全、運轉不持續等問題。
三、主要任務
(一)推進環境公用設施市場化建設和運營。
1.加快環境公用設施市場化改革步伐。積極推廣蘭州市餐廚垃圾資源化與無害化處置、平涼市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工程等各種模式,對於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公益性、準公益性環境公用設施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依法依規為投資者配置相關經營資源,穩定投資回報;對於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政府可適當予以補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業主單位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相關部門從項目可行性、財政承受能力、公眾意願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依法依規加快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節能、環評等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
2.支持環境公用設施建設投資多元化。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投入,支持我省環境公用設施建設。依託省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各地採用PPP模式建設環境公用設施。在爭取各類財政資金支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管網建設、生活垃圾處理、餐廚垃圾及建築垃圾資源化與無害化處置時,要優先申報和安排第三方治理類項目。
3.改革環境公用設施運營模式和體制。全面放開環境公用設施建設運營市場,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建立規範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市場。鼓勵重大建設項目業主剝離相關業務,引入專業公司開展環境整治工作。推動環境公用設施管理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模式轉變,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運行機制。已建成的環境公用設施可通過TOT(轉讓—經營—移交)等模式,將一定期限的經營權或產權有償轉讓給投資者,有效盤活環境公用設施存量。對各地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等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採用環境績效契約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各市州、縣市區、各企業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綜合環境服務。
(二)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場。
1.引導帶動第三方治理市場。各地要增加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加大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力度,切實推動環保產業加快發展。分年度在全省徵集推廣污染減排第三方治理項目,重點推進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改造、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燃煤鍋爐節能環保提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城鎮生活垃圾設施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公路鐵路建設污染整治、工業廠地搬遷地治理、重金屬污染治理、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清潔生產、尾礦庫隱患治理等第三方治理。加強節水減排,鼓勵取水權轉讓,實施清潔水生產行動。
2.加大環保執法倒逼力度。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強化環保執法,擴大第三方治理市場需求。加強污染排放線上實時監測監控,倒逼企業引入第三方治理。進一步增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3.培育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不斷發展壯大環保服務業,促進我省形成一批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快建設現代環保生產性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環保技術諮詢、環境工程監理、清潔生產審核、節能環保技術及產品認證、節能環保設施委託運營等環保服務新業態。培育大型專業環保服務公司及諮詢服務龍頭企業。大力引導和鼓勵鋼鐵、電力、水泥等企業依託自身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成立第三方治理專業公司,開展專業化環保服務。發揮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協同促進關係,積極推進契約能源管理機制,大力支持契約能源管理公司拓展服務範圍,提供諮詢、治理、運營等節能環保一體化服務,促進第三方治理企業發展。積極鼓勵各級政府投融資平台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全省第三方治理。支持各地引進國內外知名環保企業,在我省開展形式多樣第三方治理業務。
4.加快排污權交易前期進展。積極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推進蘭州市等地區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到2017年,在試點地區基本形成管理規範、交易順暢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體系。同時,積極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市州率先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通過積極探索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體系,助推我省第三方治理機制建設。
(三)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機制。
1.規範第三方治理合作關係。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委託治理契約,明確委託事項、雙方責任義務,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監督、補償等機制。第三方治理公司按照相關約定(契約)開展污染治理,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加強第三方治理監管。鼓勵排污企業、第三方治理企業與治污資金託管金融機構簽訂委託支付協定,排污企業將應支付的污染治理資金存入金融機構賬戶,金融機構依據環境監管部門對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確認證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費用,保障排污企業權益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收益。
2.確定第三方合理回報。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環境公共服務第三方治理項目,參照同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產品或服務價格,並明確產品或服務價格的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啟動條件等。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通過運營補貼、資本補助以及依法依規配置土地等經營資源方式,穩定投資回報。補貼標準依據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綜合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要科學確定第三方投資收益水平,確保投資者獲得合理收益的同時,不得給予高額固定收益回報。
3.建立第三方治理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及時跟蹤第三方治理項目運營情況,做好污染排放監管工作。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將第三方治理企業信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為政府補助資金安排、項目審批和銀行給予融資服務等的重要依據。推動第三方治理公司定期發布環境責任報告,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情況以及各類污染物排放情況。
4.加快創新發展。更好地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創新運作及運營機制,通過政策扶持和激勵,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以省級工業園區、骨幹節能環保企業等為實施主體,充分發揮我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節能環保重點企業的技術優勢,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節能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示範平台。大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及市場運作模式創新,加強技術改造,通過兼併、聯合、重組等方式,努力提高專業化治污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加強第三方治理市場監管。
1.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加大排污單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布排污單位環境違法信息,對涉及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一併予以公開。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共同監督。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保障公共環境權益。
2.規範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採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託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切實有效維護第三方治理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引導形成良性競爭的市場發展環境。
3.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依託甘肅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甘肅省冶金有色工業協會、甘肅省建築材料工業協會、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協會等行業組織,開展第三方治理企業技術交流等工作。積極借鑑省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和案例分析,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技術諮詢、績效評估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障第三方治理企業運營水平和能力。
4.健全監管機制。各市州要統籌好公益性和經營性關係,對第三方治理的環境公用設施項目,在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和建設設施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轉讓。
四、保障措施
(一)最佳化和改善政府服務。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相關規定,加快第三方治理項目各項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簡化項目審批方式,做好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控平台建設前期準備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建立聯合審查制度,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台上實行並聯審批。
(二)做好價格和收費激勵。嚴格落實階梯水價政策、差別電價政策。提高排污費徵收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建立健全雨水、中水、礦井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的配置和價格形成機制。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搭建政府、銀行、第三方治理企業合作平台,為第三方治理企業提供有關融資服務。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加快推行綠色銀行評級制度。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產品,引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推進省水投公司等政策融資平台開展第三方污染治理。
(四)發展環保資本市場。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申報;支持申報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公司,積極開展私募債融資。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新三板掛牌。
(五)開展第三方治理試點。在臨澤縣做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的基礎上,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領域和鋼鐵、電力、建材等行業企業為重點,再組織一批第三方治理試點。積極引導對政府投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廠等環境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以多種形式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進污染治理設施竣工驗收第三方監測評估和污染源監督監測、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的政府購買服務,完善責任和監督機制。鼓勵國有企業帶頭參與和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揮帶動示範作用。鼓勵企業新建項目優先考慮實施第三方治理。試點所在市州、縣市區要密切關注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省直部門要加強指導,及時幫助試點地區做好總結,為全省推進工作提供經驗。
(六)明確第三方治理責任分工。各市州、縣市區力爭在本區域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爭取在某一行業或企業取得有效進展或突破,工作推進情況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加強統籌協調,落實好國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稅等政策。環境保護部門要強化環境執法和第三方治理監管。建設部門要深化城鎮污水處理等環境公用設施建設運營體制改革。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追蹤國家部委出台的支持政策、法規、標準等,結合工作職能,推進任務落實,穩步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