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進我省環境質量改善,就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試點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精神,進一步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進我省環境質量改善,現就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義
排污權是指排污者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環境經濟制度的重大創新,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有利於樹立“容量有限、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環境資源價值理念,促進環境容量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污染減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布局最佳化和轉型升級;有利於促進環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加快實現環境管理現代化;有利於創新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對保障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認真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試點工作。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環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以建立反映環境資源稀缺性和經濟價值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為核心,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妥善處理好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新企業與老企業的關係,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
(二)工作目標。制定和完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建立有效的排污權交易、排污權儲備和調控機制,積極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工作,到2017年,在試點地區基本形成管理規範、交易順暢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堅持試點先行、循序漸進,新老有別、區別對待,公開公正、社會監督,國家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科學核定現有排污者初始排污權。根據《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7號),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加快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科學核定現有排污者的初始排污權,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試點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二)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前期及試點工作。積極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率先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通過開展前期工作和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體系,為我省全面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奠定基礎。
(三)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制度體系。建立由環保、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相互協作、分工負責,協調統一、共同監管的機制,建立由政府負責組織,委託第三方交易機構提供交易平台,以及企業自助交易的市場化管理制度體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是一項系統的改革創新工作,需要各級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由環保、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牽頭,監察、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協調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相關政策,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工作遇到的重大問題,加強對排污權交易特別是資金使用、收益分配的監管,協同推進相關工作。
(二)加強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和平台建設、排污權交易關鍵技術的研發套用。
(三)加強監督力度。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行為和排污權收益資金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各種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確保排污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四)加強輿論宣傳。加大輿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排污者付費、治污者受益”的理念,促進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工作的順利開展。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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