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精神,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綜合改革工程第二階段重點任務的意見》(寧委發〔2014〕3號)以及市政府《建立區域排污權交易機制實施方案》(寧政發〔2014〕251號)的要求,現就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 所屬類別:政府檔案
重要意義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是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制度改革,是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是運用市場機制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污染減排、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手段。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建立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環境資源價格制度,將排污權作為環境資源實施市場化的管理,有利於全社會樹立“環境容量有限、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對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產業最佳化調整、激勵企業自主減排,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構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為突破口,加快形成能夠反映環境容量資源稀缺程度、供求關係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權價格體系,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努力實現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資源有價、使用有償。根據本地區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和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格,實現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的管理。
2.總量控制、許可排污。以國家和省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為目標,綜合現實排放狀況、產業發展規劃和污染負荷強度分配區域排污權,核定企業初始排污權,實現區(流)域和行業總量控制要求。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企業獲得的合法排污權,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3.市場調節、適度溢價。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富餘排污權指標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出讓,實現環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執行政府定價,排污權購買實行公開競價,排污權回購高於有償使用標準,通過適度溢價的方式,促進企業積極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保證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穩定和繁榮。
4.公正公開、規範管理。建立公平公開的排污權交易規則和機制,形成規範有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強化和改進政府管理,鼓勵社會各界和公眾有序參與監督。
實施範圍和階段目標
(一)實施範圍。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現階段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本市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適時調整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二)階段目標。
2014年底以前,制定下發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規範,構建全市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台,初步建立排污權定價機制;2015年1月起,啟動建設項目新增排污指標的排污權交易。
2015年上半年,進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權核定辦法,全面完成工業類企業初始排污權的核定;2015年7月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
2016年底以前,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體系,逐步擴大交易範圍,建成比較完善的初始排污權分配和排污權交易管理系統,基本形成管理規範、交易順暢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市場。
建立規範有效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污染減排和改善環境質量為根本目標,將本市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進一步分解到區(流)域、主要行業和重點企業,三管齊下、嚴格管理。以控制企業排放量保證主要行業排放的控制目標,以控制行業排放量保證區域排放的控制目標。通過“先減後增、減二增一”等剛性減排措施,嚴格控制重污染行業項目的建設,確保污染減排和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合理的初始排污權分配製度。以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科學合理、公開透明、依法核定的原則,制定初始排污權核定分配技術規範。按照規範統一的技術規程,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現有企業,並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予以確認,明確企業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排污權有效使用期限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標有償獲得機制。結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標有償獲得機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按照《江蘇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平衡方案審核管理辦法》執行,全部通過排污權交易的方式有償取得。現有企業逐步分類推行有償使用,富餘排污權通過交易市場出讓。
(四)建立公平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建設統一開放、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明確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原則、有償使用相關配套政策以及管理規定,奠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政策基礎。明確排污交易組織、排污指標儲備、排污指標申請審核、排污指標交易指導價格、排污交易程式、政府與企業間排污指標的出售與回購(一級市場交易)、企業之間排污指標的出售購買與租賃(二級市場交易)、排污交易契約文本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為開展排污權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五)建立規範的排污權交易管理平台。依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高效、規範的排污權交易平台,將排污權交易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引導企業自覺參與交易。加強交易項目、交易指標審核,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交易項目、交易指標來源真實有效,確保交易工作有效運轉。
(六)建立可靠的排污權儲備管理制度。市環境保護部門設立排污權管理機構,各級財政統籌安排資金,適當儲備排污權指標。通過收儲、回購、出讓排污權指標等交易性措施,保證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穩定運行和繁榮。
(七)建立合理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格管理制度。依據排污指標的稀缺性和環境資源的有價屬性,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和排污權交易指導價格。建立排污權指標回購機制,增加排污權指標的流動性,活躍排污交易市場。明確排污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保證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規範運行。
(八)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交易資金統籌用於污染防治,納入現行設立的環保專項資金管理,確保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交易資金規範合理的使用。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是一項系統的改革創新,需要各級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市政府建立由環保、財政、物價、法制、政務中心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解決重大管理問題,加強交易資金使用的監管。各部門依照職責和分工,協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保障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排污權交易平台建設、運轉和排污權儲備資金。同時,財稅部門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有利於排污權交易的相關稅收政策。
(三)嚴格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污染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健全重點污染源管理台賬,建立排污總量監測核算體系,完善排污總量線上監控系統,強化適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排污總量執法監管,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相關企業應當準確計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進一步完善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系統,確保裝置穩定運行、數據真實有效。
(四)強化配套技術支撐。依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和污染減排目標,結合區域及行業排污總量實際情況,開展區(流)域、行業排污權核定技術方法比選研究,探索區(流)域、行業排污權與區(流)域面積、人口等要素增減掛鈎的辦法。積極培育排污權第三方核證機構,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服務類事務交給社會組織,發揮社會參與及監督的作用。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構建排污權交易管理信息系統。
(五)加強輿論引導。要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環保體制機制創新的良好氛圍。要引導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進一步形成內在激勵機制,不斷提高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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