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
根據工作安排,現將《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排污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有序開展排污權交易,根據《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全省轄區內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設區市結合實際按規定開展其它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全省排污權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循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誠信原則。
第四條 排污權交易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章 交易主體
第五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
第六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分為出讓方、轉讓方和受讓方。
出讓方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
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轉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
受讓方是指:
(一)因實施新改擴建項目等需要通過有償獲取增加排污權的排污單位;
(二)對排污權進行回購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
第七條 排污單位轉讓無償取得排污權的,應按規定補繳擬轉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 交易審核
第八條 排污權交易實行分級審核,一般在同一設區市內進行交易,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後可跨市區域交易。
(一)轉讓審核
排污單位擬轉讓排污權的,需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含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下同)提交申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通過的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通過後即可進場交易。排污單位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規範填寫的排污權轉讓審核意見表;
2. 其他必須的材料。
(二)受讓審核
排污單位擬受讓排污權的,需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通過的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跨市區域交易的,需在通過受讓排污權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後,報省生態環境廳批准,通過後即可進場交易。排污單位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規範填寫的排污權受讓審核意見表;
2. 擬受讓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
3. 其他必須的材料。
(三)排污單位可選擇租賃排污權,出租方、承租方審核程式參照轉讓、受讓審核程式進行,依據租賃關係選擇出租或承租即可。
第九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排污權出讓、受讓審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條 排污權交易程式包括出(轉)讓委託、信息發布、意向受讓登記、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價款結算、交易鑑證、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等。
第十一條 出(轉)讓委託及信息發布:
(一)排污單位須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1. 排污權轉讓委託書;
2. 經審核同意的排污權轉讓審核意見表;
3. 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聯繫方式。
(二)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信息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直接推送。
(三)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收到轉讓所需全部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並受理。
(四)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出(轉)讓委託受理當日刊登出(轉)讓公告,公開排污權出(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出(轉)讓公告期一般為10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出(轉)讓標的名稱、出(轉)讓標的數量、掛牌價格、交易日期、交易方式、受讓登記時間、受讓登記聯繫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五)公告期間,如出(轉)讓標的情況發生變化,並可能影響排污權交易正常進行的,經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後書面通知撤銷公告或重新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受讓登記:
(一)出(轉)讓公告時間同時為受讓登記時間。受讓排污單位在受讓登記時,需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1. 排污權意向受讓登記書;
2.經審核同意的排污權意向受讓審核意見表;
3.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聯繫方式。
(二)跨市區域交易的,需提交省生態環境廳批准意見。
(三)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所需全部意向受讓登記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受讓信息推送給出讓方。
第十三條 交易方式:
(一)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方式由轉讓方在委託書中明確,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組織實施,可採取協定轉讓、競價轉讓、掛牌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1. 協定轉讓。當轉讓公告期滿,轉讓方、受讓方協定價格轉讓,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統一規定的有償使用價格。無受讓方回響或交易完成後仍有餘量時,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定回購。
2.競價轉讓。當轉讓公告期滿,由2個及以上受讓方競價,首次報價不得低於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競價遵循價高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以受讓方各自最終有效報價進行受讓分配。剩餘部分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定回購。
3. 掛牌轉讓。無需轉讓公告,轉讓方設定價格後直接掛牌轉讓,設定價格不低於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掛牌轉讓時間一般為20個工作日,受讓方接受此價格即可申請交易,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受讓,掛牌時間結束仍有餘量的,轉讓方可選擇收回,或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與轉讓方協定回購。
4. 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交易方式原則上為競價出讓。
第十四條 組織交易及成交簽約:
交易日期由出(轉)讓方確定,但不得超過出(轉)讓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
(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按照出(轉)讓公告中確定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組織交易,對報名的意向受讓方履行通知義務。
(二)交易完成後的第1個工作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公示交易結果,內容包括成交數量、成交價格、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標的、交易方式等,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三)交易雙方需在交易結果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排污權交易契約。
第十五條 價款結算及交易鑑證:
(一)交易價款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實行統一結算,但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作為交易主體的價款結算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執行。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
(二)轉讓方轉讓的排污權為無償獲取的,應在簽訂契約前,轉讓方到所在地市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辦理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核定手續,開具繳款核定通知單,轉讓方依照核定通知單,在7個工作日內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逾期未辦理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無償回收該部分轉讓的排污權,並作為出讓方完成交易。
(三)出讓方為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由其按照交易結果出具繳款核定通知單,受讓方須在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按繳款核定通知單及排污權交易契約約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憑繳費憑證至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申請交易鑑證,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憑證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排污權交易鑑證書。
(四)轉讓方為排污單位的,受讓方須在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轉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指定賬戶,逾期未繳納的,轉讓方有權取消契約。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交易價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並出具排污權交易鑑證書。
(五)受讓方為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在契約簽訂後,受讓方按財政部門規定將交易價款轉入轉讓方賬戶。憑出入賬憑證至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申請交易鑑證,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在收到憑證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排污權交易鑑證書。
(六)受讓方未按照契約約定繳納交易價款的,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全省範圍內的排污權交易。
第十六條 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
交易雙方完成交易後,按照有關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核發其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排污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終止:
(一)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出(轉)讓方或者與排污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和書面申請,並經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的;
(三)排污許可存在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式進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權無效,造成損失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以欺騙等方式出(轉)讓或受讓排污權的;
(二)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
(三)其他認定無效的情形。
第十九條 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有欺詐、串通壓價、商業賄賂行為和違反交易規則的其他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交易雙方須嚴格履行交易契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的,依據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對排污權交易規則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強化污染物排放指標要素保障,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印發《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等4項制度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從2019年開始,我省在新安江流域(黃山境內)探索開展水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實現了排污權交易“零突破”。近年來,國家多個重要政策檔案均要求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皖環函〔2023〕973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為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
二、制定過程
自《意見》發布後,省生態環境廳組建工作專班,研究起草相關制度檔案,並赴福建等地調研學習,在此基礎上起草完成了4項制度檔案初稿。起草過程中省生態環境廳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檔案有關內容,省直相關部門在具體業務方面也給予了大力指導。
2023年11月17日,省生態環境廳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市政府、各市生態環境局、部分行業協會、企業代表以及廳內各處室、事業單位意見,並通過廳入口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集了書面反饋意見56條,對有關意見進行了詳細溝通和合理採納。12月19日,4項制度檔案均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
三、主要內容
(一)《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排污權的核定、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附則5個部分,主要規範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現階段實施的污染物種類和排污單位範圍,實施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類;實施的排污單位為:全省列入排污許可重點和簡化管理範圍內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二是明確排污權交易的區域限制,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暫時按淮河流域、長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劃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範圍內進行。三是明確排污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對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納入實施範圍的排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和現有排污單位需要新增排污權的,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應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獲取。四是明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核定工作,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五是明確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排污權交易價格以市場調節為準,但不得低於全省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排污權交易須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含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初審、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跨市區域交易的還須省生態環境廳批准。
(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
包括總則、交易主體、交易審核、交易程式、法律責任和附則6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排污單位轉讓無償取得排污權的,應按規定補繳擬轉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二是明確排污權交易實行分級審核,一般應在同一設區市範圍內進行交易,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後方可跨市區域交易,還詳細規定了交易有關材料要求、具體的審核流程。三是明確排污權交易程式包括出(轉)讓委託、信息發布、意向受讓登記、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價款結算、交易鑑證、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等,同時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必須終止的幾種情形。
(三)《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排污權儲備、排污權出讓、排污權儲備出讓資金管理、附則5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儲備是指省、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放棄使用、富餘等排污權,採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管理的活動,同時規定了各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明確排污權儲備的幾種來源,以及排污權出讓由同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政府將結合排污權交易市場供需情況適時投放或回購儲備排污權。三是明確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還規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用途等。
(四)《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租賃程式、其他要求、附則4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租賃是指排污單位將有償獲得的排污權以租賃的形式臨時給其他排污單位使用的行為。無償獲取的排污權需在繳納有償使用費後方可申請出租。排污權租賃以月為交易時間單位,租賃的有效期自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2個月。二是明確可以開展排污權租賃的幾種情形,以及租賃的主要流程。此外,還規定了排污權租賃一般在同一行業內進行,跨行業租賃的,需取得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新改擴建項目不得將承租的排污權作為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憑證。
四、主要特點
一是綜合學習,立足實際。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已開展或試點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浙江、江蘇、福建等省制度體系相對完善、交易管理機制相對成熟,在綜合對比學習兄弟省市排污權交易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省實際,確定了建設全省統一的交易市場,新老企業暫時實行不同政策等內容。
二是統一制度,規範實施。對《意見》中規定的交易原則進行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4類污染物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府儲備管理、交易規則、排污權租賃等有關具體內容,建立全省統一的制度體系。這種方式可以使全省交易市場在一套規則下進行,讓環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順暢流通,也能最大程度減少各市因政策不統一帶來的不公平競爭情況。
三是先期試行,及時完善。目前,《意見》和制度檔案的試行期限均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若有新規定從其規定。4項制度檔案試行期限與《意見》保持一致,便於統一實施、解釋、修訂。4項制度檔案試行期短,便於結合上級部署以及市場反應情況,及時修訂、靈活最佳化完善。此外,後期國家層面對於排污權交易出台規定,也能做到及時跟進。